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担保的行为,法院审判怎么认定?

企业在资金链紧张时,往往求助于民间资本出现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况,实践中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既不归还借款本息,也没有将房产过户给出借人,出借人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借款人(开发商)则主张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纠纷,事实认定成为审判中的难点。

纪小乐认为双方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系将房屋作为借款的担保,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只是具体实现单保价觉得方式。该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属于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变相约定将担保财产归出借人所有,符合流质契约的要件,应属于无效合同,但仍应按照借贷合同关系予以处理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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