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汇总金融扶持政策|执行不到位可举报

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有关政策汇总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和省市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政策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备春耕生产,帮助中小微企业纾解困难和“轻装上阵”。为了提高企业政策知晓程度,现将相关金融政策进行梳理汇总。


同时,如果遇到金融机构政策不落实或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可拨打监督举报电话:0452-2412346。


一、国家相关金融政策


(一)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政策


1、主要内容:

人民银行设立专项再贷款额度3000亿元,支持相关银行机构向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目前,专项再贷款利率1.55%,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贷款利率上限3.05%,贷款期限为1年,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企业最终承担贷款利率上限为1.525%。


2、文件依据:《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


3、适用范围:涉及我市的银行机构为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企业应是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企业。


(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1、主要内容:人民银行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5000亿元,其中,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分别为1000亿元、3000亿元,再贴现额度1000亿元,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2020年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利率不高于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的涉农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


2、文件依据:《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促进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银发〔2020〕53号)。


3、适用范围: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


(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1、主要内容:一是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二是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2、文件依据:《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3、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四)信贷支持小微企业政策


1、主要内容:一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影响。二是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三是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


2、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3、适用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等。


(五)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主要内容:适当延长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2、文件依据:《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


3、政策支持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户。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优惠政策


1、主要内容: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险公司加强与企业对接,并根据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


2、文件依据:《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应急厅〔2020〕5号)。


3、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


二、省级相关金融政策


(一)简化流程,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1、主要内容:切实提高服务效率,通过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等方式,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确保第一时间满足重点企业刚性融资需求。


2、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银保监办发〔2020〕20号)。


3、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二)融资担保政策


1、主要内容:一是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二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以及纳入政府物资保障的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


2、文件依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 号)、《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3、适用范围:

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贷款周转金政策


1、主要内容: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手续费减半收取,将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由30天延长至60天。


2、文件依据:《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


3、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四)备春耕生产金融服务政策


1、主要内容:一是加大春耕备耕农业生产的有效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信贷资源,强化差异化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内部激励,不断调整信贷结构,优化现有存量,将更多的信贷资金流向“三农”领域。二是切实降低涉农贷款主体融资成本。要加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推广和运用,合理确定贷款定价指标体系。三是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四是各银行机构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有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


2、文件依据:《关于做好春耕备耕农业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哈银发〔2020〕22号)、《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民生保障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黑银保监办发〔2020〕21号)。


3、

适用范围: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以及涉农企业。

三、市级金融政策


1、主要内容:一是构建“政府+银行+保险”金融合作模式,依托保险公司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鼓励银行向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300万元及以下流动资金贷款。二是开展“首贷培植”行动。建立民营和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有针对性制定财务管理、信贷支持等综合培植方案,提高企业首贷获得率。三是切实优化信贷服务,银行机构要免收企业开户环节手续费,合理设定抵押物,客观真实反映企业物权资产,提高企业不动产融资抵押率,规范银行机构在企业融资评估方面附加收费行为。


2、文件依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十六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齐发〔2020〕1号)。


3、适用范围:民营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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