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智博口罩騙局的三點啟示,助您在特殊時期避開誘騙陷阱

這個鼠年對於所有國人來說,註定是既艱難又難忘的。殘酷的疫情肆虐於華夏大地,絕大多數老百姓都自發參與到了“全民抗疫”的戰鬥。但是與此同時,個別別有用心的不法分子也在興風作浪,利用大眾對醫用物資的迫切需求,斂收不義之財。

2020年2月13日,娛樂圈就出現了這樣一件駭人聽聞的醜事。據上海警方披露,樂華娛樂旗下的練習生黃智博,以“售賣口罩”為宣傳點,對前來購買的受害人進行詐騙。不到十天,詐騙金額達到了28萬元人民幣。2月5日,他已被上海警方緝拿歸案。

黃智博口罩騙局的三點啟示,助您在特殊時期避開誘騙陷阱

毫無疑問,黃智博的不法行為必將得到法律的嚴懲。那麼,我們從這起案件能獲得哪些啟示?如何將這些警示活學活用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使我們避免在特殊時期上當受騙呢?

下面,千狐作為一名執業律師,對這件娛樂事件,又不只是娛樂事件的案例,進行一次詳細的解讀。

啟示一:作案方式簡單粗暴,擦亮雙眼非常重要

黃智博出生於1999年11月,是國內知名經紀公司——樂華娛樂所重點培養的練習生,去年參加了選秀綜藝節目《以團之名》,收穫了一定人氣。按照既定計劃,他本來應該在今年2月--5月,和其他練習生一起參與《以團之名2》的錄製。但是因為疫情蔓延,這檔綜藝的錄製計劃被迫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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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計劃取消之後,所有練習生就地解散,黃智博也回到了廣東省陸豐市的家中。此時也正值疫情爆發的關鍵節點。黃智博無意之間在刷貼子的時候,發現部分地區出現了醫用口罩供需比例不平衡的現象。繼而,他開始琢磨以此為切入點,設計騙局。而黃智博的這個騙局只能用四個字形容——簡單、粗暴!

(1)作案工具簡單:

黃智博和一般的青年人一樣,都喜歡玩手機。而他的作案思路也極為簡單清晰,就是利用社交軟件與受害人建立聯繫。簡單概括,黃智博在貼吧發佈貼子,聲稱自己有大量口罩進行出售,如需購買,請私聊。因此,兩款常用軟件——貼吧、微信,就成為他的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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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款方式簡易,無中間渠道

根據受害人提供的證據截圖,受害人曾經試圖說服黃智博通過貨到付款的方式規避風險。但是卻遭到了黃智博的拒絕。他的硬性要求很明確,就是直接轉賬,不設立任何中間渠道進行過渡。

這也是很多不法分子的通用方式,目的就是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贓款回收。

(3)“低價”售賣,利用受害者的“村店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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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有句流傳千年的俗語——“過了這個村,沒有這個店”。這句話也深刻融入到了商家們的營銷理念。

一方面,它利用了人類的利己心理,如果不在這個時機購買,可能會造成利益損失;

另一方面,它虛構了一種類比情景,如果不在這個“售貨點”購買,可能不會再有其他購買途徑。

黃智博不知是有意為之,還是歪打正著。在和受害者溝通時,他反覆強調口罩的獲取途徑有限、自己的貨物很多人已經購買的虛假信息。讓受害者產生認知錯誤,覺得如果不在他這裡購買,就吃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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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黃智博也為口罩設立了一個看起來非常實惠的價格——0.9元/只。而且“買”的數量越多,單價就越便宜。這也同樣利用了受害者的利己心理。因此,他僅用了幾天時間,就成功詐騙取得28萬元人民幣贓款。

那麼,我們該如何應對呢?

(1)謹記基礎性常識:口罩不是一個自然人隨隨便便就能賣的。根據規定,售賣一般的口罩,銷售者需要持有勞保防護用品經營許可證;如果是醫用口罩,還要同時持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當你遇到聲稱自己可以出售口罩的人,核查他的資質是第一要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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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切忌直接轉賬:按照民法學理論,直接轉賬就造成財產的佔有轉移,這是交易活動的大忌;

(3)購買急需物資,就近不就遠:當你急需某樣物資的時候,謹記在本地購買,相比在外地購買或者網購,要安全得多。如果出現意外,因為加害人是本地人,他必定會留下不少線索,你可以用非常便捷的途徑追究加害人的責任。如果是在外地購買或者網購,光是取證途徑就會非常繁瑣。

啟示二:不法分子學歷低,鬥智鬥勇別心急

黃智博2016年8月,成為了韓國Big Hit娛樂公司的練習生。也就是說,當大多數同齡人在高中埋頭苦讀的時候,黃智博已經走入社會。雖然他可能學到了不少“江湖經驗”,但他也有他的致命弱勢——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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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件的部分細節可以明顯看出,外形出眾的黃智博,註定要吃沒有文化的虧:

(1)社交軟件的常識欠缺

前面提到過,黃智博使用了貼吧、微信這樣的社交軟件當作作案工具。但是有點網絡基礎常識的人都知道,這些軟件都是與IP地址綁定的。IP地址信息可以對任何人精確定位。一些不法分子為了應對,會採用浮動IP、代理IP這樣的方式試圖逃避偵查。但是黃智博顯然沒有這些常識,他就像往常一樣使用這些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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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行賬戶基礎常識的欠缺:還有一點搞笑的是,黃智博收取贓款的銀行賬戶,是經過本人實名認證的。眾所周知,銀行賬戶信息是我們自然人的“另一張臉”。卡號與身份信息綁定之後,形成了世界上沒有第二例的“特殊名片”。警方同樣可以輕鬆完成偵查;

(3)法律常識淡薄:只要是經過正統高中學習的青少年,都知道“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的道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根據不同情形,存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四檔不同的刑罰。

而黃智博詐騙金額達到28萬元人民幣,已經達到了“數額巨大”的標準,與之對應的刑罰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了這些不義之財,就在牢獄中度過自己的青春歲月,但凡是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是得不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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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很多詐騙分子都具有學歷低、文化程度不高的共性。我們也大可放寬心,遇到陷阱,應當從容不迫地利用這一弱點:

(1)詢問專業領域問題:多數詐騙分子都熱衷於對自己的身份進行包裝。比如黃智博就將自己包裝成為口罩售賣行家。但是他們的知識儲備絕對不會支撐地住這些人設。在溝通過程中,你只需要多詢問一些專業性問題,他們遲早會露餡。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在今日頭條搜索得知;

(2)要定金,籤協議:黃智博在與受害人溝通時,多次要求受害人支付定金。大家要明白,定金是合同法領域的概念。以一定金額先行支付,保障合同履行。如果不法分子要求支付定金,我們大可以要求先簽訂合同/協議,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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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揮自身的腦力優勢:與不法分子的周旋,可以看成一場腦力battle,甚至可以當作一次娛樂活動。我們在生活中掌握的一系列辨別事物的方法,都可以活學活用。比如《愛情公寓5》第27集,諸葛大力戳穿騙子謊言的方式就很奇特。使用一些帶有差異信息的語句,將騙子的思維反應與正常思維反應進行對比,進而產生結論。

啟示三:蛛絲馬跡大把抓,取證工作別落下

事實上,黃智博的歸案速度是非常快的,1月31日他實施了詐騙行為,2月1日受害人報警,2月5日便歸案。之所以有那麼快的效率,一是因為黃智博留下了大量破綻,二是因為受害人及時完成了前期取證工作。二者之間又是相輔相成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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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受害人提供的聊天截圖可以看出,在完成詐騙之後。黃智博沒有再理會受害人的任何詢問。以一個正常成年人的心理行為模式,必然會覺得自己的處境沒有熱聊時那麼安全。受害人也是從這個時候開始,進行了取證工作,第二天報案,為結案奠定了充實基礎。

而黃智博此時也是出現了破綻,他既沒有刪除受害人,增加受害人的取證難度;也沒有通過話術穩定受害人的情緒。什麼都沒做,等受害人完成取證之後,想做也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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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身處危險之時,應當採取哪些取證工作呢:

(1)社交賬號信息、聊天記錄:此項證據是最能直接反應詐騙行為過程全貌的,也是受害人能及時完成取證的第一項證據,務必要完成;

(2)轉賬記錄和流水號:此項證據是用以證明受害人法益被侵害的關鍵,取證難度同樣不大;

(3)通話記錄:儘可能地與加害人進行視頻通話、或者電話通話。他在通話過程中的所有表達內容,都有助於警方定性、同時也能對地理位置的偵查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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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所有相關證據。

更復雜的騙局怎麼辦?

黃智博的口罩騙局在詐騙罪的相關案例中,只是結構簡單、偵查簡便的“入門級別”。但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當前的全民抗疫特殊時期。是非常有可能遇到更加複雜的騙局的。比如:

(1)同物替代:有可能犯罪分子不用口罩詐騙了,改換為氧氣罩、呼吸機等等。解決方法還是跟我們前面說的三個步驟一樣:核查→辨別→取證。

(2)全是假信息:黃智博留下了真實的社交軟件信息和銀行卡信息,但是其他不法分子不一定會有這樣的漏洞。警方偵查都十分艱難,那我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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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那句話,要謹記不要輕易轉賬。同時,可以將私聊轉化為多人聊天,比如告訴售賣者,其他人也想購買,組建群聊。通過輪番設問,對所謂的“售賣者”進行摸底。

(3)交易真實,但是交易之外存在陷阱:賣家是真實存在的,具備資質,同時也是正常物價。但是交易行為之外可能會存在其他陷阱。最常見的就是收取額外費用:比如謊稱缺貨,要海外購進貨物,額外向受害人增收運輸費、過關費等。

遇到這種情況請謹記,只要出現所謂的“意外情況”,立即要求視頻驗證,同時進行錄像。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請使用正規渠道購買,同時提高警惕,對花言巧語不要輕信,這才是防止掉入陷阱的根本。

黃智博口罩騙局的三點啟示,助您在特殊時期避開誘騙陷阱

2月13日,樂華娛樂宣佈與黃智博終止了藝人合約。一個本來在娛樂圈有上好前途的青年偶像,將面臨法律嚴懲。相信,這個小插曲在抗擊疫情的大趨勢面前,只是渺如塵埃。而我們作為這場戰鬥的親歷者,不但要規避這些誘騙陷阱,更要懷揣善良。攜手共進,方能無堅不摧。

我是頭條號·大千狐,以法律人的思維洞察娛樂圈的點點滴滴。原創不易,搬運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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