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中對各類證據如何質證

【引言】從司法審判角度,證據或者證據之間相互連接,形成案件的基本事實。針對對方提出的證據,如何發表意見或者如何消弱對方證據的證明力,使對方證據不為法官所採信,也成為了司法實踐中尤為重要的訴訟技能和技巧。

【對證人證言的質證】

其一、對到庭證人證言的質證:

1、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2、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即證人對案件事實是否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回憶能力,證人是否能正確表達這一感知等;

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

4、證人對同一事實的前後描述是否矛盾;

5、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6、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7、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係。

8、證人因情感或經濟利益的影響,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證人的品行可信性。

其二、對未到庭證人證詞的質證:

1、證詞形成時間、地點、環境;

2、證詞的來源及其來源程序是否合法;

3、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是否有重大利益關聯 性、親屬、賄賂、脅迫等情況);

4、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

5、證詞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處、證詞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顯錯誤;

6、證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對書證的質證】

1、書證的來源是否可靠;

2、書證的形成是否合法;

3、書證的製作者是誰?製作者是在什麼情況下製作的;

4、書證的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內在聯繫,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聯繫;

5、書證的內容有否錯誤?是否與國家法律相牴觸;

6、書證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7、書證有否偽造或者變造;

8、書證的類型;

9 、書證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係。

【對物證的質證】

1、物證的來源是否可靠;

2、應查清該物證是否屬於涉及本案事實的物品?物證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繫?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聯繫;

3、物證的類型;

4、物證有否偽造或者變造;

5、物證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係。

【對視聽資料的質證】

1、要求將視聽資料當庭播放,讓有關人員對其形式和內容進行質證;

2、要求提供相應的文字資料;

3、對視聽資料的製作過程進行查證分析;

4、對視聽資料進行科學鑑定。

【對電子數據的質證】

1、電子證據是否隨原始介質進行移送;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及技術規範的要求;

3、電子證據是否真實、完整;

4、電子證據與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5、電子證據是否已全面收集;

6、如有必要可以申請對電子類證據進行司法鑑定。

【對現場勘驗筆錄的質證】

1、勘驗、檢查筆錄的製作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勘驗、檢查人員和見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2、勘驗、檢查筆錄是否記錄了提起勘驗、檢查的事由,勘驗、檢查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現場方位、周圍環境等,現場的物品的位置、特徵等情況,以及勘驗、檢查、搜查的過程;文字記錄與實物或者繪圖、照片、錄像是否相符;現場、物品、痕跡等是否偽造、有無破壞等;

3、補充進行勘驗、檢查的,是否說明了再次勘驗、檢查的原由,前後勘驗、檢查的情況是否矛盾。

【對鑑定意見的質證】

1、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是否具有鑑定資質;

2、鑑定委託程序是否合法;

3、委託鑑定事項與鑑定結論一致 ;

4、樣本是否為真實的;

5、鑑定程序和鑑定方法是否符合規範,鑑定所依據的標註是否正確、有效 ;

6、鑑定報告形式是否合法 ;

7、鑑定人是否出庭。

【對法院調取證據的質證】

其一、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相當於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必須經法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證據,質證人可根據證據類型的不同,參照上文所列方法,對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進行質證;

其二、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不需質證就能成為定案依據,法院是質證的組織者和證據證明力的判斷者,不可能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的,如果發現自己的證據有問題,只能主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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