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事件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意思嗎?

有個地方叫作遙遠


謊言終究是謊言,因為一個謊言需要用另一個謊言去圓,沒有止境,何況這麼多人,怎麼捋順前後邏輯關係,終究會讓人崩潰,很難不出問題


sandson


我到現在看了差不多八個小時的庭審錄像,還差四個小時的沒看完。為大家更清晰的瞭解案情,我整理如下。

1. 孫楊抗拒藥檢的理由是血檢官和尿檢官沒有受過專業培訓。WADA的資料顯示二人有培訓記錄和保密協議,控辯律師對此無異議。

2.孫楊抗拒藥檢的理由是血檢官和尿檢官沒有國際反興奮劑檢測中心頒發的證書,即資質問題。控辯雙方律師對此進行了大量的取證和對質,因為操作指南上寫了檢測輔助人員需獲得機構的認證,最終WADA引用了操作指南中的最關鍵一句話,此指南不作為法律程序,非強制項。

3.WADA同時引述了強制項的文字,運動員在身體,精神狀態上如無特別問題,必須配合藥檢,否則視為抗檢將承擔責任。孫楊在檢測單簽字,此強制條款印在孫楊簽字欄的旁邊。

4.WADA向三位陪審官提出了幾個對孫楊最致命的問題,孫楊經歷了200多次藥檢,其中59次是本機構的藥檢,流程和文件資質一樣,孫楊只這一次提出資質問題而抗檢。此機構對世界各國運動員用了相同方式的檢測已經有幾萬例,至今未收到過其他運動員的投訴,證明了流程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孫楊的重要證人之一,巴隊醫有興奮劑前科,同時威脅了三位檢測官。

5. 孫楊的撕毀文件,索回血樣,隊醫巴先生的威脅檢查人員,起因都是因為檢驗官的資質問題而導致抗檢的延續行為。

6.證實了檢驗流程中的授權機制,人員資質有瑕疵,但不應因此而拒絕檢驗。每年流程會根據實際情況和經驗進行調整。運動員應該將發現的問題和建議寫在書面檢驗單上,以便要求作廢樣品和修改流程,而不是撕毀。如果縱容運動員以流程瑕疵為藉口而拒絕檢驗,幾乎每個運動員都可以先拒檢然後尋找漏洞逃避藥檢,讓體育運動失去了最大的公平性。

如果閣下是法官,怎樣判決呢?


蔚藍的海5


首先,我覺得這事孫楊肯定錯了!

無論是什麼理由,“暴力抗檢”肯定是錯的,你如果質疑檢查官的資質,完全可以按程序走,配合檢查或者等有關部門在場的情況下配合完成檢查,況且檢察官的資質在規定中是符合的。

再者,暴力抗檢的性質跟查酒駕是差不多的,打個比方:查酒駕時,如果你質疑檢查者的資格,那你可以尋求有關部分的幫助,但你不能以這個理由就抗檢。

暴力抗檢的行為本身就成為對方在法庭上攻擊孫楊的突破點,這是一個既定事實,當然也不存在什麼“欲加之罪”。

快遞員侃球:

不過,我還是認為這事有點蹊蹺。美洲游泳運動員服用禁藥被禁賽1年,澳大利亞2次逃避檢查被禁賽2年,孫楊的判罰是否太嚴格了?

下面我說點陰謀論:孫楊在目前自由泳的範圍裡,幾乎沒有任何對手,這點是不是觸及了某些人的利益?還是西方不習慣他們的傳統優勢項目中有黃皮膚的存在?加之孫楊抗檢的事實,於是就開始發酵,一下出掉這個心腹大患?

最後我要說:孫楊的事本來就是一件可大可小的事,但架不住別人針對你,本身就對你不滿,如果再被抓住證據,那肯定是逃不掉的。這件事也給我們教訓,在一個領域過分優秀時,也要注意身後那些嫉妒你的人,不是每一個為你鼓掌的人都心存善意!


各位,意下如何?

謝謝閱讀,祝您心明眼亮~


體育快遞員


在庭審對巴震(中國游泳隊隊醫)、韓照歧(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主任)、孫楊及其媽媽的問詢調查中,他們都承認了以下事實:

一.巴震表示強烈反對主檢官提出帶走血樣瓶的要求;在保安把血樣的玻璃打開之後,主檢官要求對瓶子和血樣進行拍照,巴又予以反對。

二.韓照歧與主檢官通電話,反對他要帶走血樣瓶,也曾打電話給巴震要其不讓主檢官帶走血樣瓶。

三.孫楊媽媽對主檢官不允許孫楊獨自一人去衛生間取樣不滿,揚言要打電話給警察;她找到打開玻璃瓶的工具,交保安把血樣的玻璃打開。

四.孫楊將打開的血樣瓶拿出屋外打碎,回屋後又將自己巳簽字的興奮劑檢查單撕碎,之後又拒絕提供尿樣。

孫楊拒檢的理由是:一是由主檢官、一個血檢、一個尿檢的三人檢測組中,血檢和尿檢二人沒有提供授權書和資質證明。二是授權書上沒有孫楊和三位藥檢人員的名字。

lstl(檢測與調查國際標準).飛行藥檢的小組有一份授權書就夠了,規則表明,主檢官提供授權書、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明;血檢人員只需要出示護士證,尿檢人員需要出示身份證,不需要其他資質證明,現場三人符合規則。因飛行藥檢具有隨機特性,只要授權書表明獲得正當授權即可,授權書上沒四人的名字,是規則允許的。既使孫楊有異議,只能全部取樣後向有關組織申訴,不可拒檢。

標準中還規定:血樣抽取之後即可成檢查方財產。事實上,巴、韓反對主檢官帶走血樣瓶,孫楊打碎血樣瓶和撕碎已簽字的血檢單,以及拒絕尿檢取樣,完全是違反規則的。

我認為,國際體育仲裁庭(CAs)這次對孫楊案的仲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沒有所謂的"欲加之罪"。


小健一我只能活成自己


算啦,這個事,是個啥意思?那個在小區門口被擰倒在地,撒潑打滾的大媽是一樣委屈。聲嘶力竭的吶喊,你們有什麼權利檢查我,有文件嗎?有證件嗎?有行醫資質嗎?

一次警告,二次警告,三次警告,噼裡啪啦,按倒了,拘留,這就是規矩,人人遵守的規矩,在中國地界上必須遵守的規矩。即使社區工作者和志願者沒有出示文件,沒有行醫資質,一樣可以強制檢查。質疑者,暴力抵抗者,按倒拘留。乾的好,一片堂彩,不守規矩,活該。

孫楊壞了規矩,破壞了約定俗成的規矩,或許這個規矩不完美,但是解釋權不在他,更沒有理由暴力抗檢。既然做了,就要承擔責任,承擔後果,衝動是要接受懲罰的,反常的衝動是要接受嚴厲懲罰的。


鷹傑長空


感謝您的提問!

以下是我個人的觀點與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孫楊抗拒藥檢的理由是血檢官和尿檢官沒有國際反興奮劑檢測中心頒發的證書,即資質問題。

控辯雙方律師對此進行了大量的取證和對質,因為操作指南上寫了檢測輔助人員需獲得機構的認證,最終WADA引用了操作指南中的最關鍵一句話,此指南不作為法律程序,非強制項。

2:根據孫楊的說法和大眾所瞭解的事實可以得知三個檢測人員的資質的確不夠健全,通過視頻也可以發現他們中有人對孫楊進行拍照和不正當錄像。

孫楊方面比較害怕他的血樣瓶被取走後會不會被某些人動手腳,於是便選擇了不大正當的方式毀掉了血樣品,這一行為也被CAS抓住把柄,直接禁賽孫楊八年,相當於直接讓孫楊選擇退役。

3:當今世界現行規則,都是西方主導下的產物,一切必須符合西方的邏輯,符合西方的利益。

當中國充分利用美國主導下的wto規則在全世界做貿易風生水起的時候,美國不願意了,於是乾脆另起爐灶搞TPP,就是繞開WTO撇開中國。

還聯合眾多西方發達國家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4:孫楊拒檢事件後,頭條很多數字名就在帶節奏,最嚴重的就是說孫楊當時是為了掩蓋某些不當行為才拒檢。

但根據WADA對於飛檢的規定,飛檢時間是在孫楊自己提交的日程中隨機挑選的。

別說沒有不當行為,就算有,也不會挑這種敏感的日子搞吧。

5: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是什麼意思!

它出自《左傳·僖公十年》普惠公殺死裡克的故事,來自這句話“不有廢也,君何以興?

欲加之罪,其無辭乎?

”意思就是說,想要加害於人,即使他沒有過錯,也可以羅織罪名作為理由!

以上是我個人的建議與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感謝您的閱讀!謝謝!





足壇一哥0730


魯迅曾經說過,金牌是一切道德的最高衡量標準,如果金牌都不能給一個人帶來最高豁免權,這個世界的道德將會徹底崩塌。

說白了,孫楊這個案子處理方式就不對,憑什麼一個得到那麼多冠軍的中國人,要讓一群老外用他們的法律去裁決,而且他們說什麼就是什麼。那些擺明了就是繁華勢力的惡徒,憑什麼審判我們的民族英雄孫楊,他有多努力你們知道嗎?

吳京在《戰狼2》裡面,單手揮舞五星紅旗,震懾住了恐怖分子,保護了世界和平。

而孫楊在國際賽場上揮舞五星紅旗,沉重打擊了繁華勢力的囂張氣焰,為了紀念這位29歲的少年英雄,我建議應該拍一系列愛國電影《孫郎》、《孫郎2》,票房必定打破《戰狼2》,成為中國影壇新一代的開山怪。

看了孫楊庭審的錄像,作為一箇中國人感到深深的憤怒,這些白皮渣渣面對一個掛滿金牌的英雄,竟然如此吃相難看。他們不但粗暴打斷孫楊母親對事情真相的講述,還故意安排奸細翻譯,將孫楊霸氣十足的言論全部和諧化,目的就是維護他們膽小怕事的小丑形象,打壓偉大的民族英雄。

根據常識,孫楊案的程序應該是這樣:孫楊方面將自己的獎牌和榮譽在法庭上擺滿一地,再將孫楊跟名人合影的寫真集,以及媒體報道一一陳列,最後播放孫楊領獎的精彩視頻剪輯。

這些證據描述就一句話:一個擁有如此榮耀的英雄,他怎麼可能暴力抗檢,他那麼努力你們知道嗎?

最後裁判庭被這些證據嚇尿,當庭宣判,孫楊藥監案的檢查小組就地免職,那個碎掉的瓶子是被孫楊霸氣給震碎,屬於質量問題,跟孫楊無關。孫楊母親追加一塊奧運金牌,金牌上刻著一行字:

一個英雄的母親,培養了一個英雄的兒子。孫楊母親為了培養這個英雄兒子,每天給孫楊講《司馬光砸缸》的故事,她告訴小孫楊,如果你掉進缸裡,千萬不要砸爛水缸逃命,你要在水缸裡面練習游泳,直到成為世界冠軍 。

大家請記住這歷史性的恥辱時刻,孫楊跟母親被西方勢力迫害,這是英雄蒙羞的一天,也是英雄母親流淚的一天,但天理昭昭肥而不膩,事情總有反轉的一天,正義終歸會戰勝邪惡,光明必定驅逐黑暗。

歷史會還孫楊清白,證明他的尿液比純淨水還純,就像他那些金牌一樣閃閃發光。


鹹魚茶館


確實有點這個意思。

要判斷是否是欲加之罪,就要看孫揚是否有罪。回顧孫揚事件,我們會發現,要判孫揚抗檢,就必須首先有一個合檢的檢測,否則,抗檢就無從談起。CAS和WADA都深知這點,所以,裁決書首先裁定三個檢測人員完全符合ISTI的資質。那麼,這三人真的完全符合ISTI資質嗎?事實上,很多人關於授權書、資質和證件的概念是一團漿糊,這都是CAS忽悠的功勞。資質和證件是一碼事,而授權函又是另一回事,一個檢測小組擁有一份授權函就可以了,而資質必須每人都有,且能證明資質的個人證件也必須每人都有。ISTI規定得很清楚。ISTI 5.3.3條例規定,"樣本採集人員應持有由樣本採集機構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來自檢測機構的授權信函) , 以證明他們有資格從運動員身上採集樣本",這段文字意思很明確,樣本採集人必須經授權,否則,大街上的阿貓阿狗都可以上門採集樣本了。同時也看出,該段文字沒有強調必須每人一份授權函,這就是CAS說主檢測官有一份授權函就可以了的原因。當然,弔詭的地方是,不知是翻譯的原因還是原文確實如此,這句話被廣泛地含混地說成只要主檢官一人有證件就行,更有甚者,說成只要主檢官一人有資質就行。其實,每個檢測人員都必須有資質,且必須有證,這是有明確規定的。ISTI H.2條例規定,"樣本採集機構必須給每一位將來有可能成為樣本採集人員的工作人員提供證書 ",ISTI H.5.4條例還規定,"只有獲得樣本採集機構認可的認證的樣本採集人員才應獲得樣本採集機構的授權 , 代表樣本採集機構開展樣品採集活動 ",這兩條規定清楚說明,每一個檢測人必須有證,且不得給無證的人員授權!說得還不夠清楚嗎?注意"每一位"和"必須"等字眼。所以,檢測機構有錯在先,孫揚應對有錯在後,僅僅是雙方的糾紛而已,根本沒有什麼抗檢!判孫揚抗檢,確屬欲加之罪無疑。CAS胡亂判案,顯示了西方世界對中國人的偏見、傲慢、粗暴和霸權,這點上,對俄羅斯也是這樣。


zhzzp510


這事如果把前因後果的時間範圍擴展一點,就能看出蹊蹺的地方。

1、主檢官和孫楊之前有過節。巧的是孫楊當時就是質疑主檢官作為副檢的身份認證。常理來說,既然有過節,就應該避免再次接觸,因為誰也不能保證雙方不會因過節再次衝突;

2、主檢官在明知孫楊對檢測人員資質認證挑剔的情況下,帶了兩位資質都有問題的助檢前往。這一行為也不符合常理,幾乎就有故意挑釁的意思在裡面;

3、尿檢助理事後曾有過明確文字表述,自己是被主檢官臨時叫去的當司機的,出於現場需要才被安排協助尿檢。主檢官所表述的所謂“按規定培訓和簽訂保密協議”的說法值得商榷,有事後補辦的嫌疑;

4、孫楊拒檢事件後,頭條很多數字名就在帶節奏,最嚴重的就是說孫楊當時是為了掩蓋某些不當行為才拒檢。但根據WADA對於飛檢的規定,飛檢時間是在孫楊自己提交的日程中隨機挑選的。別說沒有不當行為,就算有,也不會挑這種敏感的日子搞吧。

縱觀整個事件,無論是檢測當晚還是後續的各種起訴仲裁時間節點,總給人一種說不清道不明的梗喉感,其中的情況有孫楊團隊應對此類事件的不專業,但更多的感覺就像帶節奏數字賬號幾乎統一的倒打一耙“你不認同人家的規則,可以不參與啊”這種邏輯所表現出的一種“我的地盤我做主”的規則霸權,要知道只要是規則就會有瑕疵,難道規則有漏洞也不允許別人指出?有這樣的霸凌心態,講什麼公平公正?


D工坊


阿姆斯特朗興奮劑事件的處罰公平嗎?孫楊至少處罰的事由只是暴力抗檢。既然參與了就必須遵守其規則,心中無鬼又何必暴力抗檢?庭審記錄答辯面向全世界清清楚楚,怎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呢?庭審時韓主任和巴醫生怎躲躲閃閃呢?孫媽媽被提問的前後矛盾。更有對檢測官的威脅和網絡恐怖直指檢測官。這麼多“愛國者"同仇敵愾,人肉檢測人員,無視規則,把遵重規則說實話者比作漢奸,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爭。孫楊事件也是中國體育事業的悲哀之一,為名為利不能破壞規矩,公平公正始終是競技體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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