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三重一大”工作的實踐

鄉鎮是國家五級政權的最末級,據資料顯示,目前全國共有11個區公所,19522個鎮,14677個鄉,181個蘇木,1092 個民族鄉,1個民族蘇木,6152個街道,即鄉鎮級合計41636個。數量龐大的鄉鎮政權是國家治理的基石,而“三重一大”事項工作又貫穿著鄉鎮工作的全過程,此項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基層政權治理效果。本人長期在鄉鎮工作,結合工作實際和同事們的觀點,從“三重一大”事項範疇、“三重一大”決策程序、“三重一大”督查落實、“三重一大”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詳細闡述鄉鎮政府如何開展好“三重一大”工作,不當之處,敬請指正,同時歡迎大家提出自己的觀點,共同學習、共同進步。


鄉鎮“三重一大”工作的實踐

一、“三重一大”事項範疇

“三重一大”事項是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項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額資金使用。

(一)重大事項決策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執行;

2.黨風廉政建設、基層黨組織建設、信訪穩定、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3.全鎮各項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調整;

4.圍繞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舉措;

5.全鎮年度總體工作計劃和工作目標任務的確定;

6.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理;

7.考核評比及獎懲兌現等相關事項;

8.其它需集體研究決策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項目安排

1.鎮域範圍內重大工程項目的實施;

2鎮屬部門的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資產的出租老轉讓與處置;

3.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落地服務;

4.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編制、方案論證。

(三)重要人事任免

1.鎮管幹部、各村兩委班子成員的調整、任免;

2.後備幹部的推薦、提名;

3.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

4.縣級及縣級以上表彰人選的推薦;

5.機關工作人員的調入、調出、借用、借調、聘任、退。

(四)大額資金使用

1.單項100000元及以上工程類款項支出;

2.單項50000元及以上的重大、特殊事項(如信訪、遷、防汛、救災等)借款或支出;

3.單項5000元及以上的不動產購置、大宗物資、辦公設備和車輛的採購支出。

鄉鎮“三重一大”工作的實踐

二、“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鎮班子會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集體決策程序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一)事前醞釀

1.涉及重大事項決策,應根據具體情況,經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醞釀,提出初步設想並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先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或決策評估;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公示制度;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交鎮班子會集體研究決策。

2.涉及重要項目安排,必須由承辦部門或分管領導在充分調研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和報告,經主要領導同意後,提交鎮班子會討論決定

3.涉及重要人事任免,鎮管幹部、各村兩委班子成員的調整或任免,應根據幹部選拔任用相關規定,履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徵求意見等程序,提交鎮班子會集體研究決定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上報審批;後備幹部的推薦、提名,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縣級及縣級以上表彰人選的推薦,機關工作人員的調入、調出、借用、借調、聘任、辭退等,均須經必要程序後提交鎮班子會集體討論決定。

4.涉及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部門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經分管領導審查提出意見,報主要領導審閱同意後,提交鎮班子會討論決定。

(二)集體決策

1.“三重一大”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班子成員參加方可召開。根據實際需要,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的業務人員可列席會議。

2.會議對“三重一大”議題實行逐項表決,鎮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鎮黨、政主要領導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決定事項可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3.會議要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4.會議結束之後,由黨政辦根據會議記錄內容形成專題會議紀要。

(三)決策執行

1.“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後,由班子成員按交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班子會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抓落實。牽頭負責領導要及時安排有關部門進行決策的實施,及時將落實情況向主要領導彙報,確保決策的落實。

2.班子會集體形成的決議,任何個人無權改變,個人和少數人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反映,但在集體沒有重新改變決策前,必須無條件服從。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集體決定,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複議,做出新的決定,並按新的決定執行。

3.已作出的集體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需要做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後及時向主要領導報告,並在班子會上彙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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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重一大”督查落實

1.鎮領導班子成員要根據分工和職責嚴格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並將執行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個人述職述廉內容。

2.班子會研究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由分管領導或牽頭領導根據實際需要填報《督查立項審批表》,交鎮督查辦立項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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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重一大”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格按照《鎮村工作人員問責辦法》之規定執行: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

2.擅自洩露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3.因上報不實情況或漏報、瞞報,影響班子會做出正確決策的;

4.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損失,不及時報告和能夠挽回而不採取措施挽回的;

6.其它因違反“三重一大”事項工作制度而造成失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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