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這些坑,一旦誤入,直接影響收入

勞動合同作為入職時求職者的唯一保障,一旦在合同中留下隱患在一些特殊時期就容易面臨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而對於企業來說任何不做最符合勞動法合同簽署,背後都夾帶了公司自己在經營風險時候的最低成本用人的考量。

所以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我們應該注意到一些最容易遇到的坑。

1、 工資

《勞動合同法》十七條第六點明確要求,企業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明確勞動報酬。其中需要明確的勞動報酬細分下來包括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的具體數額、構成、發放方式等等。

構成是指其中的績效工資、其他津貼、獎金分別佔比多少,而發放方式則是哪些每月發放,哪些在年底統一一次性發放。薪資部分的不明確或者做一些措辭上的包裝則會讓求職者面臨風險時期的大坑。

曾在長沙任職某上市企業時,當時工資五千多,而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在合同中籤訂的數額是650元,這個數值是當時09年長沙縣最低薪資標準。

當時針對這個問題公司解釋是公司所有員工統一都簽訂的這個數值,統一管理,實際工資的發放中是按照與員工的約定工資發放的。

當時想到公司是上市公司,又是行業內核地區內赫赫有名的公司,不會有什麼問題。實際在工作中倒也一切正常,隔了一兩年後在12年整個經營環境不好,公司大量精簡人員要求一個人做近三個人的事,加班在所難免,而在當時和員工矛盾重重的情況下有人提出申述要求加班費,公司無奈只能支付加班費,但是加班費的核算是按照基本工資部分進行結算的,也就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做計算基數,算下來一天工資只有29元,而一個小時的工資則不到4元。07年時候在長沙讀大學做家教一個小時收入都有20元,這一下就把勞動合同中的隱患凸顯出來。

但沒辦法,勞動合同白紙黑字是自己籤的,按照這個標準計算下來,週末加班一天才20多塊,平時晚上加班2個小時也才7塊多錢。並且公司也按照這個數值標準進行五險一金的繳納,交了幾年後連公積金貸款都無法貸,因為數額太低。

入職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這些坑,一旦誤入,直接影響收入

這種情形在勞動合同中,很多公司會把收入的其他部分包裝成為獎金、津貼,這部分收入是可以不寫入勞動合同的,即便寫入勞動合同不明確數額企業也可以隨意扣減,因為在勞動法的管轄層面定義,獎金津貼是企業根據經營效益來發放的,企業狀況不好這部分取消是不違反規則的,只要約定的固定薪資處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可。

而有的公司則為了便於管理薪資約定的是按照所談約定,但是把績效考核工資部分佔比提得很高,而績效的難以程度在入職籤前是無法評估的,這樣的合同簽訂了入職後無疑就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任人宰割。

今年疫情,很多公司降薪降的就是取消獎金、津貼,信手拈來,或者可以提高績效難度來降低員工可得收入。

所以,工資這部分最優、對員工最有利的約定方式就是面試約定工資全額體現在固定收入部分,每月不受其他業績條件影響發放。

入職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這些坑,一旦誤入,直接影響收入

2、 保密、競業限制條款

如果崗位是一些涉密崗位、核心技術崗位,企業一般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協議,要求在職狀態保密以及後續離職後不能在同行業任職。

這樣的協議簽署是合法合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樣的勞動合同以外的補充協議簽署在相關法律法規上由於是履行了勞動合同以外的附加條款責任,企業是需要支付相關的保密、競業限制津貼的。

而有的企業簽收時不寫或者直接在約定工資中拆分出一部分來當做津貼,那麼對於求職者來說就是拿一樣的錢卻要擔當更多的責任。

這在簽訂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時候需要提前瞭解及知會,尤其是當你應聘崗位本身很核心或者涉密,那麼可以在談薪資時候提前瞭解到,然後把這部分的協議津貼納入到薪酬要求中去考量、談判。

入職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這些坑,一旦誤入,直接影響收入

3、 工作地點

很多人忽略這個問題,工作地點在勞動合同中體現。企業搬遷是個小概率事件,但是一旦發生搬遷絕大多數都是搬遷到不相近的另一個地點,甚至省外,遇到這種情況很多人會一廂情願且很自覺的提出離職,覺得企業搬遷了地點不適合只能自己走。

其實對於員工而言,企業搬遷是企業自身違背了合同條款條約,只要是交通不便,都屬於企業在變更勞動合同要約條款,而勞動合同是雙方的,合同條款的變更是需要雙方協商。協商不一致,即員工不同意,企業要麼在原地點給員工繼續安排工作,要麼做辭退並補償處理。

但是這一切需要建立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如果沒有約定,那麼仲裁申訴就存在很多不利條件,很難爭取到個人合理訴求。同類情況的還有崗位、工作時間(周幾到周幾工作,每天幾點開始等)這些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

所以在勞動合同簽署的時候我們需要明確這些細節。

入職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這些坑,一旦誤入,直接影響收入

以上三點是勞動合同簽署中最常見的三個坑,當然作為求職者是弱勢一方,很多時候職業是“求”,我們站在談判不利的一方,一旦談了條件或者質疑公司可能就會錯失這個工作機會,這也是國內很多企業在勞動法上劍走偏鋒上有恃無恐的原因。

但至少我們要知道在合同中已經埋了哪些坑,這些坑埋了了註定企業在有需要的那一天一定會用上,我們能做的就是平時在工作中保留好自己的工作證據、收入記錄、出勤記錄、績效記錄等等證明自己和企業關係、收入水平、考核標準的資料信息,在有需要提出仲裁的時候可以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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