孙杨团队做好三点,相信有机会胜诉

孙杨团队做好三点,相信有机会胜诉

由于孙杨及孙杨母亲、孙杨团队的判断失误,一段时间以来过于强调药检取样人员没有完全授权和资质。对形势的错误判断和过分自信,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在上次庭审上的糟糕表现。鉴于是赛外药检,而且焦点是取样程序的分歧导致药检未能正常进行,双方均由责任,而不是药检呈阳性。

在孙杨及其团队和药检人员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就看哪一方存在主观上恶意违规,或者或说谁的主观规嫌疑更大一些。

首先,有一个推理是对孙杨方不利的“你不配合取样,应该是为了隐瞒什么”;这个嫌疑孙杨无法面对,结果孙杨团队就只能强调是因为药检取样人员没有完全授权和资质,导致抗检的结果,但法庭认为药检取样人员没有完全授权和资质不影响整个程序的合规,这对孙杨是致命的。但孙杨及孙杨团队可以解释:在明知取样人员有瑕疵的情况下,还配合取样,是将错就错,结果是双方都都有瑕疵,即便这样的药检结果是阴性,也是难以令人信服、有漏洞的。所以孙杨拒绝正常完成取样,虽然存在不恰当的行为,但也是为了双方都能遵守取样程序,而不是要隐瞒什么。

其二,“即便取样程序有瑕疵,但不影响这是一次合规的药检,你没理由抗检”,为保持药检公正性,双方就解决有瑕疵的程序没达到一致,最终导致取样失败。孙杨团队要承认在解决有瑕疵的程序上有过错,但这种过错是在和取样人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做出的,而不是单方面的“暴力”,更不是抓住对方有错就无视法规。

其三,要让人相信孙杨没有主观恶意违规。

1、孙杨母亲当场致电某领导询问过,得到答复是取样人员要被授权和资质,说明孙杨母亲对规则不熟悉,采取的不恰当行动是对规则的无知,而不是主观恶意,更没能力钻规则空子。

2、孙杨要表示足够的诚意,表态在知道取样程序有瑕疵的情况下,没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行动。几个小时过后还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特别是多方问询后都得到明确的答复取样人员应该有授权和资质,这影响了孙杨情绪,固执地不让取样人员带走样品。但自己也意识到已经取的样,必须慎重,留下的样品一直完好保留至今,主观上并不想以抗检来隐瞒什么。何况,很难想象运动员有足够的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即便取样程序有瑕疵,但不影响这是一次合规的药检”。

3、坦诚承认取样过程,行为不当,但这是针对尿检人员拍照和穿戴不合适做出的,而不是抗检;如果没有尿检人员拍照行为、且穿戴合适,也许孙杨会像以往对待药检一样,不会过问尿检人员授权和资质,也就不会有分歧:总之不是抗检,所有行为的出发点不是为了抗检,而是针对不合适的药检取样人员。将针对不合适的药检取样人员引发的、采取的判断失误的行动,视为抗拒整个药检,是以偏盖全,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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