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院、全總聯合發文!成立勞動庭,多元化解勞動爭議(附文件全文+答記者問)

重磅!最高院、全總聯合發文!成立勞動庭,多元化解勞動爭議(附文件全文+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

法〔2020〕55號

 

內蒙古、吉林、上海、浙江、江西、山東、湖北、廣東、廣西、四川、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總工會: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積極落實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新要求,深入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廣大勞動者實現體面勞動、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最高人民法院和中華全國總工會決定

在內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東、湖北、廣東、四川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陝西省西安市、浙江省寧波市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1. 試點工作意義。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是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充分發揮工會參與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職能作用,發揮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中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切實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務實舉措,有利於依法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積極預防和妥善化解勞動關係領域重大風險,優化法治營商環境,維護勞動關係和諧與社會穩定。


  2. 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加強工作協同,積極推動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部門和組織共同參與的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機制。鼓勵和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加強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與仲裁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逐步實現程序銜接、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推動形成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新格局。


  3. 加強調解組織建設。各級總工會要依法積極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推動完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機構,協調企業與勞動者妥善解決勞動爭議。推動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依託工會職工服務平臺、地方社會治理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作室),鼓勵建立以調解員命名的工作室。推動調解組織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工作室,派駐調解員。


  4. 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各級總工會要積極推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員名冊制度,廣泛吸納法學專家、退休法官檢察官、勞動爭議調解員仲裁員、勞動關係協調員(師)、人民調解員及其他領域專業人才等社會力量加入名冊。建立和完善名冊管理制度,加強調解員培訓,建立調解員職業道德規範體系,完善調解員懲戒和退出機制,不斷提高調解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提升勞動爭議調解公信力。


  5. 規範律師參與。各級總工會要積極從職工維權律師團、職工法律服務團和工會法律顧問中遴選政治立場堅定、業務素質過硬、執業經驗豐富的律師參與調解工作。積極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甄選優質律師事務所選派律師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探索建立勞動爭議專職調解律師制度。


  6. 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各級人民法院要健全完善審判機構和工作機制,依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動設立勞動爭議專業審判庭、合議庭,在地方總工會和職工服務中心設立勞動爭議巡回法庭,積極推薦和確定符合條件的工會法律工作者擔任人民陪審員,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不斷提升審判質量和效率。


  7. 落實特邀調解制度。人民法院要積極吸納符合條件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加入特邀調解名冊。探索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名冊與勞動爭議調解名冊的銜接機制,會同工會加強對名冊的管理。人民法院要加強訴前委派、訴中委託調解工作,強化調解業務指導,依法進行司法確認,不斷促進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提升預防和化解勞動爭議的能力。


  8. 完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健全勞動爭議多元化解工作溝通機制,明確訴調對接工作部門,在名冊管理,調解員培訓、考核、獎勵、懲戒,調審平臺建設和程序對接,以及重大風險預防化解等方面加強信息交流反饋,切實提升工作協同水平。


  9. 完善調解協議履行機制。糾紛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應當積極引導和督促當事人主動、及時、充分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內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用人單位未按照調解協議約定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先予執行或者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


  10. 充分應用信息化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善於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手段與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深度融合,提升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各級總工會要大力推動開展在線調解,建設勞動爭議調解信息化平臺,推動與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的對接,調解組織和調解員信息全部線上匯聚,調解過程與訴訟程序的“無縫式”銜接,實現調解員菜單式選擇和在線調解、在線司法確認,方便當事人參與糾紛解決。積極運用司法大數據,共同對典型性、苗頭性、普遍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分析研判,提前防控化解重大矛盾風險。


  11. 完善經費保障。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主動爭取政府支持,協調和推動財政部門將勞動爭議調解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積極爭取將勞動爭議調解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地方各級總工會要結合實際情況,將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經費納入專項預算,為開展勞動爭議調解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細化完善“以案定補”和各項考核激勵機制,健全上下級工會勞動爭議調解經費支持機制。


  12. 鞏固制度保障。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加強政策溝通,充分聽取對方對促進勞動關係和諧和維護職工權益工作的意見建議。及時總結本地區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成熟經驗,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制定或者修訂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確保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13. 加強理論研究和宣傳引導。

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合作,通過普法宣傳、教育培訓、課題調研等多種形式,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理論研究。充分運用各種傳媒手段,在遵循調解保密原則的前提下,以發佈白皮書、典型案例等多種方式指導企業依法規範用工。積極宣傳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優勢,提高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社會接受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14. 加強組織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省級總工會要共同研究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加強對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特別是加強業務和技術層面的溝通、協調和對接。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將工作進展、遇到的問題、意見建議等層報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總工會將定期總結評估試點工作推進情況。待條件成熟時,視情擴大試點、推廣經驗,確保改革試點不斷深化。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全國總工會

2020年2月20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為此,本報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


問: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總工會聯合印發《意見》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勞動爭議是較為常見的一類糾紛,大都與勞動關係確認,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養老金追索,工傷、醫療、失業保險索賠,以及勞動者福利待遇保障等相關,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維護好每一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努力構建和諧勞資關係,不斷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是人民法院和工會應盡的職責。


近年來,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不斷推進“訴源治理”機制建設,積極引導各類主體化解矛盾糾紛,推動形成了矛盾糾紛化解“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工會作為代表職工利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群眾組織,負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在參與化解勞動爭議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年來,一些地方工會會同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新模式,取得顯著成效。如廣州、佛山等地充分發揮律師專業優勢,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和職工之家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協調律所派駐值班律師,為勞動者提供法律諮詢、風險預警、訴訟代理等服務,妥善化解了大量重大敏感糾紛;四川成都、廣元等地積極爭取黨政支持,由黨委政法委牽頭,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會、工商聯、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等單位參加,建立勞動爭議“一站式”聯調機制,將糾紛解決端口前移,通過協商、調解有效減少了進入訴訟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總工會經過深入調研,認為通過試點,總結、提煉、推廣各地實踐經驗,同時對有關工作進一步作出規範、提出要求,不斷完善和拓展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對於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問: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單位聯合發佈的文件相比,《意見》有哪些突出特點?


答:《意見》的特點著重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突出“多元共治”理念。人民法院在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過程中發現一條規律:凡是把“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精神落到實處的地方,都是社會治理機制完善、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因此,《意見》在一開頭就提出,“各級人民法院和總工會要加強工作協同,積極推動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部門和組織共同參與的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機制”,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發揮制度優勢,把“多元共治”的改革精神落在推進工作實處。


二是重視發揮調解作用。勞動爭議具有較強的社會關係修復屬性,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往往處於弱勢,發生糾紛時缺乏對等談判能力,而且許多糾紛牽涉面廣、敏感度高。因此,相比於仲裁、訴訟,採用協商性強、對抗性弱、靈活度高、成本低廉的調解方式,更有利於勞動爭議糾紛的實質性解決。《意見》將強化工會參與協調調解職能、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力量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就是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貫穿於勞動爭議協商、仲裁、訴訟全程,最大限度發揮調解分流訴訟、緩和矛盾、解決糾紛的作用。


三是支持工會充分履職。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的核心要義,是要實現糾紛解決端口從訴訟向仲裁、協商的前移。因此,相關配套機制的完善、糾紛解決資源的配置,也要同步前移。因此,工會在建設合格調解組織、打造過硬調解員隊伍、吸納專業律師參與、完善經費保障等方面有著廣闊的工作發展空間。人民法院要切實做好工作協同、技術支持、司法保障,確保工會充分履行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能作用。


問:對於當事人而言,《意見》對他們解決勞動爭議糾紛有何影響?


答:首先必須明確,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我國對於勞動爭議的處理實行的是“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基本程序格局。即,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其中,法律規定的兩類爭議實行“一裁終局”;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一裁終局”裁決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裁終局”裁決被撤銷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上述程序中,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不能不經仲裁直接起訴,因此《意見》特別強調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同時必須強調,協商、調解既是一種獨立的糾紛解決方式,更貫穿於仲裁、訴訟始終。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正是因為調解基於自願,才使得調解能夠以靈活的方式、較少的投入、較短的時間,從實質上化解勞動爭議,實現勞資“雙贏”。因此,《意見》圍繞做實做強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和公信力,對各項配套制度機制作出統籌安排,努力為勞動爭議當事人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讓當事人既可以選擇調解解決糾紛,也可以在仲裁、訴訟的過程中通過調解輔助解決糾紛。


總的來看,《意見》的出臺和落實,可以使當事人在解決糾紛時,有更大的選擇、更實的保障、更多的公正。

問:《意見》的印發,對於試點地區各級法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既然是“多元共治”,法院就不能作壁上觀,亦當依法履職、充分盡責。概括起來,試點法院要著重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工作協同。試點法院要會同工會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各部門和組織共同參與的勞動爭議預防化解機制。要完善經費保障體系,爭取財政支持,細化“以案定補”等各項機制。要推動完善法規規章,做好理論研究和宣傳引導,完善調解協議自動履行機制,提高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社會認可度。


二是提供司法保障。試點法院要不斷推進勞動爭議審判專業化建設,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落實特邀調解制度,完善名冊管理,加強委派、委託調解力度,支持調解力量發展。要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不斷提高其調解能力。要依法辦理司法確認、先予執行、支付令案件,依法懲治濫用訴權、虛假訴訟現象。


三是強化綜合配套。

試點法院要積極支持工會建設勞動爭議在線調解平臺,推動與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的對接,實現調解員菜單式選擇和在線調解、在線司法確認。要完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在特邀調解名冊管理、調審平臺建設和程序對接、重大風險預防化解等方面加強與工會的溝通銜接。要統籌推進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機制試點與“兩個一站式”建設、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等,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


問: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總工會推進這項試點工作的整體規劃是什麼?

答:勞動爭議多元化解試點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新時代的改革已經進入了“固本培元、多元共治、重點突破、多點開花”的新階段。一方面,我們將按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部署,繼續堅持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定期總結評估試點工作進展情況,視情擴大試點範圍、推廣有益經驗;另一方面,待勞動爭議調解力量培育成熟,專業化、信息化建設具備一定基礎,各方面配套措施基本完善,我們考慮會同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聯等部門進一步加強聯合,推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的程序銜接、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勞動爭議多元化解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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