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行刑時,為什麼挑“午時三刻”?

相傳袁氏有位忠臣名為審配,兵敗鄴城後被曹操俘虜,因堅決不願投降而被曹操問斬。那麼問斬到底是什麼呢?古時又為何會在午時三刻問斬呢?

一、古時科技落後無法解釋許多自然現象,信奉陰陽學說

中國自古以來都流傳著陰陽學說,殺人和問斬,都屬於陰氣的範疇,古代的人對於陰陽學說還是深信不疑的,所以他們選擇將殺人問斬放在一天之中陽氣最盛的時候進行,即午時三刻。這樣一來,不僅可以防止死後的人變成惡鬼來找行刑者尋仇或折磨行刑者,保障活人的安全,而且可以讓死後的人連鬼都做不成,甚至於得到灰飛煙滅的下場。

古人行刑時,為什麼挑“午時三刻”?

問斬會使人身首分離,破壞人體的完整性,按照陰陽學說的說法,今生以人體不全態死去者,來生也會以人體不全的姿態活著。由此可得,今世被問斬的人,來世也定然是身首分離的。但從常識來看,身首分離的人是不能存活的。

所以,以身首分離姿態死去的,即被處以問斬之刑的,是生生世世不能做人了。這也是古人選擇在午時三刻問斬的重要原因。

如果押送犯人的過程中出現了延遲,超過了午時三刻,犯人就要被重新押回監獄,等待明天的午時三刻。古代對午時三刻行刑規定的執行不可謂不嚴格,也側面反映了古人對陰陽學說的推崇。如此來看,來世生不能為人,今世死不能為鬼,午時三刻問斬也可稱的上是最狠刑罰了。

二、古人上午勞作中午休息,午時三刻可來看刑

午時三刻的概念則來源於時刻制,即十二時辰制和百刻制的混合使用。中國古代計時方法多種多樣,例如,十時辰制、百刻制、十六時辰制和十二時辰制。西周以來,中國的歷法逐漸確立了一歲十二個月的概念,並將一日劃分成了十二個時辰。

古人行刑時,為什麼挑“午時三刻”?

眾所周知,一日是有24小時的,把一日劃分成十二個時辰,就代表著一個時辰真正包含的是兩個小時。午時即中午11-13時。百刻制中的刻一般代表著15分鐘。由此可見,午時三刻問斬則是指中午11.45時的時候問斬。

除此之外,古人一般都在上午進行勞作,然後中午休息。午時三刻恰好在人們休息的時間段,因此人們可以在這個時間來看刑。並且,古人骨子裡對鬼魂的恐懼是根深蒂固的,他們害怕犯人死後會來尋仇。

所以,斬刑一般在菜場或午門進行,能讓更多的人來看,來看刑的人愈多,陽氣就愈盛。從而更有利於驅散鬼魂。午時三刻問斬不僅可以利用活人的陽氣對犯人死去的鬼魂進行威脅,而且可以利用對犯人的處刑對來看刑的人們進行威懾,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

古人行刑時,為什麼挑“午時三刻”?

這種做法對統治政府來說是百利而無一害的做法,因此統治政府也樂於推行這項刑法,使這項刑法能夠長久留存。

三、午時三刻犯人易疲憊,體諒犯人

午時三刻問斬雖然可以稱得上是最狠的刑罰,但它也有自身獨具的仁慈。午時三刻如果明確地來講的話就是指中午11.45,即將近中午12.00。這個時候的人們經過一個上午的辛苦勞作或腦力勞動,或多或少都會感到疲乏困倦。而午間的陽光溫暖強烈,不僅會讓人感到明朗舒爽,而且很容易使人感到睏倦,變得懶洋洋的,犯人也不例外。

另外,犯人在被問斬的當天,按照規定是不能吃東西的,要一直餓著肚子。並且為了保障執刑的嚴謹性,犯人一般會提前被押到刑場,確保能在午時三刻準時行刑,不會延誤時間。而犯人在監獄裡本來過的就不是很好的日子,吃不飽穿不暖,還整日受欺負。

古人行刑時,為什麼挑“午時三刻”?

可想而知,在這樣的生活下,突然不讓犯人吃飯,並且還要讓他們跪著在陽光下暴曬一個上午,他們在這種極疲憊的情況下,意識可能就不太清醒了。因此選擇在此時進行問斬,可以在犯人睏倦、意識不清時結束他的生命,從而減少他死前的痛苦。從這方面來看,午時三刻問斬也是一種體諒犯人的表現。

四、午時三刻陽氣最盛,鬼魂易散

在古代,人們普遍認為午時三刻是一天中陽氣最盛的階段。此時,太陽在天空正中央懸掛,地面上陰影最短,陽氣盛,鬼魂不敢興風作浪。在封建迷信的古時候,人們普遍都認為殺人是“陰事。”即使是處置罪有應得的犯人,官員也會害怕犯人死後,鬼魂也會來找他們索命。所以選擇在陽氣最盛的時候進行處刑,使犯人死後的鬼魂不能成形。

除了午時三刻問斬的說法以外,普遍流行的還有一種秋後問斬的說法。古代的人因為對自然世界沒有足夠的瞭解,所以就極為信仰鬼神和天意,認為萬事萬物都要順著神旨和天意來。春夏兩個季節是萬物復甦、生機勃勃的季節,所以就不能殺生,而秋季寒涼肅殺,是行刑的好時節。

古人行刑時,為什麼挑“午時三刻”?

所以多有秋後問斬的說法。並且,秋天是豐收的季節,按常規來看,豐收過後農民就會閒下來,有大把的空閒時間,就會有時間來看行刑。這樣的做法不僅會使犯人的心理壓力和羞恥感增加,而且對人民起到威懾的作用,一舉兩得。

漢代董仲舒認為,帝王的行為要和天意相適配,天有四種季節,帝王就該有四種執政方式。因此慶、賞、罰、刑是與四季變化相適配的帝王的四種執政方式。秋後問斬的規定也也由此而立,直至清末這項規定才廢除。而在唐宋時期,從立春到秋分都是不能行刑的,有大型節日的情況下也是不能行刑的,並且規定行刑時間是從下午一點到下午五點,並不是在午時三刻,即中午11:45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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