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該如何走法律程序?

腎掉打下


對於以物抵債這個問題,很多當事人由於約定的不恰當,很有可能變成流質條款或者流押條款而導致無效,所以,對於這方面還是比較專業的法律知識,在這裡可以給大家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以物抵債簡單地說,就是指當債務人無法清償債權人的金錢債務的時候,雙方約定可以用一定的實物來代替原來的金錢債務,來清償債權人的債務。

所以,在這裡面存在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這個實物所對應的價值是否與之前的債務價值是相等的。

舉個例子,比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0萬元的債務,但是債務人用一套房子來抵消這個債務是否合理或者公平呢?那麼就要看這個房子到底價值多少錢?如果這個房產恰好價值100萬,那麼這個債權債務是對等的,但假如房產價值500萬,如果債務人用該房產來抵消債務,是不是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了?而且債權人額外獲得的400萬左右的利益也涉嫌超過了我們國家的法定利率標準。

所以我們國家法律規定,當債務人的債務還沒有到期的時候,事先是不能夠在條款當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所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就直接歸債權人所有的,因為在債務沒有到期的時候,債務的金額還沒有確定,事先這樣約定,有可能損失債務人的利益。

所以如果想要以物抵債,必須等到債權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和債權人重新商定償還債務的方式,才可另行約定。

所以,以物抵債不是不可以,也不是絕對的無效,關鍵是要看約定的時間,以及所抵用的財產價值是否相等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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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以物抵債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金錢債務,有時雙方約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錢債務的清償。實務上將該種替代履行債務的方式稱為以物抵債。

參考最高院的意見,以物抵債需要區分如下情形進行處理:

第一,關於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約定的以物抵債。

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就作出以物抵債的約定,由於債權尚未到期,債權數額與抵債物的價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如果此時直接認定該約定有效,可能會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所以在處理上一般認為應參照《物權法》關於禁止流押、流質的相關規定,不確認該種情形下籤訂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

在後果處理上:

  • 1.如果此時抵債物尚未交付給債權人,而債權人請求確認享有抵債物所有權並要求債務人交付的,不予支持。
  • 2.如果此時抵債物已交付給債權人,參照《物權法》中質押的有關規定,債務人請求債權人履行清算義務或主張回贖的,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關於債務履行期屆滿後約定的以物抵債。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債權的數額就得以確定,在此基礎上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一般不會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在以物抵債行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後果的處理上:

1.如果此時抵債物尚未交付給債權人,債務人反悔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有能力繼續履行原債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以物抵債約定的,應予支持。

2.如果抵債物已交付給債權人,債務人反悔的,不予支持。但為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協議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當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債務人均可請求變更或撤銷以物抵債行為。對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惡意逃債,第三人既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主張抵債行為無效,也可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間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但未履行物權轉移手續,該協議效力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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