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所以,一般情況下,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是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時間為準,如果沒有的話,就以戶口本和身份證的記載時間為準,如果有更為充足的證據證明不是以上材料記載的時間的,就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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