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充當賭場、賣淫窩點“保護傘”,從警30年的“雙面人”——玉州分局治安
大隊原大隊長龐昆雄最終將自己送上了被告席。12月12日上午,陸川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檢方指控被告人龐昆雄收受賄賂363.5萬元。充當“黃賭”保護傘
據瞭解,龐昆雄案是今年玉林市監察委順藤摸瓜,以原環西派出所所長吳冬林徇私枉法案為突破口,挖出的一起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案。根據公訴機關指控,龐昆雄徇私枉法、受賄的主要犯罪事實如下:
01
受賄罪
2010年至2018年,龐昆雄利用其擔任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所長、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查處涉賭、涉黃場所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好處費,共計363.5萬元,龐昆雄分得278.9萬元。
02
徇私枉法罪
2017年4月28日,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對轄區內玉林市某酒店的按摩洗浴場所進行檢查,發現5對男女涉嫌賣淫嫖娼,並報告龐昆雄。龐昆雄明知該場所存在賣淫嫖娼違法犯罪活動,應及時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參與經營按摩洗浴場所的莫某軒的說情下,龐昆雄於2017年6月至2018年春節前共收受莫某軒送的3.3萬元好處費,未依法對該場所涉嫌的違法犯罪活動立案偵查。經查實,該場所於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存在有組織的賣淫嫖娼活動。
當庭認罪悔罪
公訴機關認為,龐昆雄利用擔任玉林市公安局北辰派出所所長、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賄賂363.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龐昆雄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明知他人從事組織賣淫犯罪而不予
查處,收受他人好處費,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龐昆雄在受賄共同犯罪中,積極實施,系主犯。龐昆雄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庭審歷時3個小時,控辯雙方圍繞犯罪性質、犯罪金額、量刑情節等方面展開了充分辯論。
最後陳述環節,龐昆雄當庭認罪悔罪,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沉痛的檢討。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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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采集:通訊員 覃坤 記者 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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