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復工復產工作期間被傳染新冠肺炎能否認定工傷?

在與新冠肺炎疫情鬥爭的同時,企事業單位開始復工復產,單位人員陸續上崗工作。大家十分關注的一件事,工作期間一旦被傳染上新冠肺炎怎麼辦,算不算工傷?

俗話說法無授權不可為,認定工傷與否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想弄清這個問題必須先了解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一,從《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原則、目的意義上講,一般企事業單位上班的職工被傳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是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傷保險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作出詳細闡述,強調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均衡保護用人單位和職工權益。如果把工作期間被傳染新冠肺炎認定為工傷,那麼工作期間被傳染的乙型病毒性肝炎、流行性乙型腦炎、肺結核、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等流行性傳染病算不算工傷?如果都算上工傷,對企業是不公平的,這就與均衡保護用人單位和職工權益的立法原則相違背。所以說一般企事業單位上班的職工被傳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工傷

二,從工傷認定的條件上分析,一般企事業單位上班的職工被傳染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也不能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的規範性法律法規《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種情形是工傷認定的必要條件。凡是因疾病導致的工傷認定,必須是職業性質原因引起的疾病。職業病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類,分別是:

1、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塵肺病,如矽肺、煤工塵肺、石墨塵肺等;其他呼吸系統疾病,如過敏性肺炎、棉塵病、哮喘等。

2、職業性皮膚病。如接觸性皮炎、光接觸性皮炎、痤瘡等

3、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灼傷、電光性眼炎、白內障。

4、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聲聾、鉻鼻病、爆震聾等。

5、職業性化學中毒。如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錳及其化合物中毒、鎘及其化合物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如中暑、凍傷等。

7、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等。

8、職業性傳染病。炭疽、森林腦炎、艾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萊姆病。

9、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職業病。有金屬煙熱、滑囊炎(限於井下工人)、股靜脈血栓綜合徵、股動脈閉塞症或淋巴管閉塞症。

新冠狀病毒不是一般企事業單位工作活動中產生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企事業單位上班的職工被傳染新冠肺炎也就不能認定工傷。

抗疫一線醫護人員和抗疫輔助人員認定除外。他們工作在新冠肺炎病毒傳染區,與新冠肺炎病人近距離接觸,新冠狀病毒是工作活動中的有毒、有害因素,時時刻刻威脅著他們的心身健康。他們被傳染新冠狀病毒肺炎理應認定為工傷。抗疫輔助人員包括參加抗疫一線工作的公務員、維持抗疫秩序的警察、抗疫一線工作的志願者。

三,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0年2月21日表示: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為工傷。

人社部在《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

此次新冠肺炎是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一般企事業單位上班的職工被傳染新冠肺炎,各地醫保及財政部門要求確保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對於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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