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遇强暴夺刀砍死暴徒,判几年?知府:敬之不及,无罪释放!

看看自己满身的刺青,再摸摸自己油腻的光头,昆山龙哥怎么也不会料到,自己这种人竟然会为中国法制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甚至写入法制史册。

当然,他更没料到,这一切是在他死后。

不能流芳百世,就要遗臭万年,龙哥达到了古往今来多少人的最高追求!

有的律师说,当时电瓶哥应该保持理智,龙哥一跑就不要再追了嘛!

听这话我只想大骂一声:靠,谁当时能保持理智,谁就不是人!

群情激愤,自然事出有因。

少妇遇强暴夺刀砍死暴徒,判几年?知府:敬之不及,无罪释放!

平时老实巴交的,听了上边的话想勤劳致富,结果没几个富的,还要忍气吞声。反倒是满身刺青“社会人”,这两年不仅开上了路虎宝马,还时不时的欺负人。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

电瓶哥是否防卫过当,自有法律评说,咱只说历史上的两个例子。

一个唐朝的。唐穆宗年间,在京兆府有两个人,一个叫康宪,一个叫张莅。康宪借给了张莅许多钱米。一天,康宪来找张莅要债,谁知张莅喝醉了,与康宪发生了争执。张莅长的人高马大,又发起了酒疯,眼看就要把康宪打死。此时,康宪的儿子康买得闻讯赶来。

康买得年仅14岁,力气很小,自然拉不开,情急之下,康买得拿了一个木锸(锨样的农具),冲着张莅头部打了下去。

父亲得救了,祸也惹下了,因为张莅受了伤,硬撑三天之后就见了阎王。

根据唐代的法律,为解救父母而殴打他人会从轻处理,但是如果打死了人那就是杀人罪。但刑部侍郎孙革却不这样认为,他是一个深受儒家思想教育的人,他认为康买得解救父亲是孝的表现,是救父心切而不是本性凶残,对孝子应当宽容,可以减刑。最后皇帝了解了情况,就赦免了康买得的死罪。

清朝还有一个更类似的事件。

少妇遇强暴夺刀砍死暴徒,判几年?知府:敬之不及,无罪释放!

嘉靖时期,莱州府有个无恶不作的人叫陶文凤。此人色胆包天,竟然看上了自己的兄弟媳妇丁氏,屡次勾引调戏,但都未得手。有一天晚上,他知道弟弟外出不归,于是一手拿着一把刀,一手拿两只银锭,从窗户里翻进丁氏房中,欲行非礼。

丁氏很有智慧,在明晃晃的钢刀面前假装应允,自行宽衣上床。陶文凤顿时放松了警惕,将刀放于床下,自己也宽衣解带,要上床游龙戏凤。就在此时,丁氏眼疾手快,抢过刀就砍。一刀砍中陶文凤左臂,一刀砍中其右臂,此时陶文凤已经受伤倒地,没有了还击能力。(放现在叫犯罪中止,丁氏不应该再砍了)。但丁氏恐其不死,又在其胸部猛砍一刀,杀死了陶文凤。(完了,完了,典型的防卫过当)。

弟媳妇杀死了大伯哥,这事就闹到了知府张船山那里。按照清朝律例,妇女杀死强奸犯也是要惩罚的,至少要杖责50大板。

少妇遇强暴夺刀砍死暴徒,判几年?知府:敬之不及,无罪释放!

但张船山却不愧是个才子加干吏,他大笔一挥:无罪释放!还写下一段精彩的判词:“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

这样的佳人,我敬重还来不及呢,怎么会杖责她呢?

正当防卫多处于紧急之时,法官应充分理解现场的紧迫性,不拘泥成法而契合公道人心,这样才能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否则,正当防卫岂不成了“僵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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