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离柜概不负责”是保护储户利益,还是不负责,究尽谁赢了?

大风起兮云飞扬y


以前大部分银行确实是有‘离柜概不负责’的标语,但其实它是以前科技技术不发达下的遗留产物,现在已经很少见到这个牌子了。

举个实例:一位姓刘的女士前往银行取钱,回家后才发现银行多给了1700,但是刘女士并没有将这1700归还,而是占为己有。因为刘女士认为,按照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既然离开柜台了那这钱也就归自己了。不过,最终法院还是判决要求刘女士返还钱款,否则就是违法。

那么,我们来剖析下这种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其中的关于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也就是属于一种霸王条款,归其初衷,对银行来说,只存在账目平或不平的问题,只要账目对不上,哪怕是一分钱,银行一样头疼。


二,对我们储户而言,其实是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民法通则第92条清楚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只是维权需要以正确的方式,面对银行的疏漏储户也应当保持理智。如果拒不归还,那就属于非法获利,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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