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研究:關於以物抵債調解書的物權變動效力存在的爭議

<code>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種之一。/<code> 


最高法研究:關於以物抵債調解書的物權變動效力存在的爭議

物權的效力:

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它反映著法律保障物權人能夠對標的物進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範圍。物權的效力問題在全部物權法上佔據極其重要的地位,物權的其他問題如物權的保護,物權的設定,物權的公示公信及物權的變動等,或以此衍生、展開,抑或與之有密切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最高法研究:關於以物抵債調解書的物權變動效力存在的爭議

【文件內容】

有關部門就以物抵債調解書是否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問題徵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應當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但以物抵債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之間以物抵債協議的確認,其實質內容是債務人用以物抵債的方式來履行債務,並非對物權權屬的變動。因此,不宜認定以物抵債調解書能夠直接引起物權變動。


最高法研究:關於以物抵債調解書的物權變動效力存在的爭議

【問題由來】

山東某某公司與魏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某某中院經審理判決魏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房屋租賃費356000元。判決生效後,魏某某沒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主動履行

2009年11月,該案被立案執行,某某中院根據某某公司的申請,將魏某某名下的兩處房產予以查封,但在另案宋某某與魏某某借貸糾紛一案中,此雙方當事人在2009年5月已經明確將上述兩處房屋抵償給宋某某,並由魏某某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通過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

故案外人宋某某在上述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向某某中院提出書面異議,認為此房屋已通過有效法律文書的形式確認為其所有,不得對此予以查封,故請求某某中院解除查封。


最高法研究:關於以物抵債調解書的物權變動效力存在的爭議

【主要爭議問題】

該案涉及的“以物抵債”民事調解書是否能夠直接引起不動產權屬變動的問題,這在理論和實踐中存有很大爭議,主要有肯定和否定兩種意見:

最高法研究:關於以物抵債調解書的物權變動效力存在的爭議

觀點一:肯定意見認為該民事調解書能引起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

理由: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民事調解書生效後即發生與民事判決書同樣的效力。本案調解書的達成在前,查封行為在後,故此查封裁定效力不能對抗生效民事調解書的效力。

最高法研究:關於以物抵債調解書的物權變動效力存在的爭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宋某某與魏某某在借貸糾紛一案中的民事調解書已經雙方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此簽收之日應視為案涉房產物權已經發生了轉移。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最高法研究:關於以物抵債調解書的物權變動效力存在的爭議

觀點二:否定意見認為該民事調解書不能直接引起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

理由:

(1)民事調解協議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其本質上屬於協議的範疇,並不必然導致物權變動。

(2)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應僅限於法院作出的形成判決,調解書並無形成判決的形成力。

(3)以物抵債協議僅是雙方的意思表示,其協議內容也明確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故其未辦相應的登記過戶手續,該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


(作者:徐鏡媛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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