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亞,它是撒哈拉以南非洲經濟基礎較好的國家之一,是東非地區工業最發達的國家,還是“一帶一路”合作在非洲的重要支點和中國政府確立的開展產能合作先行先試示範國家之一,也是在信貸和創業方面是世界上表現最好的國家之一。
信息通訊技術、皮革、紡織和服裝、農業和可再生能源等領域。
運輸服務、信息通訊技術、旅遊業和能源產業等關鍵的增長行業。
![肯尼亞為什麼是東非地區值得投資的國家?](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柴油電站、水電、鑽探和蒸汽領域、管道構建、存儲設施以及石油勘探等項目也迎來發展機遇。
投資優惠政策
肯尼亞政府為鼓勵投資制定有一系列優惠政策,如投資補貼、折舊、虧損結轉、關稅減免等。
![肯尼亞為什麼是東非地區值得投資的國家?](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投資補貼
肯尼亞政府在全國範圍內對製造業和酒店業以及保稅工廠和出口加工區企業給予100%的補貼。對於與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和環保投入也計入投資並享受補貼。
折舊
允許資產按賬面價值進行折舊。
虧損
商業企業的虧損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直至盈利。
免除稅賦項目
- 對旅遊酒店的投資可申請免關稅和增值稅;
- 資本貨物、工廠設備和機器免除關稅;
- 外國投資者自用的車輛、計算機免除關稅;
- 在內羅畢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
- 大型私人投資項目,投資於再生產的不動產,兩年期間超過500萬美元,併為國家產生淨收入的,該項目進口資本物的進口關稅稅額,可與所得稅相抵扣;
- 用於加工復出口的材料及出口產品所需原材料的生產或在國內市場銷售的免稅產品的生產,免除關稅。
投資重點注意事項
投資便利化程度較低,基礎設施落後
肯尼亞外商直接投資便利化程度較低,基礎設施落後,辦事花費時間較長。肯尼亞法律規定外商直接投資最低限額為 50 萬美元,門檻設置過高,對外資進入造成一定障礙。
在稅收、經營範圍、企業所有權和土地等方面,對外資也規定了不同於內資的待遇標準,給外資設置了不少經營限制。
港口、公路和鐵路等基礎設施不能滿足實際需求,運力不足且運費昂貴,物流成本佔總成本 40% 以上;電力供應不足,用電成本較高,對製造業產生一定影響。
僱傭員工
外國人工作許可政策的不確定性,造成投資者僱傭外籍員工獲取工作許可方面存在障礙。超過五層的投資者曾遇到過工作許可問題。
環境保護
肯尼亞非常重視環境保護,政府有專業督察員監控企業的環保措施執行情況,一旦發現違規行為,不僅要依照法律進行處理,同時還可能向媒體曝光。
中資企業一定要嚴格遵守肯尼亞環境法令,自覺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在投資預算中要充分考慮用於環境保護的支出。
此外,肯尼亞高度注重野生動物保護,嚴禁攜帶、買賣和出口犀牛角、象牙、海龜等野生動植物原品或製品。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將面臨嚴厲刑罰和鉅額罰金。
投資面臨的主要風險和解決路徑
企業在海外投資過程中面臨的風險大致可以分為兩類:政治風險和非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企業海外投資過程中最不可預期的風險,最終表現一般是政府違約,如終止合作、國有化、徵收等。
- 一方面,部分東道國家政局不穩定,民族衝突和宗教衝突此起彼伏,有時甚至爆發內戰,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
- 另一方面是政治暴力事件。由於貿易保護主義的驅動,以及經營過程中由於勞動權益問題引發的罷工事件,給企業經營帶來很多困難。
非政治風險的種類比較多,主要的法律風險有:
- 投資前未能充分進行項目考察和東道國法律環境調研,導致投資未能實現預期效果,甚至違反東道國有關外資、土地、環境、稅務或勞工方面的法律;
- 東道國貨幣貶值帶來的匯率風險,造成進口材料價格上漲,投資收益縮水。
- 因輕視合同談判和簽署,未仔細審核合同中的付款條款、價格調整條款、違約條款和免責條款,給自己製造交易陷阱或者違約風險。
解決路徑
對於政治風險,律回網建議企業在“走出去”之前調研東道國的政治環境和宗教環境。如東道國存在一定的政治風險,且該東道國屬於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的成員國,企業可以向 MIGA 申請擔保。
對於非政治風險,首先,我們建議企業從以下方面規避風險或者將損失降到最低:
1、對東道國的外資准入政策、投資優惠政策、產業發展政策、企業組織形式、稅收制度、勞動法律制度、環保以及外匯管理制度等進行調研;
2、審慎對待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尤其是價格條款、免條款和違約條款,避免出現糾紛時處於被動地位;
3、在簽署合同時充分考慮匯率風險,儘可能約定以美元作為支付貨幣,並提高美元支付的比例,同時,可以約定匯率變化超過一 定幅度時,雙方對合同價款予以調整;
4、綜合運用保險和金融等手段,轉移投資風險,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5、投資過程中,如東道國因違反了其保護投資的國際義務而出現政府違約,且中國企業在東道國未能獲得其他合理途徑的,企業可以根據我國政府與東道國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向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申請仲裁。
投資爭議解決辦法
在肯尼亞經營的跨國公司,多選擇採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爭端。
肯尼亞是 1958 年《外國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公約》的成員國,符合條件的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可以在肯尼亞得到執行。
對於投資者與肯尼亞政府間出現的投資爭端,在救濟無效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根據本國與肯尼亞簽署的投資協定,向 ICSID 尋求救濟。
肯尼亞擁有獨立的法院系統。但從實踐來看,因當地法院能力有限、缺乏透明度,以法院訴訟的形式解決投資爭議,效果通常不盡人意。
海關通關實務
肯尼亞標準局(Kenya Bureau of Standards)要求自2005年6月30日起所有進入肯尼亞的商品均需證明符合肯尼亞的標準,或得到由ISO/IEC17025體系授權的實驗室、國際實驗室認可的合作組織或國際檢驗機構聯盟簽發的產品測試證明。
肯尼亞對進口植物和植物產品規定有嚴格的檢驗檢疫程序,有關信息可登錄肯尼亞植物健康檢驗服務局網站(www.kephis.org)查詢。
對嚴格禁止進口產品嚴禁通關,如黃豆、豇豆、苜蓿和小扁豆等;
對某些可能給本地植物帶來不良影響或疾病的植物及種子必須在口岸進行檢疫,如甘蔗等;
對某些來自境外某一特定地區的特定地區的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可憑肯尼亞
植物健康檢驗服務局簽發的許可證明予以放行。
閱讀更多 走進中東非CTW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