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直播背後的“門道”

你是否和我一樣?

是否每天下班回家後等待著平臺的直播?

是否每月的工資總是有那麼幾天莫名失蹤?

是否在一聲聲“OMG!買它!”的吆喝中迷失自我?

如果是,那麼恭喜你!

你遇上的就是傳說中掏空勞動人民錢包的“電商直播”

電商直播背後的“門道”


何謂“電商直播”?

“電商直播”又叫“網紅帶貨”,指的是線下商家利用網絡平臺,通過明星網紅等,以直播的形式向不特定公眾推銷、出售商品或服務。

在這種新型消費模式火爆的背後

我們一起來冷靜思考其中的法律風險問題

一場電商直播的背後,存在著多個不同的主體,如品牌方(商家)、直播平臺(經營者)、主播以及忍不住“剁手”的我們(消費者)。

首先從品牌方也就是商家來看,商家所提供銷售的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由於平臺效應以及主播熱度,許多消費者出於信任,不會留意產品的各項質量標準。這就可能造成部分無良商家,伺機將殘次品、即將過期甚至不合格的產品推上平臺促銷。

其次從直播平臺角度來看,電商平臺開展直播活動需要具備哪些資質?

除了我們經常使用的“某寶”、“某東”等平臺之外,還存在著許多相對規模較小的平臺,那麼他們在開展直播活動的時候,需要具備的資質有哪些呢?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結合電商直播的應用場景,其本身不屬於網絡表演的類型,但考慮到直播過程中可能存在與其他網絡表演形式相結合的直播內容,因此,不排除其需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可能性。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該資質主要針對的是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相關活動,如電商直播業務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涉及自行製作廣播電視節目的,則需取得該證。

最後從主播的角度來分析,其推銷的產品的質量若存在問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就目前來看,主播和商家所簽訂的合同,並沒有強制要求寫明產品質量問題。若約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這種約定也只在合同訂立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也就是說,如果產品質量出現問題,主播和商家所籤的合同,對消費者主張權利沒有任何的影響。所以出了質量問題,應該算商家的。根據《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以及生產者主張賠償責任。

主播雖然不用承擔直接責任,但是出現質量問題時,也存在連帶責任。因為在主播帶貨過程中中,他們實際上提供了廣告服務,其所提供的產品若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按照《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會被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電商直播背後的“門道”

所以說

網絡購物有風險

“剁手黨們”一定要看清背後的門道再“買買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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