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取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雙勝利」疫情防控期間有關法律問題解答

1、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等因素導致買賣合同等遲延履行甚至不能履行,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張煒(阿克蘇檢察分院第二檢察部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能否在個案中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需要考慮如下因素: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不可預見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勢明朗、防控措施實施後訂立的合同,一般認為當事人已有相當預期,在無其他因素情形下仍應承擔相應責任。二、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或者疫情影響企業自身經營不能等客觀因素。三、鑑於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至措施解除為社會公知性事實,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可以此為基礎,企業亦可自行舉證證明其因突發疫情與政府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自身經營不能及恢復經營的期間。

2、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業因市場環境及經營狀況變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張煒: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於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時合同解除應當考慮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的;(3)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一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具有這些情形的可在個案中予以確定性裁量。

3、疫情期間,金融機構以疫情對企業經營造成影響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遲延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的,如何處理?

張煒:受疫情影響,諸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幫助和支持企業渡過難關,維護社會就業穩定,是疫情防控在經濟領域延伸的應有之意。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發佈《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於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明確要求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因疫情面臨還款困難的小微企業,予以展期、續貸、減免預期利息等幫扶,妥善安排還款方案,直到“一級響應”解除為止。故在疫情防控期間,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未屆滿,沒有法定和約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機構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不予支持;金融機構提前收回貸款或遲延交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請求金融機構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4、疫情期間借款合同借款人還款義務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張煒:受疫情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減少,現場業務辦理確為不便。但當下社會電子支付方式已經普遍,疫情影響也不會導致借款人自身的還款義務消滅,故借款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如當事人舉證證明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客觀導致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可根據個案情況結合政府相關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則予以衡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