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疫情過去,我們再出去“撒歡兒”可好?


待疫情過去,我們再出去“撒歡兒”可好?

目前,由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持續開展,一些旅遊景點也陸續開放,很快就出現了北京香山堵車、江西武功山景區遊客大量聚集、北京奧林匹克森林公園停車場爆滿等新聞,專家也指出,疫情併為到達拐點,疫情形勢依然嚴峻。在人滿為患的景點,有一些當地居民發現,還有很多不帶口罩、隨地吐痰的遊客,故很多網友對此表示擔心,如此人員密集如果造成超級傳播怎麼辦?畢竟現在已經出現了聚集性感染病例增多的情況,雖然可能多以家庭聚集為主,但人群外出聚集與這類聚集的性質是一致的,必須引起警惕。

待疫情過去,我們再出去“撒歡兒”可好?

那麼如果因外出遊玩造成了疫情傳播,會構成犯罪嗎?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組織、開展存在明顯交叉感染風險的酒席等公眾聚集活動的行為可能涉及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的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的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該規定是疫情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緊急措施的法律依據。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健委於2020年1月20日將新冠病毒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在疫情期間,組織、開展存在明顯交叉感染風險的酒席等公眾聚集活動,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的規定,對於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待疫情過去,我們再出去“撒歡兒”可好?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仍然組織、開展存在明顯交叉感染風險的酒席等公眾聚活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行為人患有新冠肺炎,但尚在潛伏期,其本人又不知道自己已經感染新冠肺炎。在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組織、開展存在明顯交叉感染風險的酒席等公眾聚集活動,從而過失造成新冠病毒傳播、疫情擴散,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115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安機關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如果外出遊玩造成了疫情傳播,雖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筆者認為,如果造成了大面積的疫情傳播,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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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理解大家已經在家憋了一個多月,嚮往外面的新鮮空氣,但是每個人都是防疫主體,必須要提高警惕,控制自己的行為,勿將自己置身於危險之中。疫情還沒過去,切勿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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