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旅行社不退全款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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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像當地機關反應問題,或者舉報旅行社、在不就曝光片面問題,遲早的事總會有個發落!


Jay小小志


旅遊合同裡有一條寫的很明確,遇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旅行社不負責退款,這是每個旅遊合同裡必須的一條,籤合同的時候都沒想過會遇到這種情況,今天突然遇到了,怎麼處理退款問題,主動權在旅遊部門,完全退是不可能的,退多退少應該感謝,一分不退旅行社也是有理由的,因為合同裡白紙黑字寫的很明確,遇到這種情況只能自我安慰自認倒黴了,個人抗拒不過法律,個人講不過旅行社,交了錢理就在旅行社的手裡。


2013年我在雲南旅遊時就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原因,那是我們旅遊到大理,遇到雲南十年不遇的大雪,雪下了差不多一尺厚,第二天按計劃去麗江,吃早點時導遊告訴我們,因大雪封路麗江旅遊只能取消,導遊說在大理多玩多玩2天補回來,遊客都不同意,有的要求退款,有的給當地消費者協會打電話,有的給報團的旅行社打電話,得到的回答都是一樣的,遇到不可抗拒原因,就在大理多玩兩天吧,大理也不錯,就這樣導遊帶我們在大理逛了兩天購物店,所以說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就自認倒黴吧,沒地方說理,隨遇而安吧,千萬別生氣自己和自己過不去。


疫情這麼嚴重,停止旅遊是必然的,國家停止旅遊肯定有配套的退款政策,旅行社是不會告訴你的,這就看旅行社怎麼執行了,套上線還是套下線就看自己爭取的力度了,在當前國難面前能退點就知足吧,這麼大的疫情個人損失點小錢算啥,就當給災區捐款了,如果覺的處理不合適,只能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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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間已經報名的旅遊團要取消的話肯定是要退款的,但是要退全款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有旅遊合同詳細的規定說明,在出發前遊客取消旅遊行程的會根據取消時間距離出發時間的長短有違約金。


疫情屬於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在春節期間本來計劃出行的遊客也都是很早就報名的,因為春節期間的機票、酒店等都需要提前打款預定,所以很多費用是很難去全部退還的。簡單點講就是按照合同履行,遊客執意要取消的雙方協商處理,在疫情期間作為旅行社要積極建議遊客取消行程,該退還的一定要退還,實在無法退還的也要做好解釋工作。

那麼到底應該怎麼來退款才是比較合理的呢?可以說沒有一個具體標準,只有一個行規和慣例以及人為的操縱行為。按照慣例,春節期間旅遊如果遊客個人取消,機票、酒店這些是基本不退的,餐費和門票一般是可以退的,但是有些熱門景點門票包括一些遊船船票也是不退的。但在疫情期間很多網站以及景區和酒店都表現的非常不錯,積極給遊客退還了費用。



如果遊客在旅行社報名以後因為疫情不能出行要求退全款,旅行社不給退還得部分應該有足夠的證明說明這個錢無法退還,包括出機票的證據,航空公司不退票的證明,酒店住房的交款憑證以及一些其他預定的交款的證據,證明這個錢確實已經交付到當地了,不然就需要退還。


由於因為疫情不能出行導致的行程取消如何退款還是比較複雜的,主要是靠協商來處理,遊客覺得不滿意的可以投訴到旅行社的主管部門,由文旅主管部門來協調,無非是多退點少退點的問題,寧願損失一部分也不要在疫情期間出行,這是最重要的。如果遇到旅行社一點也不退的情況那是肯定存在問題的,可以直接投訴到旅遊主管部門,肯定會得到部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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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通過旅行社報名時所簽署的旅遊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第13款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第2款

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此次疫情是天災,屬於不可抗力因素,雖然如此,但是做為旅遊業的相人員,各個部門仍在積極爭取把客人的出行損失降到最低,而不是讓冷冰冰合同來回復客人,但是最終的結果大家還都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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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武漢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旅行社為什麼不退全款?

 

第一 在旅遊法和旅遊合同面前,旅遊者與旅行社都是平等的獨立主體,旅遊法及旅遊合同中有條款明確規定了甲乙雙方各自的權利和責任,出現疫情大家各自按旅遊法和合同條款執行就可以了。如有覺得不公,可以投訴相關部門。

 

第二 旅遊費用的產生。當旅遊者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後,組團社就要協調地接社落實旅遊目的地的酒店、餐飲、往返大交通及當地交通、景點、導遊等接待服務項目,在旅遊者還沒有出行之前,這些項目都得落實好,並提前支付預定金或者全款。

 

第三 旅遊費用的退還。旅遊主要分國內旅遊和出境旅遊幾種旅遊品種。由於疫情突變,文旅委下發緊急通知,1月24日起停止國內旅遊業務,1月27日起停止出境旅遊業務。這是國家層面的決定,屬於不可抗力,旅遊業必須無條件執行,同時文旅委建議旅行社與遊客根據合同和相關法律協商解決。至此全國各個旅行社都在法律框架內相互協調解決給客戶儘量退款的問題。包括航空、鐵路、賓館、飯店、景區等各個環節都在盡力為之。國內旅遊業務還好,絕大多數環節未產生消費項目都能退還客戶。很多國內遊的客人得到了全額退款。然後出境旅遊項目完全不同國內,很多都是外國的航空公司、地接社、酒店、餐飲等。這些公司只遵守合同,而不受國內政府的指令限制,所以已經支付的預付款根本無法追回,也沒有法律要求外國公司來退款。因此出境遊的客人損失就會很多,甚至全損。這也是為什麼疫情期間旅行社不能退全款的原因。

 

第四 互相理解。 在大災大疫面前,遊客和旅行社都會受到損失,遊客沒有出遊就付出了很多錢,旅行社在旅遊旺季白忙活了一兩個月,不但一分收入沒有,正常的房租水電費、人員工資、保險等費用都得正常支出,少則幾萬,多則幾十萬,這些都是隱形成本,也是最容易被人誤解的支出。所有能得到全額退款的遊客應該感謝國家。最後,無論大公司還是小企業,乃至個人都是中國經濟鏈條中的一份子,國家災難面前都是受難者,誰也不能自我保全,誰也不能全身而退,更不能幸災樂禍,只能同舟共濟,攻克難關。



行知文旅——讀行暇


我的朋友定的4月份的成都旅行都全額退款了,並且是公司主動聯繫的,沒有把“不可抗力”當作理由。還是要看旅行社是不是把客戶利益放在首位。



風玩世界


目前的疫情,是比較嚴重的。國家己再三告之,控制疫情最有效也是成本最低的方法是呆在家裡。所以,你取消旅遊計劃是對的,旅行社理應給你退款。如果旅行社拒不退款,你可以去當地的旅監所投訴。還有一個更直接有效的方法,你告訴旅行社,你已經有了疑似症狀,如不退錢就去參加旅遊了。保證他立馬退款給你。


我心依舊在路上


具體看是否國家出臺相關政策,如果有相關強制政策,沒問題的,會退的,如果沒有,就要協商了,畢竟要按照簽訂的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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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須明確一點:疫情期間,最重要的是人身生命安全,不擴散,控制傳染源。在這場全民的抗擊天災的戰役中,不能再有人禍。錢,相對無價的生命來說,是次要的。

在這個必須絕對保證的大前提下,疫情期間旅行社退款,退多少,我們應該抱著良好的心態來處理、看待。

這次疫情的嚴重性相信每個人心裡都已經有數,絕不是危言聳清,更不能抱著淡漠、不以為然的心理。這次疫情的爆發不是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不可抗力”。

在這個對抗疫情的戰役中,我們應該有做出犧牲的準備,每個人都在犧牲一些東西,包括金錢、暫時的自由還有無私的奉獻,各行各業,每個人,尤其是在一線的醫生護士,他們付出的更多。

那麼,解決旅行社退款問題,糾結在退全款上就沒有多大必要,這是情感層面來說。

其次,從法理來講,按照《合同法》,旅行社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已經或者說必然有一定的成本,在“不可抗力”的因素下,旅行社收取一定成本,是正常的。

第三,旅行社故意違約,責任並不在旅行社,沒有道理讓旅行社承擔全部責任。

也就是說,不管投訴到文旅部門或者提交法院,都不可能得到全款退還的。

當然,交了全款的情況,旅行社如果一分不退,也是違約行為。

退款的具體比例和金額,根據合同規定,先是協商解決,不行再按照合同走其他途徑,比如投訴和打官司。

在當前情況下,數額不大,幾千元的話,個人能退多少是多少吧,當然越多越好,不能退的金額要旅行社出具不能退的書面證明和材料,比如機票、酒店費等證明。

如果數額較大,旅行社不予退款,相信當前情況下,鬧大了,旅行社也不敢單著對抗抗擊疫情的責任,成為眾矢之的典型。

友情提示:疫情期間最佳旅行路線:臥室-衛生間-廚房-客廳-陽臺,零團費零購物,如有糾紛,內部消化。


酷妹兒圈


由於發生全國範圍的疫情,導致雙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這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雙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1月24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通知中也要求各地指導轄區內旅遊企業服從服務大局,妥善處理好遊客行程調整和退團退費等合理訴求。

旅遊者如不同意行程調整,則旅行社應當給予退團退費,就旅遊者關心的旅行社是全額退費或者部分退費問題,還應結合旅遊法相關規定核實相關情況,例如組團社是否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等。

旅遊者與旅行社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旅遊者可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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