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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邢政办字〔2016〕55号)要求,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引导并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为落实分级诊疗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政策。参保居民就医应到县级医院首诊,县域内医院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治疗服务,病情严重需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市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一、转诊流程

1、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首诊,经门诊或住院诊断病情严重需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到巨鹿县医院转诊办公室(门诊楼四楼)填写《邢台市城乡居民医保市级定点就医转诊备案表》,经医保科盖章确认后,持表格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因患突发重症疾病未来的及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而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在入院后三日内(未出院)到巨鹿县医院转诊办公室(门诊楼四楼)办理转诊手续。

2、各县(市)参保居民长期在市区居住或务工的,可以持房产证、务工证明、营业执照、就读证明、居住证等证明资料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填写《长期市区居住人员市级定点住院备案表》,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后,给予办理医保登记备案手续。

3、患有癌症放化疗、肝肾移植术后、尿毒症肾透析、血友病疾病的参保人员在每年首次住院时持诊断证明书、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绿色通道登记备案,办理后年度内在已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诊治的不再办理转诊手续。

二、报销待遇

1、参保人员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执行《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住院医疗待遇规定的起付标准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即市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起付线为1000元,市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起付线为400元。

2、参保人员直接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百分之五,即市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市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3、参保人员自行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未办理转诊手续,又未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百分之十,即市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市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

巨鹿县承办转诊定点医疗机构:

巨鹿县医院(县医院门诊楼四楼转诊办公室)

联系电话:4321796

巨鹿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巨鹿县人社局一楼

电话:4323364

巨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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