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事件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意思吗?

有个地方叫作遥远


感谢您的提问!

以下是我个人的观点与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孙杨抗拒药检的理由是血检官和尿检官没有国际反兴奋剂检测中心颁发的证书,即资质问题。

控辩双方律师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和对质,因为操作指南上写了检测辅助人员需获得机构的认证,最终WADA引用了操作指南中的最关键一句话,此指南不作为法律程序,非强制项。

2:根据孙杨的说法和大众所了解的事实可以得知三个检测人员的资质的确不够健全,通过视频也可以发现他们中有人对孙杨进行拍照和不正当录像。

孙杨方面比较害怕他的血样瓶被取走后会不会被某些人动手脚,于是便选择了不大正当的方式毁掉了血样品,这一行为也被CAS抓住把柄,直接禁赛孙杨八年,相当于直接让孙杨选择退役。

3:当今世界现行规则,都是西方主导下的产物,一切必须符合西方的逻辑,符合西方的利益。

当中国充分利用美国主导下的wto规则在全世界做贸易风生水起的时候,美国不愿意了,于是干脆另起炉灶搞TPP,就是绕开WTO撇开中国。

还联合众多西方发达国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4:孙杨拒检事件后,头条很多数字名就在带节奏,最严重的就是说孙杨当时是为了掩盖某些不当行为才拒检。

但根据WADA对于飞检的规定,飞检时间是在孙杨自己提交的日程中随机挑选的。

别说没有不当行为,就算有,也不会挑这种敏感的日子搞吧。

5: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是什么意思!

它出自《左传·僖公十年》普惠公杀死里克的故事,来自这句话“不有废也,君何以兴?

欲加之罪,其无辞乎?

”意思就是说,想要加害于人,即使他没有过错,也可以罗织罪名作为理由!

以上是我个人的建议与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感谢您的阅读!谢谢!





足坛一哥0730


我到现在看了差不多八个小时的庭审录像,还差四个小时的没看完。为大家更清晰的了解案情,我整理如下。

1. 孙杨抗拒药检的理由是血检官和尿检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WADA的资料显示二人有培训记录和保密协议,控辩律师对此无异议。

2.孙杨抗拒药检的理由是血检官和尿检官没有国际反兴奋剂检测中心颁发的证书,即资质问题。控辩双方律师对此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和对质,因为操作指南上写了检测辅助人员需获得机构的认证,最终WADA引用了操作指南中的最关键一句话,此指南不作为法律程序,非强制项。

3.WADA同时引述了强制项的文字,运动员在身体,精神状态上如无特别问题,必须配合药检,否则视为抗检将承担责任。孙杨在检测单签字,此强制条款印在孙杨签字栏的旁边。

4.WADA向三位陪审官提出了几个对孙杨最致命的问题,孙杨经历了200多次药检,其中59次是本机构的药检,流程和文件资质一样,孙杨只这一次提出资质问题而抗检。此机构对世界各国运动员用了相同方式的检测已经有几万例,至今未收到过其他运动员的投诉,证明了流程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孙杨的重要证人之一,巴队医有兴奋剂前科,同时威胁了三位检测官。

5. 孙杨的撕毁文件,索回血样,队医巴先生的威胁检查人员,起因都是因为检验官的资质问题而导致抗检的延续行为。

6.证实了检验流程中的授权机制,人员资质有瑕疵,但不应因此而拒绝检验。每年流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进行调整。运动员应该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写在书面检验单上,以便要求作废样品和修改流程,而不是撕毁。如果纵容运动员以流程瑕疵为借口而拒绝检验,几乎每个运动员都可以先拒检然后寻找漏洞逃避药检,让体育运动失去了最大的公平性。

如果阁下是法官,怎样判决呢?


蔚蓝的海5


首先,我觉得这事孙杨肯定错了!

无论是什么理由,“暴力抗检”肯定是错的,你如果质疑检查官的资质,完全可以按程序走,配合检查或者等有关部门在场的情况下配合完成检查,况且检察官的资质在规定中是符合的。

再者,暴力抗检的性质跟查酒驾是差不多的,打个比方:查酒驾时,如果你质疑检查者的资格,那你可以寻求有关部分的帮助,但你不能以这个理由就抗检。

暴力抗检的行为本身就成为对方在法庭上攻击孙杨的突破点,这是一个既定事实,当然也不存在什么“欲加之罪”。

快递员侃球:

不过,我还是认为这事有点蹊跷。美洲游泳运动员服用禁药被禁赛1年,澳大利亚2次逃避检查被禁赛2年,孙杨的判罚是否太严格了?

下面我说点阴谋论:孙杨在目前自由泳的范围里,几乎没有任何对手,这点是不是触及了某些人的利益?还是西方不习惯他们的传统优势项目中有黄皮肤的存在?加之孙杨抗检的事实,于是就开始发酵,一下出掉这个心腹大患?

最后我要说:孙杨的事本来就是一件可大可小的事,但架不住别人针对你,本身就对你不满,如果再被抓住证据,那肯定是逃不掉的。这件事也给我们教训,在一个领域过分优秀时,也要注意身后那些嫉妒你的人,不是每一个为你鼓掌的人都心存善意!
各位,意下如何?

谢谢阅读,祝您心明眼亮~


体育快递员


确实有点这个意思。

要判断是否是欲加之罪,就要看孙扬是否有罪。回顾孙扬事件,我们会发现,要判孙扬抗检,就必须首先有一个合检的检测,否则,抗检就无从谈起。CAS和WADA都深知这点,所以,裁决书首先裁定三个检测人员完全符合ISTI的资质。那么,这三人真的完全符合ISTI资质吗?事实上,很多人关于授权书、资质和证件的概念是一团浆糊,这都是CAS忽悠的功劳。资质和证件是一码事,而授权函又是另一回事,一个检测小组拥有一份授权函就可以了,而资质必须每人都有,且能证明资质的个人证件也必须每人都有。ISTI规定得很清楚。ISTI 5.3.3条例规定,"样本采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比如一份来自检测机构的授权信函) , 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采集样本",这段文字意思很明确,样本采集人必须经授权,否则,大街上的阿猫阿狗都可以上门采集样本了。同时也看出,该段文字没有强调必须每人一份授权函,这就是CAS说主检测官有一份授权函就可以了的原因。当然,吊诡的地方是,不知是翻译的原因还是原文确实如此,这句话被广泛地含混地说成只要主检官一人有证件就行,更有甚者,说成只要主检官一人有资质就行。其实,每个检测人员都必须有资质,且必须有证,这是有明确规定的。ISTI H.2条例规定,"样本采集机构必须给每一位将来有可能成为样本采集人员的工作人员提供证书 ",ISTI H.5.4条例还规定,"只有获得样本采集机构认可的认证的样本采集人员才应获得样本采集机构的授权 , 代表样本采集机构开展样品采集活动 ",这两条规定清楚说明,每一个检测人必须有证,且不得给无证的人员授权!说得还不够清楚吗?注意"每一位"和"必须"等字眼。所以,检测机构有错在先,孙扬应对有错在后,仅仅是双方的纠纷而已,根本没有什么抗检!判孙扬抗检,确属欲加之罪无疑。CAS胡乱判案,显示了西方世界对中国人的偏见、傲慢、粗暴和霸权,这点上,对俄罗斯也是这样。


zhzzp510


在庭审对巴震(中国游泳队队医)、韩照歧(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主任)、孙杨及其妈妈的问询调查中,他们都承认了以下事实:

一.巴震表示强烈反对主检官提出带走血样瓶的要求;在保安把血样的玻璃打开之后,主检官要求对瓶子和血样进行拍照,巴又予以反对。

二.韩照歧与主检官通电话,反对他要带走血样瓶,也曾打电话给巴震要其不让主检官带走血样瓶。

三.孙杨妈妈对主检官不允许孙杨独自一人去卫生间取样不满,扬言要打电话给警察;她找到打开玻璃瓶的工具,交保安把血样的玻璃打开。

四.孙杨将打开的血样瓶拿出屋外打碎,回屋后又将自己巳签字的兴奋剂检查单撕碎,之后又拒绝提供尿样。

孙杨拒检的理由是:一是由主检官、一个血检、一个尿检的三人检测组中,血检和尿检二人没有提供授权书和资质证明。二是授权书上没有孙杨和三位药检人员的名字。

lstl(检测与调查国际标准).飞行药检的小组有一份授权书就够了,规则表明,主检官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血检人员只需要出示护士证,尿检人员需要出示身份证,不需要其他资质证明,現场三人符合规则。因飞行药检具有随机特性,只要授权书表明获得正当授权即可,授权书上没四人的名字,是规则允许的。既使孙杨有异议,只能全部取样后向有关组织申诉,不可拒检。

标准中还规定:血样抽取之后即可成检查方财产。事实上,巴、韩反对主检官带走血样瓶,孙杨打碎血样瓶和撕碎已签字的血检单,以及拒绝尿检取样,完全是违反规则的。

我认为,国际体育仲裁庭(CAs)这次对孙杨案的仲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没有所谓的"欲加之罪"。


小健一我只能活成自己


算啦,这个事,是个啥意思?那个在小区门口被拧倒在地,撒泼打滚的大妈是一样委屈。声嘶力竭的呐喊,你们有什么权利检查我,有文件吗?有证件吗?有行医资质吗?

一次警告,二次警告,三次警告,噼里啪啦,按倒了,拘留,这就是规矩,人人遵守的规矩,在中国地界上必须遵守的规矩。即使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没有出示文件,没有行医资质,一样可以强制检查。质疑者,暴力抵抗者,按倒拘留。干的好,一片堂彩,不守规矩,活该。

孙杨坏了规矩,破坏了约定俗成的规矩,或许这个规矩不完美,但是解释权不在他,更没有理由暴力抗检。既然做了,就要承担责任,承担后果,冲动是要接受惩罚的,反常的冲动是要接受严厉惩罚的。


鹰杰长空


这事如果把前因后果的时间范围扩展一点,就能看出蹊跷的地方。

1、主检官和孙杨之前有过节。巧的是孙杨当时就是质疑主检官作为副检的身份认证。常理来说,既然有过节,就应该避免再次接触,因为谁也不能保证双方不会因过节再次冲突;

2、主检官在明知孙杨对检测人员资质认证挑剔的情况下,带了两位资质都有问题的助检前往。这一行为也不符合常理,几乎就有故意挑衅的意思在里面;

3、尿检助理事后曾有过明确文字表述,自己是被主检官临时叫去的当司机的,出于现场需要才被安排协助尿检。主检官所表述的所谓“按规定培训和签订保密协议”的说法值得商榷,有事后补办的嫌疑;

4、孙杨拒检事件后,头条很多数字名就在带节奏,最严重的就是说孙杨当时是为了掩盖某些不当行为才拒检。但根据WADA对于飞检的规定,飞检时间是在孙杨自己提交的日程中随机挑选的。别说没有不当行为,就算有,也不会挑这种敏感的日子搞吧。

纵观整个事件,无论是检测当晚还是后续的各种起诉仲裁时间节点,总给人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梗喉感,其中的情况有孙杨团队应对此类事件的不专业,但更多的感觉就像带节奏数字账号几乎统一的倒打一耙“你不认同人家的规则,可以不参与啊”这种逻辑所表现出的一种“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规则霸权,要知道只要是规则就会有瑕疵,难道规则有漏洞也不允许别人指出?有这样的霸凌心态,讲什么公平公正?


D工坊


阿姆斯特朗兴奋剂事件的处罚公平吗?孙杨至少处罚的事由只是暴力抗检。既然参与了就必须遵守其规则,心中无鬼又何必暴力抗检?庭审记录答辩面向全世界清清楚楚,怎么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呢?庭审时韩主任和巴医生怎躲躲闪闪呢?孙妈妈被提问的前后矛盾。更有对检测官的威胁和网络恐怖直指检测官。这么多“爱国者"同仇敌忾,人肉检测人员,无视规则,把遵重规则说实话者比作汉奸,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孙杨事件也是中国体育事业的悲哀之一,为名为利不能破坏规矩,公平公正始终是竞技体育的原则。


吴叔61248102


鲁迅曾经说过,金牌是一切道德的最高衡量标准,如果金牌都不能给一个人带来最高豁免权,这个世界的道德将会彻底崩塌。

说白了,孙杨这个案子处理方式就不对,凭什么一个得到那么多冠军的中国人,要让一群老外用他们的法律去裁决,而且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那些摆明了就是繁华势力的恶徒,凭什么审判我们的民族英雄孙杨,他有多努力你们知道吗?

吴京在《战狼2》里面,单手挥舞五星红旗,震慑住了恐怖分子,保护了世界和平。

而孙杨在国际赛场上挥舞五星红旗,沉重打击了繁华势力的嚣张气焰,为了纪念这位29岁的少年英雄,我建议应该拍一系列爱国电影《孙郎》、《孙郎2》,票房必定打破《战狼2》,成为中国影坛新一代的开山怪。

看了孙杨庭审的录像,作为一个中国人感到深深的愤怒,这些白皮渣渣面对一个挂满金牌的英雄,竟然如此吃相难看。他们不但粗暴打断孙杨母亲对事情真相的讲述,还故意安排奸细翻译,将孙杨霸气十足的言论全部和谐化,目的就是维护他们胆小怕事的小丑形象,打压伟大的民族英雄。

根据常识,孙杨案的程序应该是这样:孙杨方面将自己的奖牌和荣誉在法庭上摆满一地,再将孙杨跟名人合影的写真集,以及媒体报道一一陈列,最后播放孙杨领奖的精彩视频剪辑。

这些证据描述就一句话:一个拥有如此荣耀的英雄,他怎么可能暴力抗检,他那么努力你们知道吗?

最后裁判庭被这些证据吓尿,当庭宣判,孙杨药监案的检查小组就地免职,那个碎掉的瓶子是被孙杨霸气给震碎,属于质量问题,跟孙杨无关。孙杨母亲追加一块奥运金牌,金牌上刻着一行字:

一个英雄的母亲,培养了一个英雄的儿子。孙杨母亲为了培养这个英雄儿子,每天给孙杨讲《司马光砸缸》的故事,她告诉小孙杨,如果你掉进缸里,千万不要砸烂水缸逃命,你要在水缸里面练习游泳,直到成为世界冠军 。

大家请记住这历史性的耻辱时刻,孙杨跟母亲被西方势力迫害,这是英雄蒙羞的一天,也是英雄母亲流泪的一天,但天理昭昭肥而不腻,事情总有反转的一天,正义终归会战胜邪恶,光明必定驱逐黑暗。

历史会还孙杨清白,证明他的尿液比纯净水还纯,就像他那些金牌一样闪闪发光。


咸鱼茶馆


看了仲裁文书,我认为孙杨事件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而是“逾闲荡检、自食其果"。

不履行抽血程序,不遵守体育条例,此为不守规则行为一。

仲裁庭擅自更换翻译,视仲裁如儿戏,此为不守规则行为二。

调查期间,试近接触、"威胁"、"恐吓"证人,此为不守规则行为三。

仲裁结果岀示后,随意暴露证人稳私,此为不守规则行为四。

……

孙扬在体育上获得了成功,是来源于天赋的身体,举国体制的支持,赞助商的热捧,团队的帮助。获得金牌并努力让国旗在世界各地升起,是每一个中国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不是用来挷架他人意志和违反规则的防护服。我们不缺少金牌,我们需要遇事敢于担当,诚实守则,知错能改的勇气。

孙扬己经为他的行为承担了属于他的后果,未来他还能给仍然喜爱并支持他的人带来什么样的回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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