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就是利潤,搞懂這些工期問題,輕輕鬆鬆賺大錢

關注工期就是關注工程利潤。現就建設工程領域工期問題進行彙總,希望對施工企業有所幫助和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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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期多一天,要搭多少錢?


工程建設領域,當建設項目前景較好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會配合施工企業儘快完工,使建設項目早日獲利。反之,如果項目前景較差,在項目完工也難以獲利的情況下,建設單位便會故意拖延竣工時間,以達到少支出或晚支付工程款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每延誤一天,施工企業將面臨巨大損失。


1、墊資利息損失。墊資施工已經成為建築市場的常態,而且這部分墊資款大多在合同中約定不計算利息;即使合同中未約定不計算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管理費用損失。承包人的管理費用主要是項目管理人員的工資。項目管理人員一般按照工作時間計發工資,這就意味著,如果建設項目拖延一年,就意味著發包人要多支付所有管理人員一年的工資和社保等,這將是一筆非常大的開銷。


3、板房、塔吊、電梯、模板、腳手架的費用支出。上述支出均按照時間計算費用,而且在與供應商的合同中,對於停工時如何計費,一般沒有約定,仍按照時間計費。對於長時間的停工,還可以與供應商協商解除協議。但是對於短時間的停工則很難處理,因為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均很麻煩而且要支付進出場費用。為了防止施工企業停工,建設單位一般只會放緩工程進度,控制自己的停工時間,這種情況就是使施工企業很難受,上述費用支出也必然會增加。


4、週轉材料的費用支出。

若施工企業租賃使用週轉材料,在工程停工時,可能還會涉及到週轉材料的租賃費用支出增加。


5、勞務公司的費用補貼。儘管施工企業在與勞務公司結算時一般按照完工工程量結算,但是如果工期延長,勢必會增加勞務公司的成本,勞務公司將向施工企業施加壓力要求增加勞務費用,這讓施工企業很難拒絕。


6、反索賠風險增加。當實際工期比約定工期長,且建設單位拖延支付工程款時,建設單位一般會要求施工企業承擔工期違約責任(反索賠)。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施工企業沒有工期順延的證據,而且沒有證據證明工期延長的責任是由建設單位造成的,那麼施工企業很可能要向發包人支付工期違約金。


7、訴訟風險增加。當項目自身資金緊張的情況下,總包單位必然會壓縮對專業分包、勞務分包、材料供應商的付款,此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前述單位提起訴訟的情況,一旦引發訴訟,總包單位還要支付律師費、訴訟費、違約金、利息等額外費用。


如果施工企業能夠轉變觀念,做好施工組織,做好工期索賠和順延,每提前完工一天,則會節省一天的成本,一正一反之間,施工企業會節省巨大的成本。


二、合同約定、開工報告載明、施工許可證上載明的開工日期均不相同時,如何認定開工日期?


1、關於開工日期的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觀點,合同約定、開工報告明、施工許可證上載明的開工日期均不相同的情況下,應以監理單位確認的開工報告中載明日期作為工程開工日期。


2、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雖然是雙方商定的日期,但是由於建築市場很不規範,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與實際開工日期很多並不一致,應以改變了的實際開工日期,即開工報告上載明的開工日期為準。


3、施工許可證載明日期並不具有絕對排他的、無可爭辯效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系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給建設單位的准許其施工的憑證,只是表明建設工程符合相應開工條件,並不能成為確定開工日期的惟一憑證。實踐中,開工日期早於或晚於施工許可證記載日期情形大量存在。當二者不一致時,同樣應以實際開工日期而非施工許可證上記載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三、沒有開工報告,如何認定開工日期?


1、若沒有開工報告,則缺失了最能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證據,就很難認定實際開工日期,如果承包人有其他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則應認定該日期為開工日期。但在這種情況下,會對證據要求過高。


2、若承包人沒有開工報告,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實際施工日期,則應根據證據優劣情況,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或施工許可證載明的開工日期為準。


四、工期約定不對等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


行業內,施工合同中一般會約定較重的總包方的工期延誤責任,但對業主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長責任約定的則較輕或根本沒有約定。當項目前景不好,且違約成本極小的情況下,很容易使建設單位故意放慢工程進度,這不僅會給施工企業帶來成本增加,而且如果沒有做好工期順延,當建設單位想拖延支付工程款時,很可能向施工企業提出工期反索賠。在這種情況下,若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工期順延,施工企業面臨著鉅額違約金賠償。


五、這些情況可以進行工期索賠!


甲方市場導致幾乎所有施工合同,都約定了承包人較重的工期違約責任。當發包人故意放緩工程進度時,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申請工期順延,那麼不僅成本增加,而且還有可能被反索賠。


1、所以承包人要時刻關注工期,對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期索賠和工期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


(3)發包人未及時辦理許可、批准行政審批手續;


(4)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


(5)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


(6)發包人增加工作量;


(7)發包人設計變更未提前通知,影響關鍵線路施工;


(8)發包人供應材料不及時或供應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影響關鍵線路施工;


(9)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時進場,或其未按照總包方的施工計劃進行施工,造成項目整體工期延後;


(10)發包人未能按合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影響工程施工,且經承包人書面提醒後仍無改觀,造成後續工程無法順利進展;


(11)發包人未及時對單項工程進行驗收,導致整體工程無法繼續施工或導致整體工程無法辦理驗收;


(12)發包人原因無法辦理竣工手續;


(13)因發包人原因無法辦理備案手續;


(14)不可抗力導致工程無法施工;


(15)合同約定執行政策、法規、規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規變化導致工程無法繼續施工。


在因為上述原因發生工期延誤時,施工企業應注意保留證據,以合同為依據,合法、合理的進行工期索賠,要求工期順延。


2、工期延長申請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出索賠通知書,則喪失索賠權利。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無法給出準確的工期延長時間的,可以在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出“預申請”,說明工期延長的事由,待具體延長期間確定後向發包人再次申報。


六、項目前景不好,難道工期要無限延長嗎?


當項目前景不好,施工企業故意放慢施工節奏,導致工程進展裹足不前,工程停工時,承包人可以考慮解除施工合同。


1、解除合同對承包人的有利之處在於:


(1)合同解除後,施工單位不再承擔墊資施工的合同義務;


(2)未到合同約定付款節點的工程款,在合同解除後,業主應當予以清償;


(3)合同解除後,可以不保留保脩金;


(4)合同解除後,可以及時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問題的關鍵在於,承包人以什麼理由,如何來解除合同。

因為如果承包人解除合同的依據不夠充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麼承包人不但達不到自己解除合同的目的,而且還要向發包人承擔擅自停工、擅自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所以承包人在作出合同解除決定之前,必須進行法律分析,要找到合同解除的正當理由,收集好證據,一擊必勝。


3、承包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解除合同的理由:


(1)發包人未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經承包人催告後仍沒有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單純拖欠工程款不必然導致承包人有合同解除的權利,而是還要滿足兩點:一是拖欠工程款的數額使工程無法正常施工;二是承包人應盡到告知義務,只有承包人將“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導致工程無法繼續進行”的情形和後果向發包人告知後,承包人才有權利解除合同,而不能突擊解除合同。


(2)業主未盡到工程施工配合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對承包人有很多工程施工配合義務,例如施工場地交付、圖紙交付、甲方指定材料供應和批價、甲方直接發包的單項工程施工單位進場及配合、甲方指定分包的單項工程施工單位進場及配合等,若發包人不履行其配合任務,導致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時間內仍未履行配合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約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發生時,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中約定有其它合同解除情形的,例如停工一定時間可以解除合同等,承包人可以對照合同,採取靈活方式解除合同。


七、工期被拖太久,承包人如何減少損失?


墊資施工與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是承包人的主要風險。因此,承包人需要時刻關注發包人的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並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保護自身權益。當發包人故意放慢施工進度,當事人有必要提高警惕,對發包人的履約償債能力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合同約定及履行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承包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應對發包人風險:


1、解除合同。


2、停工。當發包人的資金出現問題時,很可能工作量越大,則風險越大,這時承包人就可以考慮停工。但一定要找出充分的理由,依據合同“合法停工”。


3、要求發包人提供擔保。擔保是解決風險的最主要辦法,承包人在與發包人的商業談判中,可以將提供有效擔保作為恢復施工、繼續施工或延緩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可要求其提供不動產抵押、具有資金實力的第三方擔保等。


4、簽訂補充協議,增加發包人的違約責任。雙方可就後續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等約定發包人較重的違約責任,對其進行威懾,在發生糾紛時,也可以作為請求權利的依據。


5、簽訂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對發包人資產的處置方案,當發包人出現較為嚴重的違約時,承包人可以通過處置發包人資產的方式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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