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 騙 罪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夥同楊麗、郭某(二人均另案處理)預謀詐騙後,由李某提供或使用微信二維碼和銀行卡號,在網絡交易平臺騙取他人通過掃描二維碼為網絡遊戲賬號繳納激活費的方式,先後多次詐騙他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同)共計21003.5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提供號碼為62×××12的建設銀行卡、郭某提供號碼為guo906875155的微信二維碼給楊某儼使用。楊某儼等人在“捷淘購”交易平臺要求客戶掃描二維碼為網絡遊戲賬號繳納激活費用,詐騙李某13601.20元。

2.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指使郭某發送號碼為Aa45455s的微信二維碼和建設銀行卡號62×××79給楊某俊使用。楊某俊在“滴魔購”交易平臺要求客戶掃描二維碼為網絡遊戲賬號繳納激活費用,詐騙馮某6900元。

3.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使用郭某提供的號碼為62×××79的建設銀行卡和號碼為cjm17520591239的微信二維碼,在“拍匯購網”平臺要求客戶掃描二維碼為網絡遊戲賬號繳納激活費用,詐騙呂某502.30元。

被告人李某於2019年7月6日被長沙鐵路公安處長沙站派出所抓獲,至同年7月11日羈押於長沙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委託縣司法局對李某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結果為不適合社區矯正。被告人李某退還贓款21003.5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通過電信網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李某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可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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