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出嫁女必须迁出原户籍地吗?为什么?

一字哥


桂农通肯定地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没有这个规定,没有要求出嫁女必须迁出原户籍地。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之后,就到了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再到股权分配,才叫基本完成了改革。

在确认身份过程中,问题最多、争议也最多的,就是出嫁女的身份确认问题。在全国推进的改革试点中,各地已经反映出这样的很多问题。

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一定要保障好出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中央已经意识到并且对出嫁女的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其实也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一样,必须要充分考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不管户口在哪,都要保证在婆家或娘家至少有一头能享受到土地确权的权益,不能两头都落空,具体以户口所在的村为重要参考依据。同样,集体资产的配权及分红也同样道理。

如果出嫁女没有将户口迁出娘家,在娘家享受有土地分配权,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也应该在娘家的村子里享受到集体资产的股权分配与分红的权利。

但有的村子为了使本村的集体资产股权利益最大化,以及受重男轻女的影响,往往对出嫁女持有一种排外的心理。认为出嫁女婚后就如泼出去的水,应该将户口迁出去随男方。这与现行法律是不一致的。

出嫁女如果户口仍留在娘家里,如果在婆家也没有取得土地承包分配,也没有享受到集体经济的分红,那么是完全可以在娘家里继续享受土地确权的权益,同时享受到娘家集体经济的分红的。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男女平等,来去自由,娘家的村子是没有权利要求出嫁女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将户口迁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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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农通


2019年,关于农村外嫁女户口问题上,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为由,侵害本集体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出嫁女迁不迁户口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规定出嫁女必须迁出原户籍地。


一、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取得承包地的,原住处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二、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三、在耕地和宅基地的分配和划分上,妇女和农村男子有同等的权利,所以农村的外嫁女子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有一个前提,农村的外嫁女子没有进行分户的,你的户口必定是在婆家或娘家的户口上,只有婆家或者娘家申请宅基地时,自己才有资格。


总结来说,就是出嫁女的户口在哪边,就可以获得哪边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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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可以肯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没有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迁出。

出嫁女,入赘婿等在农村属于特殊人群,按旧时农村习俗,在本村一些权益是享受不到的,但现在法律上对他们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出嫁或入赘户口遵循自愿原则。

近几年,随着土地确权以及各项惠农补贴的发放,城镇化的加快,这些都是以户口为依据的,因此出嫁女,入赘婿等的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时有发生。

这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考虑了这些问题,其实改革本身就是为了明晰每一位集体组织成员在集体中的权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正在各地试点推行,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改革是为了核实集体的资产,资源,资金,摸清家底,资产股份化。成员界定,农民变股民。这样就进一步明晰了产权归属,保障了农民权益。同时集体变股份制,在发展市场经济上有了基础。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在具体村实行时,都是在县乡指导下进行的,有十几个步骤,主要的步骤是清产核资,成员登记,股份量化。在成员登记这个步骤是有严格规定的,首先村改革小组要确定成员界定的基准日。过了这个时间出生的不登记,死了不减(可继承)。其次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要确定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出嫁女或入赘婿总体上坚持不能两头空,更不能两头占,只要有一个村确定了成员,另一个村就不能确定了。成员登记后要在村里公示7天,有异议的可以调查核实,无异议后报乡镇再审查,公示,然后报县级审核。

总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障了出嫁女的权益,如果对政策有不清楚的可以向乡镇政府或县农业部门咨询,反映问题。

个人理解,具体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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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出嫁女的户口是否迁出,由本人意愿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制的要求她保留在原籍,或者强制要求迁出。

所以必须迁出原户籍地,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在现实情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妇女出嫁以后并没有将户籍迁到新居地,而是留在原居地。

一般来说,如果留在原居地的,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与娘家人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力。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在婆家就不存在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法律规定只能选一头,要么在婆家,要么在娘家。不允许两头占情况发生。

所以说户口管理制度有相应的规定,任何个人不能强制要求出嫁女迁离原居地,必须遵照个人意愿来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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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嫁女不用迁出户口。

股民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部分农村基于传统,以民主的名义,要求妇女迁出户口,或不予认定股民身份,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并未要求女方必须迁出户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当中,任意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可向农工委或妇联咨询、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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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逻辑呀?出嫁女户籍权利要保证!当今社会的新生儿户籍权益根本没保证?有的孩子 都十几岁了没分到土地!嫁出去的却要保证户籍权益必须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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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那就是不用!法律还规定在婆家没地的娘家地不用退回村组织!但承包地都是按家庭承包,所以,拆迁的时候也都是赔偿到户!具体怎么解决看你家!实际上在农村一般都是不给外嫁女或者少给外嫁女的,为什么呢?家族事物讲究宗法,先宗后法!就是宗族内能解决的,不需要靠法律强制!如果家里有男丁,女的一般不参与分配,特别是宅基地这块,是只有丁权的!女的没丁权,以前有这样拆迁方案异地安置宅基地自己建房的,就是按男丁算,一个男孙或者儿一个宅基地,全女户或者绝后户就只有一个宅基地!香港土著也是这样


心冷世界淡


具体问题。关于巜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农村外嫁女必须迁出原户籍地吗?为什么?

户籍政策。女儿出嫁,根据个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原籍娘家,也可迁入夫家随夫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政策。自2017年开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是重头戏,也是硬骨头。在绝大多数地方根据户籍认定,实行一村一策。但是绝不允许"两头空"和"两头占"情况发生,确保公平公正。

个人建议。积极主动参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了解政策,掌握动态,维护自身权益。


远景楼三农


这个问题要是根据老惯例打发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就是啥也没有了,可是土地承包法几十年不变迁户口到新的地方也得不到土地。但也有个别有双份的,有些地方前些年大不动小调整正好赶上,户口迁过去分得了土地但是娘家一直没调动政策也不会一刀切就是这没有绝对只有相对公平。


军魂147756468


决对不会有这种情况出现,首先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出嫁和娶媳妇应同等对待。

迁户国家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人不能强迫你将户口迁走。

当然迁不迁走人们首先考虑的是经济利益。原村集体经济条件好,福利多,自然不愿迁出。不迁走不能享受夫家村集体福利。就是说只能占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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