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小科普:五代十國時期的監獄制度

監獄制度往往被人們忽視,其實監獄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尤其在中國古代更是如此。

歷史小科普:五代十國時期的監獄制度


與唐、宋時期監獄的職能相一致,五代十國時期的監獄職能,也是正在審案進行中的犯罪嫌疑人和等待執行死刑的死囚的羈押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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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需要科普的歷史知識點,古代監獄職能在這點上是與現代監獄職能是不一樣的,古代監獄並不是服徒刑的囚犯的羈押地點。

在中國古代監獄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便是獄政管理,而在獄政管理之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有兩項,決遣的從速與病囚的療養,即審結案件的進度流程管理與在羈押期間的犯罪嫌疑人的醫療管理。

在五代十國時期,對於審結案件的進度流程管理,各朝基本上遵循“從速決遣、免至淹留”的八字方針,即加快審案結案的速度,避免犯罪嫌疑人長時間羈押在監獄中。

如根據北宋宰相王欽若編纂的《冊府元龜》卷151《帝王部•慎罰》

中記載,在後晉開元二年(公元945年)五月,後晉朝廷頒佈法令:“令所在刑獄,委長吏親自錄問,量罪疾速斷遣,務絕冤濫,勿得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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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晉王朝滅亡後,由後漢王朝入主中原,亦有相關法令頒佈。

《冊府元龜》卷151《帝王部•慎罰》:“後漢乾祐二年(公元949年),三京、鄴都、諸道州府在獄見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斷遣,無致淹留枉濫”。

此段記載中後漢王朝朝廷頒佈法令本意與上段記載中後晉王朝頒佈的法令含義近似,同樣是要求司法機構儘量及早審理、判決案件,不要使犯罪嫌疑人長時間羈押在監獄中。

在羈押期間的犯罪嫌疑人的醫療管理,是一個非常令人頭疼的問題,這也是中國古代獄政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

後唐王朝針對在羈押期間的犯罪嫌疑人的醫療管理,首創病囚院制度,用來優化醫療管理,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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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後周及北宋宰相王溥所著《五代會要•刑法雜錄》記載,在後唐長興二年(公元931年)四月,後唐朝廷敕:“諸道州府各置病囚院,仍委隨處長吏,專切經心。或有病囚,當時差人診候,療理後據所犯輕重決斷。如敢故違,致本囚負屈身死,本官吏並加嚴斷”。

而且《五代會要•刑法雜錄》還記載後唐朝廷要求:獄卒務須做到夏季每五日洗刷枷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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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據北宋史學家薛居正所著的《舊五代史•刑法志》記載,除在醫療方面給予病囚的適當照顧外,如果病囚罪行輕微,後晉王朝時期的法律還規定“仍許家人看候”,即允許病人家屬可以逗留病囚院並予以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照顧。

從以上記載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後唐王朝時期設置的病囚院制度,無疑是在五代十國時期所開創的獄政管理的新舉措,是中國古代獄政管理中的一大進步,乃至中國古代監獄制度的一大進步。病囚院制度也為其後歷代王朝所繼承,影響極其深遠。

後周王朝對於病囚院制度的改良以及在獄政管理方面的規定更加細緻入微,遠邁前代,令宋朝文人連連稱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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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五代會要•刑法雜錄》記載,在後周廣順三年(公元953年)四月,後周朝廷敕:“應諸道州府見系罪人...仍令獄吏,灑掃牢獄,當今虛歇,洗滌枷械,無令蚤蝨,供給水漿,無令飢渴。如有疾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無主,官差醫工診候,勿致病亡”。

由上述這段記載我們可知,在後周王朝時期的病囚院的衛生有相當多的細節規定,如要定期大掃除、定期清理刑具,不得有跳蚤與蝨子,還要定時供應酒水與正在醫療中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使他們飢渴,這簡直和現代療養院相關規定如出一轍。

更加人性化的是,如犯罪嫌疑人有嚴重的疾病,不還可以允許病人前來探望與照顧;犯罪嫌疑人沒有家屬的,則派遣專門的醫工進行看護,不能是犯罪嫌疑人因病去世在病囚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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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宋朝文人為什麼會對後周王朝的病囚院制度連連稱讚的原因,不僅如此,拋開病囚院的獄政管理,後周王朝對於居住在普通監獄的犯罪嫌疑人的獄政管理較之前代也有相當大的進步。

據《五代會要•刑法雜錄》記載,後周朝廷在顯德二年(公元955年)十月規定:關押囚犯的飲食如無家人提供,由官府按每日2升米的標準供給,嚴禁獄卒、節級剋扣。

對於不幸死於獄中的無親戚囚犯,則由當地官府提供棺材,並“置磚銘於壙內,立碑於冢上,書其姓名”。

後周王朝的這些做法,無不體現出獄政管理中人性化色彩的在逐步增強,這恰恰就是五代十國時期監獄制度最鮮明的特色之一,

更為難得的是,這對北宋朝的士大夫們有很大的啟發,也因此對北宋王朝的監獄制度及後世王朝的監獄制度產生了極大的歷史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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