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證丨《規則》如何體現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要求?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對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的接收、受理、辦理、處置程序提出明確要求。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就《規則》制定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則》如何體現堅持和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

答: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徵和最大制度優勢,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保證。《規則》是黨中央給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定製度、立規矩,有利於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

《規則》強調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要求檢舉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受理,各級紀委監委受理反映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問題的檢舉控告;貫徹黨的集中統一領導要求,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定期研判所轄地區、部門、單位檢舉控告情況,對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向同級黨委報告;要求配合黨委巡視巡察工作,及時提供涉及被巡視巡察地區、部門、單位的檢舉控告情況,切實發揮檢舉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態“風向標”的作用。


問: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群眾監督制度,保障黨員監督權利,請問《規則》對體現和落實這一要求,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一是明確檢舉控告受理範圍。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紀律行為,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依照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二是暢通檢舉控告渠道。規定黨員、群眾可以通過郵寄信件、當面反映、電話舉報、網絡平臺等方式反映檢舉控告問題;要求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設置接待群眾場所,公開檢舉控告地址、電話、網站等信息;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臺,及時發現問題線索,更好服務群眾。

三是保護檢舉控告人的權利。規定檢舉控告人有權申請回避,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等。


問:請談談為什麼要提倡實名檢舉控告?《規則》對實名檢舉控告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實名檢舉控告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深入開展核實調查,並有效開展檢舉控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工作。

《規則》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理檢舉控告,設專章對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作出規範,強調對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優先處置。

一是對實名檢舉控告作出界定。明確規定檢舉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繫方式的,屬於實名檢舉控告。

二是建立告知反饋機制。強調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承辦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

三是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要求對檢舉控告人信息以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有關材料、信息轉給或者告知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

四是建立獎勵保護機制。明確實名檢舉控告經查證屬實,對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為國家、集體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按規定對檢舉控告人予以獎勵;檢舉控告人及其近親屬因檢舉控告受到威脅或者侵害並提出保護申請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提供保護,並對打擊報復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問:關於查處誣告陷害行為,《規則》提出了哪些要求?如何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

答:誣告陷害行為破壞政治生態,汙染社會風氣,擾亂舉報秩序,浪費監督執紀執法資源,損害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

《規則》堅持保障合法權利原則,既保障檢舉控告人的監督權利,又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一是對誣告陷害行為作出明確界定。規定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於誣告陷害;強調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准。

二是明確對誣告陷害的嚴肅處理。強調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將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通報曝光,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獎勵資格等不當利益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三是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機制。強調紀檢監察機關對失實檢舉控告,可以採取發函說明、當面說明、通報等方式予以澄清,對受到錯誤處理、處分的及時糾正;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問:打鐵必須自身硬,請談談《規則》是如何強化對處理檢舉控告工作的制約和監督的?

答: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前提是紀檢監察機關自身運行要法治化、規範化。《規則》通過明權定責、規範程序、嚴格管理,強化對處理檢舉控告工作的制約和監督。

一是規範檢舉控告受理程序。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分級負責、分工處理,建立健全對檢舉控告件的內部移送、向上報送、向下轉送工作機制。

二是對檢舉控告加強篩選和研判。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經過篩選,對屬於本級受理的初次檢舉控告移送本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或者相關部門。要求監督檢查部門不得隨意處置檢舉控告,對收到的檢舉控告進行認真甄別,屬於受理範圍的在綜合分析、適當瞭解、集體研究並履行報批程序後分類處置;對沒有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經報批按程序退回信訪舉報部門處理。

三是強化內部制約和監督。規定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定期向信訪舉報部門反饋處理結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檢舉控告辦理情況的監督。

四是加強檢查督辦。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存在問題典型、久拖不辦等情形的,可以發函交辦;對交辦的檢舉控告,存在超過期限仍未辦結、推諉敷衍等情形的,可以進行督辦。

五是明確工作要求和責任。強調建立紀檢監察干部定期接訪制度,有關負責人應當接待重要來訪、處理重要信訪問題;要求工作人員強化宗旨意識,耐心聽取來訪人員反映的問題,嚴格遵守保密、迴避等制度規定;明確在處理檢舉控告過程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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