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廳等公共場所摔傷,怎麼辦?


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射洪市人民法院將陸續公佈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希望廣大消費者通過了解典型案例的維權過程,能從中得到啟發、提前防範,同時,在受到侵權時可以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15案例|在餐廳等公共場所摔傷,怎麼辦?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1日中午,原告何某與親朋好友在被告射洪市某火鍋店經營的射洪市某火鍋店某雅間聚餐。後原告何某從雅間起身去買單過程中在雅間門口摔倒,被送往射洪市中醫院住院治療。2018年2月28日原告何某好轉出院,用去醫療費共計15433.68元,出入院診斷為:1.左側髕骨粉碎性骨折;2.骨痿。後經四川求實司法鑑定所鑑定:1.何某的致殘程度為十級;2.何某的後續醫療費共計約需5200元。用去鑑定費2530元。原告何某訴至本院,請求:1.判令被告射洪市某火鍋店賠付原告何某在某火鍋店消費時跌倒受傷造成的損失共計106776.18元,因被告射洪市某火鍋店在被告財保南充分公司處投保“公眾責任險”,相關賠付款項應由被告財保南充分公司在保險合同限額內賠付給原告何某,不足部分由被告射洪市某火鍋店承擔。

3·15案例|在餐廳等公共場所摔傷,怎麼辦?


裁判結果: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在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何某64746.29元;二、由被告射洪市某火鍋店賠償原告何某計4454.30元。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賓館、商場、銀行、餐廳等公共場所越來越多,人流量也越來越大,公共場所既然開啟了社會交往,就應當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為所有以正當理由進入其場所或者進入組織的活動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射洪市某火鍋店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何某人身受到損害的後果,具有過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與射洪市某火鍋店簽訂了保險合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射洪市某火鍋店承擔合同範圍內的替代責任。

3·15案例|在餐廳等公共場所摔傷,怎麼辦?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