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南岸:抓住小偷後毆打拘禁 是“除惡”?這是非法拘禁!


重慶南岸:抓住小偷後毆打拘禁 是“除惡”?這是非法拘禁!

小偷入室盜竊被抓現行,對其實施私刑能否被法律允許?近日,重慶市南岸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非法拘禁案件。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害人李某某、劉某某等人在重慶市南岸區響水路附近實施盜竊時,被甲某(因系未成年人,且情節輕微未向法院起訴)抓住,並移交給被告人王某(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張某。隨後,被告人王某叫來乙某等人(因系未成年人,且情節輕微未向法院起訴)共十人對李某某、劉某某實施了毆打。

之後,在王某提議下,二被告人一夥將被害人帶至一商場樓頂的天台,繼續實施毆打。期間被害人被迫脫光衣服,王某、張某一夥採用拍照等方法進行侮辱,整個過程持續2小時。爾後,在被告人王某、張某提議下,二被害人又被帶到某賓館繼續控制。

當天上午10時許,民警在被告人王某家中將其抓獲,在王某的配合下,民警將被告人張某捉獲,並解救二被害人。

本案由南岸區檢察院於2020年2月19日向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岸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於2020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考慮到王某雖然審判時已滿18週歲,但因犯罪時未滿18週歲,且當前系新冠病毒防控期,仍為其指定了辯護人。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非法拘禁他人,在拘禁過程中毆打、侮辱被害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雖然被害人存在盜竊的過錯,但二被告人實施的侮辱等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且並沒有將實施盜竊行為的二被害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私自拘禁、侮辱,構成了非法拘禁罪。且二被告人系剛從看守所釋放出來一個多月,便再次實施犯罪。綜合以上因素最後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二、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甲某、乙某等其他八人因均系未成年人,且情節輕微,檢察院未向法院起訴。

法官說法:

對於正在實施盜竊的犯罪嫌疑人,公民首先可以及時報警處理,其次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可採用合法的行為將其制服,但在制服之後需及時扭送司法機關處理,不能動用“私刑”對犯罪分子進行毆打、侮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對於制服犯罪嫌疑人之後所實施的不必要的毆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同樣構成犯罪。“扭送”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司法機關同犯罪作鬥爭的一種權利,但公民在抓住人犯後應當立即送交司法機關處理,不得擅自拘禁。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該條文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該條文的規定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在未經法院審判前,是否犯罪,我們只能靠推測,然而親眼所見未必為實,如果僅僅據此賦予廣大群眾動用“私刑”懲罰犯罪嫌疑人的權力,很可能會造成冤假錯案,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同時社會也會因此亂了秩序,不符合法治社會建立的要求。所以,法律將判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權力賦予了人民法院,任何人不得動用“私刑”懲罰犯罪嫌疑人以洩私恨。經法院判決後的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後會依法受到刑事制裁,我們的法律不會縱容任何一個犯罪分子。

法治社會要求我們廣大公民以後在面對正在實施犯罪行為或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或正在被追捕的人員時,可以將其制服,但一定要及時扭送司法機關,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裁決,切不再可動“私刑”,洩私憤。

法官也提示我們注意未成年法制教育,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防範未成年犯罪應當從源頭抓起,各家庭、各學校需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必須加強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權益,自己也會受到處罰”的觀念,將青少年的行為規範在法律的紅線範圍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