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好這張表!納稅信用修復的範圍及標準都在這裡了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管機制。

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公告》第一條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公告》實施後,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那麼,具體的納稅信用修復範圍都有哪些?修復加分分值和修復標準怎麼算?收好下面這張表,一目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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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1.30日內糾正,即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後30日內(含30日)糾正失信行為。

  

2.30日後本年糾正,即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後超過30日且在當年年底前糾正失信行為。

  

3.30日後次年糾正,即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後超過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糾正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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