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一司機指揮裝貨發生意外,賠償起紛爭,咋整?

2020年1月初,漳平市A鎮駕駛員小剛駕駛貨車到B工地拉貨。在裝貨過程中,小剛站在駕駛室上指揮裝貨,由於貨車後溜,不慎摔成重傷,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對於賠償責任,工地老闆和死者家屬僵持不下,近日,死者家屬找到了A鎮調委會,希望在調委會幫助下拿到賠償款。

漳平一司機指揮裝貨發生意外,賠償起紛爭,咋整?


調查瞭解


在村幹部的協助下,調委會工作人員同B工地老闆取得了聯繫。經調查瞭解,死者在B工地拉貨已有兩年多,但未與B工地老闆主簽訂勞務合同,也沒有繳交工傷保險。起初,工地老闆認為,他的死亡純屬意外,他不是企業的員工,且屬成年人,明知道站在駕駛室上指揮裝貨有危險,且沒有采取防護措施,才導致事故發生,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工地老闆堅持此起意外事故主要責任在死者,但出於人道主義考慮,可以適當補償死者家屬喪葬費等費用。


調解進行時


調解員多次聯繫工地老闆,從普法的角度切入,向其詳細講解、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據瞭解,小剛長期在B工地拉貨,雖無勞務合同,但存在實際僱傭關係。且其上有年邁的父母,下有未成年子女,家庭條件並不富裕。結合情與理,喚起工地老闆對死者的同情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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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調解


經過一週的反覆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工地老闆同意一次性賠償給死者家屬因意外死亡的死亡賠償金、善後處理誤工費、喪葬費、贍養費、撫養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合計人民幣1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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