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兒童性侵典型案例

2017年,國內曝光了多起性侵兒童案例,引發社會震驚和討論。有的案例改變了大眾認知,也有案例推動了制度或政策層面的探索。

女童保護基金與律媒百人會聯合推出了“2017年度十大兒童性侵典型案例評選”,希望通過這些典型案例,讓更多人關注性侵兒童現象,瞭解案例背後需要關注的問題,並共同推動完善兒童防性侵機制。

1

江蘇女教師多次與初中學生髮生性關係獲刑三年

(原編號為3號)

【案例簡介】

2017年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十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為,常州市金壇區某中學教師與其班上一男學生多次發生性關係。

2013年起,原系金壇區某中學老師黃某(女)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於2014年3月至8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係。案發後,黃某被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義】

不只是女童,男童也可能遭遇性侵。這也提醒社會各界,在做預防性侵害教育時,面向的對象不能只是女童,家長也不能因孩子是男孩就認為"高枕無憂"。"女童保護"的兒童防性侵課程一直堅持男女同堂,這也是原因之一。

據"女童保護"統計,2016年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案件的778人中,女童遭遇性侵人數為719人,佔92.42%;男童遭遇性侵人數為59人,佔比7.58%。男童被性侵現狀同樣不可忽視,也更具有隱蔽性;同時相關法律也存在缺失情況。

此案中,黃某為何沒有以強姦罪論處?該案辦案法官介紹,因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該起案件中,黃某不構成強姦罪,只能以猥褻兒童罪論處。

2

南京車站男子當眾猥褻"妹妹"被刑拘

(原編號為5號)

【案例簡介】

根據網友舉報,2017年8月12日晚7時許,在南京高鐵南站候車室,一名20歲左右的小夥,將一名十二三歲的小女孩抱坐在大腿上,並將手伸進女孩的裙內,在其胸部"活動"。該起猥褻女童事件被曝光後,引發廣泛關注。後經調查,男子為18歲的段某某,與父母及其父母的"養女"同行候車,而被猥褻的"妹妹"不到10歲。

8月15日,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車站派出所官方微博通報稱:警方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嫌疑人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8月28日,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將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批准逮捕。

【典型意義】

光天化日之下,家人對小女孩進行猥褻,著實不可思議。更引人深思的是,在如此公開場合發生性侵兒童案,無人(敢)現場報警,直到網友舉報,在網絡上沸沸揚揚,才有了後續公檢法部門的跟進。此案後,有網友隨即發佈了在重慶某醫院大廳,姑父當眾猥褻侄女的照片,最終犯罪嫌疑人被繩之以法。

眾目睽睽之下尚有性侵,而在黑暗中隱蔽的性侵兒童案還有多少?此案同樣引發關於兒童隱私保護的爭論。為了保護隱私,不應發佈兒童照片;而如果不發佈照片,這兩起案子的施害人會受到懲罰嗎?實踐中要探索的空間,還很大。

3

江蘇首次"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個人信息全公開

(原編號為18號)

【案例簡介】

2017年12月1日下午,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四名涉嫌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今年夏天,張某喜將鄰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騙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其進行猥褻。12月1日下午,張某喜被淮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另外三名被告人陳某州等也因為強姦、猥褻未成年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刑事判決生效一個月後,司法機關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向社會公開了這四人的信息並禁止其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典型意義】

這是江蘇首次公開"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個人信息,其中也有被告人有性侵兒童前科。公開的個人信息包括犯罪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性別、案由等事項。在被公開信息人員刑滿釋放或緩刑、假釋考驗期間,司法機關還將禁止這些人員從事與未成年密切接觸的工作。這是一次司法的探索和突破,對全國其他地區也有借鑑意義。

4

"西邊的風"網站涉未成年人不雅圖片

(原編號為19號)

【案例簡介】

2017年8月15日,根據群眾舉報,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查處"西邊的風"網站傳播銷售涉未成年人不雅圖片視頻案,抓獲吳某升等涉案人4名。經查,2011年至2017年8月,吳某升以上海啟蒙模特總公司名義招募模特拍攝照片及視頻,夥同王某才、曹某麗、尹某某以拍攝兒童教育片為由,先後矇騙一百餘名未成年人拍攝不雅視頻,上傳至開設的"西邊的風"網站,以會員的形式銷售,從中牟利50餘萬元。目前,吳某升、曹某麗、王某才3人已移交檢察機關審查,涉案人尹某某取保候審,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典型意義】

如今網絡上的兒童色情圖片、視頻猖獗,背後受害者眾。有人流竄作案,團伙作案特徵明顯,以招聘童星、模特等名義拍攝色情圖片和視頻,對於孩子來說,防不勝防。如果發現此類網站或視頻只是一關了之或一刪了之,顯然遠遠不夠,期待未來相關部門重拳出擊。

5

浙江寧波16個月大女嬰被性侵,又是熟人作案

(原編號為8號)

【案例簡介】

(2017年4月29日報道)據報道,寧波王女士家16個月大的女嬰慘遭性侵。醫生說:"小孩子的陰道後壁和會陰體的撕裂傷非常嚴重,需要緊急清創縫合!"王女士懷疑是熟人乾的:"有個人我們是認識的,他也是在菜場裡做生意的,有的時候會抱女兒玩。這回也是抱女兒出去玩,差不多40分鐘才回來。當時寶寶手上拿著糖但是目光很呆滯,我給她換衣服,碰到她下體,她有點不高興,尿不溼的血已經滲到裡面去了……"犯罪嫌疑人隨後被寧波奉化溪口公安分局抓獲。

【典型意義】

很多人以為,孩子小不會遭遇性侵,而此案中受害孩子才16個月,給人以沉痛的警醒。"女童保護"統計,2016年被公開報道的案件中涉及的778名受害者中,受害者年齡最小的不到2歲。其中7歲以下的有125人,佔比16.07%;7(含)~12歲的有143人,佔比18.38%;12(含)~14歲的有449人,佔比57.71%;另有61人未提及具體年齡。而在過去幾年的統計中,公開曝光的案例中,最小的受害人僅2個多月。

6

男子猥褻數名小學女生 還拍不雅視頻威脅

(原編號為13號)

【案例簡介】

(2017年9月12日報道)近日,海滄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猥褻兒童的男子。這起猥褻案件的數名受害人均為不滿14週歲的在校小學女生。

經查,犯罪嫌疑人鄭某利用QQ聊天軟件,使用不同QQ號碼添加多名在校女生為好友,首先通過冒充同齡女生,在聊天過程中以相互交流自身發育情況為由,騙取對方裸照。

騙到對方裸照後,鄭某又用另一個號碼以發佈被害人的裸照相威脅,脅迫被害人和其見面,多次將被害人帶至KTV、學校、公園等處,強行對被害人進行猥褻,並在猥褻過程中拍攝了大量被害人裸照和不雅視頻,給數名正處於青春期的未成年在校女生造成了巨大的身心傷害。

【典型意義】

"女童保護"統計,2016年全年公開報道的433起性侵兒童案件中,網友作案31起,佔比7.16%,2015年這一數字為7起。2016年網友作案案例曝光大幅上升,在互聯網時代,教育孩子注意網絡交友安全顯得尤其重要。

正處在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在上網過程中一定要慎重交友,注意自我保護,提高安全意識,不能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及隱私洩露給不明身份的"網友",一旦遭受性騷擾乃至性侵害,應當第一時間選擇報警或者告知老師、家長。家長也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性教育,對未成年人上網過程中的交友進行引導。

7

男家教性侵女學生,獲刑十二年並被宣告"從業禁止"

(原編號為10號)

【案例簡介】

(2017年12月26日報道)2016年3月起,家教老師鄒明武利用給小娜(化名)輔導功課之機,多次以強行親吻、撫摸、讓被害人為其手淫等手段強制猥褻小娜。2017年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對此案進行宣判,被告人鄒明武犯強姦罪、強制猥褻罪,數罪併罰,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禁止被告人鄒明武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與未成年人相關的教育工作。

【典型意義】

該案系北京海淀法院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的被告人宣告"從業禁止"的案件。法院指出,被告人鄒明武作為具有從業資格的職業教師,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娜的任課及家教老師,本應知榮明恥、嚴於律己、教書育人,但卻在教學過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嚴重違背教師職業道德,多次強姦、強制猥褻未成年女性學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規定,法院依法對鄒明武從重處罰。同時,根據鄒明武犯罪行為持續的時間、次數、對象、手段及主觀態度等情況,為預防再犯的發生、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教育環境,依法對鄒明武宣告從業禁止。

8

83歲"家教爺爺"猥褻女童 曾因性侵幼女兩次獲刑

(原編號為17號)

【案例簡介】

(2017年12日11日報道)今年83歲的徐某某是一名退休教師,曾因犯奸淫幼女罪分別於1981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7月3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近年來,獨居在某小區一套商品房裡,在自己家中做鋼琴家教,有多名孩童師從徐某某進行一對一學習。

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10日間,徐某某利用自己做家教之機,先後4次對女童甲(9歲)實施猥褻、2次對女童乙(9歲)實施猥褻。每次猥褻後,徐某某都會帶孩子去逛南禪寺,買孩子喜歡的文具和食物,並要求孩子承諾不告訴家長。後來家長髮現孩子有異樣而報案,徐某某供認不諱。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2017年3月2日,"女童保護"組織召開全國代表委員座談會,並建議"一定程度公開性侵兒童犯罪者信息並進行從業限制"。支持者眾,當然也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犯罪人員已經受到刑法處罰,如果公開信息或者從業限制屬於二次處罰。

"女童保護"認為,應堅持兒童權益最大化原則。以此案為例,徐某某已經有過兩次性侵兒童的前科,竟然又給了他第三次作案的機會。作為家庭教師,即便進行從業限制,對於他有個"個體"來說也無用。如果不將他的犯罪信息進行一定程度公開(比如借鑑某些國家,讓社區知曉),家長每天把孩子送入"狼口",難道這只是家長的責任嗎?

9

山西大同4未成年少女遭強迫賣淫45天,涉案團伙已被刑拘和處罰

(原編號為12號)

【案例簡介】

(2017年8月2日報道)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御東區公安分局成功告破一起以介紹工作為名,非法拘禁、強姦、組織4名未成年少女賣淫案,涉案人員共8人,其中5人未滿18歲。4名未成年少女被非法拘禁45天,被迫為犯罪團伙賣淫斂財10萬餘元。御東分局表示,目前涉案的8名成員均已落網,案件主要3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他5名成員被治安處罰。

【典型意義】

關於強迫未成年人賣淫,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強迫不滿14週歲的幼女賣淫的,屬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

廣西一小學老師多次課堂上猥褻女生

(原編號為6號)

【案例簡介】

(2017年5月4日報道)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以犯猥褻兒童罪對李某進行宣判,李某一審獲刑六年。2016年5月13日,柳江區教育局接到舉報電話,在電話中柳江區某小學的學生稱該班的數學老師"太色"了,上課的時候經常亂摸女生身體敏感部位,班裡的女生非常害怕。教育局在對李某進行初步調查後,認定李某存在對女生身體敏感部位摸弄、接觸現象,有性騷擾的主觀故意,將李某移交公安機關。

公訴機關指控,李某在柳江區某小學任數學老師,2016年4月至5月期間,多次在檢查學生作業時,伸手摸女學生身體敏感位置。公訴機關認為其親吻、抓摸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已經觸犯刑法,請求法院以猥褻兒童罪懲處。

【典型意義】

這起案例的典型意義在於,終於看到有受害孩子主動舉報,他們意識到自己的權利正在受到侵犯,並勇敢地維權。

我們應喚醒更多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事前預防,事前發生時懂得勇敢拒絕;如果已經發生,堅定理性地維權。如果遭遇性侵後選擇沉默,可能縱然壞人繼續傷害自己,或者傷害更多孩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