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包干制,请问小区公共物业有收益需不需要公布给业主知道?

霓裳掠影


1业委会成立前物业代收的公益收入不一定公示。等业委会成立后,对公益收入进行审计后,审计报告可以向业主公示,业主也可到业委会查询。 业委会成立后,物业代收的公益收入每季度划入业主大会维修金账户,每半年公示,这在业委会实务上称为规定动作。拍公示实地照回传房地办。

2,业委会成立前,维修金无法动用,因紧急抢修项目发生费用,物业一般以公益收入抵消,业委会成立时总算。业委会成立前不能有新建改建项目,因特殊原因非要改建新建的比如配合社区建立技防网络。由居委会征询业主。 业委会成立后动用维修金按业主大会通过的小区维修金管理规约使用,一般3-5万维修决定权授予业委会,以上由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这些维修支出每半年分小区和楼号两个层次分别公示。 上海还有上海物业公众号,每个业主可以看到所有公示文件,包括自家维修金小帐。


用户67988553804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的收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包干制,一种是酬金制。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搞清楚包干制和酬金制这两个概念。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固定金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提问者所提到的是该小区是实行包干制。通常物业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作为包干金额。也就是说业主交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全体业主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这些服务通常有:小区内公共部分的保洁;小区内公共绿化管理;小区内物业的公共部分及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小区内秩序的管理;消防管理;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小区内的安防管理;物业及设施设备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入通常由管理费收入和公共场地经营收入两部分组成,管理费收入是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的,这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收入;公共场地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公共场地出租的租金、小区内广告收入、小区内公共停车位出租收入、电梯内广告收入、公共用房出租收入。公共场地经营收入通常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物业企业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综上所述,小区采取的是包干制,包干的金额是物业管理费,那么物业管理费的收入是无需在小区内向业主公示的。但是公共场地的经营收入,是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代为收取并取得一定的费用,这部分的收入是一定要在小区进行公示的。如果《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及公共场地的经营收入为包干金额。那么公共场地的经营收入也是无需在小区里公示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物业是包干,公共区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这是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确定的。

首先必须明确物业与业主的关系。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公共区域理应属业主所有,除部分区域在规划建设原本属于开发单位外,其它部分均分摊在各户,就是说业主在买房时已经支付了相关的费用,所以业主拥有这些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产权。

物业服务企业只是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选聘的服务单位。简单说就是雇佣的家庭佣人一样,业主以物业费的形式支付物业费,由物业企业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小区卫生消防安保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工作,物业对于任何公共区域收益不享有收益权和支配权。

相关区域的收益,存在收费行为,物业也只是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被委托的工作,至于怎么收,收多少,如何花是业主自己的事情。物业在代业主收费或者经营的,业主可以支付一定的报酬,比例最高是三七开。即收入30%作为物业企业的劳动报酬,其它归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定期公布物业收支明细,自觉接受业主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特别是除物业费之外的其它经营性收入更需要公布其资金流动情况,例如停车费,公共用房出租,车库出租,广告收入,占道经营租金等每年都是一笔不小的收入,这些收入原则用来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小区的公共部位修缮,其它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如果这些资金得不到很好监管,一旦出现需要动用资金时,账户余额不足,只有业主分摊费用。

目前,这笔资金确实存在监管问题,物业业主委员会都不主动公布,收的钱去哪了,恐怕只有那几个人知道。



老鸟侃楼市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给大家区分一下包干制和酬金制。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酬金制一般都用于政府办公企业办公场所的物业服务)这里面预收服务费的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实际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那就是物业公司的人员的工资,以及合理的利润。


既然你说到包干制,那么像你说的公共区域的,出租以及用维修基金,建的停车场的收入,这个是需要向全体业主公布你的收入支出项目。包干制你收的物业费,他所针对的项目是公共区域的保洁,保安维修服务。如果利用多种经营,把公共区域出租。那么这些收入,就不是你物业公司一家的收入,这个收入如果和业委会达成一致协议,由物业公司出面来管理,收费,然后把这些收到的费用除了你物业公司的成本之外,剩余的都要打包给全体业主,或者是打入维修基金。因为这些设备设施是你利用全体业主的资源,来做的创收,那收入不可能是物业公司的,而是你物业公司替业主来管理东西,不可能把人家的东西占为己有。

酬金制就不一样了。酬金制是你物业公司来就拿个工资拿个合理利润,其他所有的电梯维修,公共区域的维修,设备设施的维修,都是由业主来出的。那也不存在,利用公共区域出租这些情况。


鼎润经济


关于物业服务“包干制”模式下,小区公共物业收益是否需要公示?其实这个很简单,必须要公示,原因是物业服务费和小区公共物业收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畴,不能混而一谈,下面老周具体说说:

 

一、首先要搞清楚物业服务费、包干制、物业成本几个概念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这几个概念有明确定义。

2、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3、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4、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包括: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所以:物业服务“包干制”只限于物业服务费及相应的支出部分,不涉及到其他的,如:公共物业收益(公共部分出租、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地面停车场收入等),也不涉及到维修资金的部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小区公共物业收益的权属

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公共物业收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在扣除物业公司的实际管理成本或支出后,剩余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按照业主大会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所以,如果采取“包干制”模式的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公共物业(公共部分出租、公共区域广告收入、地面停车场收入等)进行了经营,必须要对该部分收益、管理成本等财务数据进行公示,告知全体业主;扣除管理成本后的收益部分按业主大会约定用途使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委员会、业主对此有监督权。

 

三、关于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因各省市法规政策不同,权属界定、收益归属、管理模式等也不同。

1、对于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应当同“小区公共物业收益”一样处理,业主大会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和经营,停车场收入扣除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停车场管理和物业服务打包按“包干制”模式进行管理,那必须要经过业主大会决定。

对于本问题中的“使用维修资金改造后的停车场”,从法理上分析,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停车场收益应当进行公示。

2、如果停车场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具有单独产权,或开发商保留停车场产权等),那么停车场属于停车场所有权人委托物业公司经营,物业公司就没有对业主公示的义务了。


老周聊物业


可以肯定的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的收益,不管是包干制或是薪酬制,公共部位的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这也是在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中明示的,不可争辩的。但为什么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争议,遭到业主投诉呢?这里边有几个问题双方都要搞清楚:一是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一旦双方有物业服务协议签订,虽然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经营管理权归物业服务公司;二是有所有权不等于有经营管理权,两者应该是利益共同体,但又不能互相干扰;三是公共部位一旦发生经营,管理经营是有成本的,比如对外出租地皮房屋墙面屋顶广告,就需要人员联络勾通,需要材料设备能源等;物业公司要算好帐记好帐,经得起审计和查帐;四是公示要明要清,明,要在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让广大业主都能看到;清就是收支帐目清析,收益明析可信;五是公共收益除去管理成夲外,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具体怎么分配,有业主委员会的交业委会,没有业委会的,可用于小区文化建设、健身、群众文艺活动等;如果小区物业费偏低,也可以用于补偿物业费不足,以便提升服务水平。当然当地住建部门还会有一些地方性指导意见,物业、业主也可参照执行。不知解释准不准,供参考。


美侯王666


选聘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一般两种合同方式。

一种是包干制,双方约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费标准。物业公司按约定提供服务,业主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自负盈亏,业主要求的是结果。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物业公司有很强的自主权,责任明确,工作效率高。

缺点是物业公司靠道德做事,不易监督。

另一种是酬金制,双方约定事项如何执行,费用如何承担。物业公司按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提取相应的报酬。不足或结余由全体业主承担或享有,物业公司稳赚不赔。

这种合同的优点是费用透明,业主参与度高。

缺点是物业公司主动性不高,省了钱与其无关。协商成本太高,业委会不敢担责或出问题被业主质疑,很多事情可能都需要业主大会表决。

无论哪种合同方式,理论上物业费与公共收益都是两码事。物权法规定,全体业主是所有权人,公共部分所得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有一种特殊情况是:物业公司在投标时,物业费报价不高,且约定小区的公共收益弥补物业费,双方认可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没有以上特殊情况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该全部公示。

物业费是否公示,看双方采用的是何种合同方式,以及是否公示的约定。


姜姜聊物业


公布了又能怎么呢?还能到业主手里吗?!一分也捞不着。所有的公共收益须由物业公司单立帐户,统一帐目管理,做为公益金的专项支出。如公共区域的大修改造,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修改造,业主委员会人员津帖,招待,业主大会费用等!另一项也可以用作物业费的不足!总之公共收益必须用在公共事物上!有余额的计入下一年的公共收益中。以上资金的动用支出由物业公司提请至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落实执行!《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案件的司法解释均有解释!都好好看看再评论好不?!


卜准


包干制的物业,对业主公示的收入和支出,物业费加上广告费,停车费及场地费的收入,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公示收入栏和支出相比,总是亏损的,而且年年亏损,但又赖在小区不主动撤离。而这样的小区,我相信不是小数,所以当前物业纠纷案件也是居高不下。


用户65585285622


今年2月1日,习近平主席“看望慰问了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和物业员工”。

习主席看望慰问物业员工,是对物业行业和物业员工的劳动的肯定。物业员工凭自己的劳动挣钱吃饭,他们的劳动是光荣的,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电梯楼房的电梯和二次供水运行需要有人24小时监管,由物业人员承担较为合适。

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公司是业主聘用的管家,两家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各自履行职责,互利共赢,合则双赢,斗则两败。

在市场经济年代,享受服务就要付费,小区事项谁受益谁付费。有的业主的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要求享受免费优质服务,落伍了。小区无论是由物业公司管,还是由社区管都不可能有免费的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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