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野史中的讼师形象

  • 《清稗类钞》是关于清代掌故遗闻的汇编,作者徐珂。该书从清人、近人的文集、笔记、札记、报章、说部中,广搜博采,编辑而成,类似于百科全书。全书分九十二类,一万三千五百馀篇,涉及内容极其广泛,体裁各异、可读性强,包含了大量社会经济、下层社会、民情风俗的资料,对于研究清代社会历史,很有参考价值。因 本人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便网淘了《清稗类钞·狱讼类》(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发行本影印本)拜读。《清稗类钞·狱讼类》共选文218篇,内容涉及清朝文字狱案、科举弊案、离奇冤案、能人破奇案、酷吏擅权弄法以及清朝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实际运行情况,有的篇章甚至介绍了清朝末年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情况。我通过阅读《清稗类钞·狱讼类》意外地发现了“讼师”这个群体。


清代野史中的讼师形象

这就是本人网淘的《清稗类钞·狱讼类》(民国时期商务印书馆发行本影印本)

  • “讼师”,也称“状师”,类似于现在的律师,旧时以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清稗类钞·狱讼类》介绍讼师这个群体的选文不多,只有六篇,但是基本可以概括讼师们的社会形象和执业技巧。讼师们的形象究竟如何?书中选文中有以下文字介绍:“讼师之性质,与律师略同,然在专制时代,大干例禁,故业是者十九失败。”他们“素习刀笔”、“包揽词讼,武断乡曲”、“多谲计”、“ 阴险而多谋”、“坏法乱纪”,往往被称为 “讼棍”。可以看出社会对讼师所持的评价总体上不是正面的。“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 (梁治平著:《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276页。)虽然讼师整体社会评价不高,但是他们的高超的执业技巧和足智多谋的形象往往是影视剧不可多得的素材,我们在周星驰电影《九品芝麻官》中
清代野史中的讼师形象

这就是《九品芝麻官》中的讼师方唐镜(图片来自网络)



讼师的执业手段

  • 讼师积极参与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并且有出色发挥,留下不少精彩的故事。《清稗类钞·狱讼类》的选文《讼师伎俩》一篇介绍了10个讼师的14个故事,里面介绍了讼师们是如何以不可思议的机巧手段,在诉讼里出奇制胜,帮当事人解决燃眉之急,现将部分内容归纳如下:
  • 一、深入案情,叩析情理。讼师的状纸类似于辩护词,讼师们为当事人书写状纸的“刀笔”技巧是他们智慧和经验的结晶,他们知悉人情世故,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诉讼流程非常清楚,他们为了写好状纸,往往从案件事实出发,叩析情理、字斟句酌,结合法理、礼教、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苦心构思。案例一:某寡妇想改嫁,又怕小叔子阻挠,便找到当地讼师廖某帮忙,廖某获得寡妇大笔钱款后帮她写了一篇漂亮的诉词呈官府,大概内容“为守节失节改节全节事:翁无姑,年不老,叔无妻,年不小。”县官到寡妇递来的呈词后,认为寡妇的诉求符合情理礼法,准许其改嫁。 案例二:王某与李某关系很好,王某好武艺,喜欢耍刀,李某想跟着学。一天,王某买了一把锋利的倭刀,王某持刀而舞,旋转如意,寒芒逼人。李某看着手痒也想耍刀,耐不住性子就从王某手上抢刀耍,谁知抢刀过程中不小心致使刀刃伤到王某脖子,导致王某流血死亡,王某家属便以“李某用刀杀人”控告到官府,按照当时的法律,李某要偿命。李某便求助某讼师,讼师得知其间的情节后,在给李某写的辩护词中,将“ 用刀杀人” 的字眼陈述为“甩刀杀人”。原来,“ 用刀”,为有心故杀,“甩刀,手不经意而滑,以致伤人”,为无心误杀。改一个字把 “故杀”的情节转为“误杀”,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因而李某减等免死。
  • 二、出奇计解救“忤逆子”。“忤逆”是指不孝顺、叛逆之意。封建时期官府以忤逆为第一重罪。如果晚辈因触犯长辈而被长辈告“忤逆”,往往一告一个准,很难翻盘,但是在讼师的有效介入下,往往能使情势逆转。案例一:某不孝子殴打父亲致使父亲牙齿脱落,被父亲讼至官府。不孝子向讼师廖某求计,廖某说,“你今晚来我这里,伸手进我窗洞接状纸,不然没有胜算。”当晚,不孝子来到讼师家伸手进窗洞接状纸,这时廖某猛地咬断他一根手指,然后走出来告诉他,“你被官府问话时,就说你父亲咬你的手指时,你出于自卫本能,拼命想抽出手指,致使你父亲牙齿脱落。”不孝子听从廖某计谋后,官府果然不追究。 案例二:又有父亲告一不孝子“忤逆”,不孝子出钱请某讼师帮忙,讼师与不孝子的前期接触中获悉了该不孝子的笔迹,并知悉其有年轻的妻子的信息后,就叫不孝子头背过去反手向他,讼师抓着不孝子的手在他手左右手掌上各画一道“符”,写好后嘱咐其到了官府只管磕头哭,不要申辩,官府追问时,就张开手掌给官员看,切记事先不要私自看“符”,否则“符”不会灵验。来到官府后不孝子就按讼师指示,在官员反复诘问时只是磕头痛哭,直到官员要打板子时,他才张开手掌给官员看“符”,官员看到不孝子手掌中并没有什么“符”而是清晰的字,不孝子左手写着:“妻有刁蝉之貌。”右手写着:“父生董卓之心。”貂蝉和董卓之间的夹着一个吕布,凡是了解《三国演示》故事的人都知道这是什么典故。官员一开始没有上当,叫他写几个字看看,写完后官员发现不孝子写的字与其手掌字迹相同,就认为其父“老而无耻”,县官就这样被讼师诱导,认为不孝子的父亲因觊觎媳妇美色与儿子闹矛盾。最终父亲吃哑巴亏,不孝子顺利脱险。
清代野史中的讼师形象

妻有刁蝉之貌,可喜。父生董卓之心……

  • 三、巧依礼法、立论高远。
    讼师在为人写状纸时,往往会立论高远,从维护社会礼法角度找依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和诉求。案例一:某年皖北大旱,皖南官员禁止米谷外运。但是有个米商为赚钱,私运大量米到皖北贩卖时,被守关卡的官吏查获,即将面临重罚。米商便花钱请某讼师想办法,讼师为米商写呈词时,决定巧妙用词让米商的行为合乎礼法。便引用《孟子·梁惠王上》典故:“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大概意思是梁惠王认为自己贤明仁德,河内发生灾患,他会把一部分百姓迁移到河东,把粮食运到河内赈济百姓,河东发生了灾患也这么办。该讼师的呈词中包含这样的内容:“昔惠王乃小国之诸侯,犹能移河内之民,以就河东之粟,今皇上为天下之共主,岂忍闭皖南之粜,以乘皖北之饥?”讼师的呈词顿时将米商的逐利行为上升到感念当今皇帝的仁德,救民于水火的义举。上级官员看到呈词后,认为呈词政治站位高,所持观点很正,因而免除其米商的处罚。案例二:浙江某知县受该省巡抚知遇,却与该省驻防将军结怨,将军想教训这个知县,就向该省巡抚说知县的坏话,谁知巡抚偏袒知县,并不处分。将军震怒,便想找个由头打击巡抚和知县。某年元旦,该省众官员行朝贺礼完毕,该将军就参劾知县在朝贺礼时举止“失仪”,当“大不敬”,并且自认为该巡抚作为上司也会因知县“失仪”,负失察之咎,不敢回护。后来,朝廷果然下旨责备巡抚,巡抚虽感愤懑却无可奈何。某讼师得知后,提出如果巡抚给他重金,八个字可以了解此事。巡抚便找到讼师,讼师说在上答辩奏牍中加‘参列前班,不遑后顾’八字,就没事了。巡抚仔细一想,确实可行,就在奏牍加上这八个字。这八个字非但撇清了巡抚失察之虞,顺带检举了将军的“失仪”行为。最终朝廷下旨转问站在前排行朝贺礼上的将军为什么还有空暇回头看远在后排的知县行礼是否合规,这分明是心不在朝贺礼的“失仪”行为。结果将军因此被处分,而巡抚与知县都没事。
  • 四、唆使杀人、丧尽天良。有的讼师为了捞得巨额利润,往往游走在法律和道德边缘,唆使事主做出越界违法的事情。在元明清时代的法律制度中杀人有一个免死情形:“旧律凡奸案男女同时并获者,本夫可以格杀勿论”。也就是捉奸成双的情况下,本夫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这一点容易被某些无良讼师利用,借以谋财害命。案例一:有一人醉酒误杀妻子,便向讼师龚某求助,龚某出主意道:“你的邻居王大奎是个行动轻狂的人,你可以把他引诱到你家杀掉,再把他的尸体和你妻子的尸体并放在一起,然后砍下两人头颅提去见官自首,说你妻子和他人通奸,两人被你当场抓获后杀死,就不会有大罪了。”案例二:村民某甲的妻子有外遇,某天某甲醉酒归来,发现妻子和相好在家偷情,便愤怒持刀砍人,相好逃走,就只杀了妻子一人,酒醒后发现未能捉奸成双,深感大事不妙,便求助讼师杨某,杨某说“你可以先回去,但是今晚不要关门,屋内点一盏灯,你拿一把刀藏在门后,如果有人进来你就把他杀掉,然后把这个人当奸夫报官,你就可以抵罪了。”原来,当地有这样的风俗:凡是有人晚上出远门很困乏,只要看到沿途人家没有关门还点着灯,不管是否认识房主,都可以进门休息。当晚将近三更时,果然有男子打着灯笼进了某甲家,来者一进门就被某甲杀掉了。谁知被杀的男子是讼师杨某出远门刚返乡的独子,讼师杨某出馊主意自贻报应。


讼师的执业原则

  • 《清稗类钞·狱讼类》介绍的讼师大部分都不是正面形象,他们往往是为获胜而不择手段的人,他们的无底线无原则往往给自己带来祸患。选文中《孙振斋控媳案》讲讼师孙振斋被耳濡目染其诉讼技巧的儿媳妇告倒。《周某唆赵某诉讼》讲周某“挑词架讼”害人谋财,自家几乎被仇家灭门。《讼师伎俩》的讼师杨某出馊主意导致儿子被杀。《讼师陷贤妇案》讲某讼师诬陷好人,制造冤假错案,案发后被“弃市”。但是仅有的一篇《吴墨谦为人释讼》正面介绍了一名执业水准高超的上海松江讼师吴墨谦,他通晓律例,但是有他的执业原则:凡是人有人请帮忙,他必定要详细先问清案子实际情况,己方如果不占理,就力求和解。如果己方占理,他就据理力争,哪怕是高级官员也压制不了他。文中介绍了他的三个执业故事,其中一个是他写状词平息某赘婿妻死失欢,其父亲介入争夺奁赠的诉讼。另外两个则是他锐眼识破伪造书券、典票的案子。
  • 《清稗类钞·狱讼类》中也有一篇介绍《讼师有三不管》,讲了某位讼师的归纳的“三不管”执业原则,这“三不管”确保了他的执业生涯从没有翻跟头。这 “三不管”分别是“一、无理不管。理者,讼之元气,理不胜而讼终吉者未之前闻;二、命案不管。命案之理由,多隐秘繁赜,恒在常情推测之外,死者果冤,理无不报,死者不屈,而我使生者抵偿,此结怨之道也;三、积年健讼者为讼油子,讼油子不管。彼既久称健讼,不得直而乞援于我,其无理可知,我贪得而助无理,是自取败也。”上述三个情形相当于讼师执业的“雷区”,在当时的法律制度和执业环境下也算是很有行业指导意义了。
清代野史中的讼师形象

像方唐镜这样的颠倒黑白讼师不在少数(图片来自网络)



讼师的历史价值

讼师们在封建司法体制内没有相应的社会地位,他们因刀笔及巧诈工夫往往遭人嫉恨,他们还因“好讼”被当局视为添乱者与社会麻烦制造者而屡屡受官方专项打击。春秋战国时期郑国的政治家邓析被视为古代讼师的鼻祖。此人擅长诉讼,史书记载其往往“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引发的思潮一度导致“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对当时的统治者造成严重威胁,因而他的下场不是很好。虽然讼师的社会地位和生存条件极差,但是他们依然凭借自己的智慧在处处掣肘的执业环境中艰难地存续着,他们对当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他们丰富了我国的法律文化。虽然现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根植于我国文化土壤的讼师们的一些执业技巧和办案思路依然能给当今的律师很多有益的启示。

清代野史中的讼师形象

“公正廉明”的司法环境是老百姓和讼师们共同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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