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创作怎么避免侵权?

红尘笑讲电影


哈喽,你好。我是情感问候,你的问题是影视作品怎么避免侵权? 整理总结方法如下:

(1)网站企业要加强网站运营管理。比如定期开展对自办网站(包括内部局域网)的清理,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未经授权的软件、电影、音乐及其他作品等)要及时清除,重点清除不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内容。

(2)企业自办网站访问量大的录音制品曲目应与国际唱片业协会和国内有关版权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统一支付报酬,重视网站的链接规范与自我保护。

(3)应当做好对自办网站(包括内部局域网)在著作权方面的审核及对所链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核,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电影、音乐及其他作品等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设立与非法载有未经授权的软件等内容的网站的链接。

(4)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能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络予以转载、摘编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情感问候,很高兴回答你的这个问题。祝你生活愉快[微笑]




情感问候


在短视频平台上,经常能看到大量直接剪辑或者经过编辑加工的影视作品片段、集锦,而这些短视频常常是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就被上传到平台上的。那么,这些短视频是否涉嫌侵权呢? 【个人看法】:未经版权方的许可对影片进行剪辑、整合、二次加工肯定涉及侵权了,那能不能做呢?当然可以,只要你的视频符合平台规则,只是做个介绍,不要带有商业目的,是没问题的。再说个体实在是太渺小了(大平台另说),说白了人家都懒得跟您较劲也赔不了什么钱,版权方要告只会告那些大平台。

【法律层面】:再看法律上又是怎么界定的。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有一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站在自媒体作者的角度,引用这一条规定是规避侵权风险的的合法理由。但是什么样的介绍、评论,什么是适当的引用,每个人的理解都会不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界定解说、吐槽电影是否侵权。这类视频给平台带来了很大的流量,平台默许一定程度的剪辑作品发布,但这并不代表没有违法。怎么做尽量避免侵权吃官司

1、不要带有商业目的这是最重要的

不用作商业用途、不以盈利为目的,这些都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减轻法律责任

2、不要有负面影响

只要牵扯到互联网的传播往往都会失控的,所以你的作品一定不要给版权方造成了负面影响和舆论

3、尽量保留出处水印 如果素材上有水印,尽量保存不要遮挡或者抹掉水印,特别是对于一些特别说明不能用于商业用途的素材,更要特别注意保留水印,如果没有水印那也要注明来源或出处。其他没什么问题,然后就看平台给不给你过了,多加入自己的个性化元素,加入符合情景的各种图片,音乐,解说或者字幕,弹幕,解读过的内容,加进了你的理解和想法,可以算是伪原创作品的一种。


Crushly


对改编作品行使包括摄制权在内的再次演绎的权利时,须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即在法律上负有不得侵犯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义务。第一,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改编作品的表达元素由两部分构成: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和新创作的表达元素。因此,在改编作品中,至少存在两个著作权:一是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进行改编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就改编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再创作部分。显然,对于改编作品中新的表达元素,改编作品权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无须取得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例如,本案中,被告有权自由利用不同于原告作品的台词和自己独创的情节,无须再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第二,再次演绎中虽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并非由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垄断,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可以细分为两类———非独创性元素和独创性元素。对于非独创性元素(例如宫廷剧中的常见桥段),属于共有领域,并不专属于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因此同样可以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三,再次演绎中包含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为了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对于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的利用,一般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了对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例如,本案中,法院认定的9处体现了琼瑶原创性的劳动,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属于专属的表达元素,因此,如果《宫锁连城》的拍摄涉及到这些元素时,必须要得到琼瑶的授权许可。


小阳自媒体


若是符合以下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的,一般不涉及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收割机影视


随着影视行业的发展和,人们不难在荧屏上发现高度相似和情节相似的影视作品。

比较轰动一时的就像战狼二侵权一案《战狼2》侵权一案。因认为《战狼2》系未经授权,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制作而成,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电影《战狼2》在全国电影院线放映、禁止在电影名称中使用“战狼”二字;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

当然其中的是非对错,笔者不加以评论,毕竟公道自在人心,大家心里应该都有数就好。

其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首先呢是业内风气不正,什么题材火了就拍什么,故事情节禁不起推敲,套路高度相似。

多数是流量+IP+大牌=票房和收视率。

再者就是多以小说改编,而网文界又套路严重抄袭,导致影视改变也老套俗旧。

什么跌倒必亲嘴,什么反派死于话多,什么偷听必被发现。这些套路一用就是几十年!吴京导演的战狼火了,都拍撤侨去了,一句“虽远必诛”火了,抗日神剧里都在用。

要避免类似现象,其实很简单,首先,请国内编辑导演多挖掘优秀剧本,做到内容为王!

其次,避免过多借鉴他人影视剧,这个借鉴可是有学问的,借鉴的好了叫致敬,不好了叫抄袭,说不定还会有一纸律状告上法庭。

好了,谢谢大家观看,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评论!




爻辞先生


大家好,我是一名影视领域兴趣爱好者,平常爱刷剧,爱看影评,同时经常和小伙伴讨论评价电影。如今网上各类电影剪辑、短视频解说,深受观众的喜欢。但里面充斥着标题党,封面用暴露的图片吸引大家眼球,不乏剧透型视频,我想这些已经构成了侵权纠纷的风险。

❤️影视创作是否被认定为侵权行为,首先要看作者的使用目的。如果是以介绍、评价某类作品,进行相应的说明、学习使用,没有超过引用的限度,同时并没有商业性用于盈利目的,则不构成侵权。其次,要看引用比例。建议引用适当的比例,进行二次加工。最后,要看影响后果。如果完整再现了原作品,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特别是电影没有上映之前,对版权方造成的损害会更大些,对此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比较大。

🔥原创作者一定要提高依法保护自己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当遇到侵权行为时,依法维权。视频领域自媒体平台,在获取影视素材的时候,应该提前和版权方联系,获得版权方授权。如果没有版权方授权,尽量合理适当引用(不要展现完整故事情节,不要引用重要画面和情节),不能用于吸引流量和商业目的。在作品选择上,不要碰热门影片尤其是未上映的影片,慎重考虑选择,把不侵犯影视版权作为重要准则!


两分钟看完一部电影


对改编作品行使包括摄制权在内的再次演绎的权利时,须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即在法律上负有不得侵犯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义务。第一,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改编作品的表达元素由两部分构成: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和新创作的表达元素。因此,在改编作品中,至少存在两个著作权:一是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进行改编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就改编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再创作部分。显然,对于改编作品中新的表达元素,改编作品权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无须取得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例如,本案中,被告有权自由利用不同于原告作品的台词和自己独创的情节,无须再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第二,再次演绎中虽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并非由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垄断,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可以细分为两类———非独创性元素和独创性元素。对于非独创性元素(例如宫廷剧中的常见桥段),属于共有领域,并不专属于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因此同样可以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三,再次演绎中包含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为了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对于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的利用,一般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了对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例如,本案中,法院认定的9处体现了琼瑶原创性的劳动,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属于专属的表达元素,因此,如果《宫锁连城》的拍摄涉及到这些元素时,必须要得到琼瑶的授权许可


影视人生之路


对改编作品行使包括摄制权在内的再次演绎的权利时,须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即在法律上负有不得侵犯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义务。第一,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改编作品的表达元素由两部分构成: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和新创作的表达元素。因此,在改编作品中,至少存在两个著作权:一是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进行改编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就改编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再创作部分。显然,对于改编作品中新的表达元素,改编作品权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无须取得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例如,本案中,被告有权自由利用不同于原告作品的台词和自己独创的情节,无须再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第二,再次演绎中虽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并非由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垄断,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可以细分为两类———非独创性元素和独创性元素。对于非独创性元素(例如宫廷剧中的常见桥段),属于共有领域,并不专属于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因此同样可以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三,再次演绎中包含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为了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对于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的利用,一般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了对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按照三个步骤去做,你的著作权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1、对自己的影视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一般情况下,影视作品会有多个投资方,如果不对完成的影视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很难确定这个作品真正的著作权人是谁。如果这点不明确,作品一旦进入市场,发生侵权盗版现象,你还得反过来先确定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2、对自己的影视作品所有对外授权信息进行公示

  侵权盗版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版权管理部门和普通用户根本就分不清楚使用者谁到底有没有得到合法的授权。如果从源头开始,每次对外授权的信息都能够进行公示公告,这样谁是张三,谁是李四就一清二楚了。建议选择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网站进行版权公示,这样会比较有权威性。

  只要是市场化行为的侵权盗版,就需要进行大众或小众传播,这就能够被社会公众所发现和通过技术手段等监测到。因此,建立必要的版权监测和侵权举报机制,是能够有效地遏制侵权盗版现象发生的。如果自己做不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帮你做。


属于我的角色3680


4 分钟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侵权人的侵权形式也在逐步更新,侵权的形式由原先相对容易发现且容易取证的物理侵权(盗版DVD等)逐渐过渡为形式更加隐秘的网络侵权(例如流媒体、盗链、P2P传输等)。在这些新兴的侵权形式中,有些难以被察觉,即便被权利人发现,也有部分侵权行为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权利人维权成本不断升高,维权的效果却在不断下降。

剧本抄袭,这是影视行业中发生频率较高也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众所周知,一部好的影视作品离不开好的剧本,再好的拍摄手法、效果特技及演员阵容如果脱离了好的剧本,就如同有血、有肉,却没有一副好骨架将其支撑,最终很难得到观众认可。而一部好的剧本往往是作者或编剧根据自己的阅历、创作经验反复创作、修改后的呕心之作,承载了影视作品的灵魂。

由于权利人对侵权人的剧本抄袭行为是不可控的,因此从权利人角度出发,权利人在应对此类侵权行为时,除了应当事先做好自身剧本的有效确权之外,更多的工作应当放在事后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与证据保全,且一旦证据保全之后,权利人有必要通过详细比对的方法将两者关联,促使相关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根据比对结果做出侵权认定的结论。另外,在对侵权人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侵权作品播放的深度与广度,即侵权作品的播放时长、地域以及播放频率,这将有助于获得更高的侵权赔偿,这对侵权人将产生更大的震慑力。

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侵权行为多存在于媒体或消费者,最常见的方式即通过网络以流媒体的方式向联入互联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的播放或点播服务,即用户登陆侵权网站,点击相关连接,影视作品以流媒体的形式传输至公众电脑客户端进行播放。这种直接提供流媒体连接的侵权方式的发现与证据保全还属简单,作为权利人可以采取定期监控的方式发现是否有存在类似侵权行为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网页公证保全。

相对上述这种较容易发现的网络侵权行为之外,现在又出现另外两种隐蔽性较好的不同方式,

其一,是采用盗链的方式,即某些网站采用盗链具有合法许可的影视作品的链接进行播放,且连接通过多层的重定来避免权利人的追踪,这种方式不仅侵犯了权利人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同时侵犯到了具有合法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人网络传输带宽的合法利益,即侵权人的影视作品是通过合法被许可人的网络服务器向外传输,而合法被许可人因被占用大量网络带宽资源并未带来相关利益,可以说这种侵权方式除了更隐秘之外,其危害性也更大。对此,权利人以及合法被许可人有必要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影视资源的盗链,或通过服务端与客户端密钥配合,对传输的影视作品数据进行加密,造成盗链者无法正常播放的防御效果,同时也有必要在每部影视作品中加入特征代码或图像,以便被盗链后能够借此特征代码或图像确定其盗链的来源及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其二,是采用P2P的方式提供对的影视作品的传播,对于这种侵权方式,其实质是侵犯了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即传播双方对影视作品的电子文档进行了复制,而有些P2P软件可以对传输中的文件同时播放,进而也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侵权方式具有非常好的隐秘性,其影视作品数据文件是存储于终端用户的个人电脑中,而非互联网服务器上,且在网络上公开的均为相关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其中并不包含影视作品实际的电子文档,只是针对该影视作品下载所需的一些资源或数据信息。因此权利人非常难对侵犯其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进行取证保全。针对这种侵权行为,权利人需要定期监控发布“种子”资源的网站或其他平台,并督促其撤销非法资源的散播,以此来阻隔终端用户之间的联系,达到防止终端用户之间进行影视作品传输的行为。

针对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的侵害,权利人除了预防、发现与维权之外,大力建设合法的播放或点播网站,引导观众观看具有合法授权之平台播放的影视作品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价格合理且资源丰富、质量优秀的前提下,绝大多数观众应当会选择合法的方式来观看自己喜爱的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延伸产品的侵权,延伸产品也称之为周边产品,电影历经120余年的发展,一部影视作品其带来的效益已经远远不止作品放映本身(票房收入),其原声配乐以及周边产品,例如人物形象、卡通形象的公仔,同剧情的电子游戏,服装等已经将一部影视作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的延长。侵权人也非常清楚的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对于一部热门影视作品而言,会有众多的不法商家将其影视作品的人物、卡通形象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制作成各类玩具、玩偶或印制与服装、生活用品上,借助影视作品的影响来促进本身产品的销售,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权利人在策划一部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时,就应当要提前规划好其周边的产品,并且对周边产品的设计稿或实物进行著作权的确权,确保在发生及发现侵权行为后,能够及时采取维权行动。而且针对侵权周边产品,除了由权利人自身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外,也可以向侵权产品销售行为所在地工商局立案,有当地工商立案调查并处罚,其时间上会比民事诉讼更有优势。

影视作品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娱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优秀的影视作品更可以给人们带来积极的影响与作用,对于影视作品,人人都应当尊重其著作权,而作为权利人,也应当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维护其著作权,为创作更多优秀作品奠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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