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得肝癌死了,房子剛建好,還沒辦房產證,婆婆跟我爭房子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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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跟你老公屬於合法夫妻不?如果有結婚證,向你這種情況,辦房產證的時候就有明確的說明的,各方面的證明都得齊全才能辦的,我們國家有相應的法律,不是你婆婆一個人說了算的。


不是李老師


看到這個問題,我特別感慨。因為前兩天老公跟我說,要去做個公證,我問他公證什麼。他說人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意外,萬一他出事了,那我們辛辛苦苦買下的房子車子到時候根據現在的繼承法,他父母也會有份額,他父母年紀已經大了,到時候萬一去世了,份額就給了他妹妹妹夫,真到那時候我就非常被動。所以他決定去做個公證,萬一他出事了,他名下的所有房子車子錢等都給我。

我問他不怕我以後再嫁人嗎?怎麼份額不給孩子?他說如果寫了孩子的名字,萬一在孩子成年前我遇到事情了需要賣房,就會很麻煩。他相信我對孩子的母愛,我不會虧待我們的孩子的。

我問他你父母呢,他說他父母有房子有存款有養老和醫療保險,養老沒有問題,而且他相信我的人品,萬一他父母真的有需要我的時候,我不會袖手旁觀的。

我老公不是一個浪漫的會說甜言蜜語的男人,平常很沉默穩重,但是當時我真的非常驚訝他會準備這麼做,也十分感動。

想起明星張智霖,他說最怕的是他萬一死了,老婆孩子錢不夠花,我老公說,他最怕自己萬一出意外了,我跟孩子生活過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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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我身邊的一件事吧,嬸嬸孃家弟弟意外死亡,賠償金22萬,因為有兩個孩子,老大剛上高中,老二小學一年級,有一個七十多歲的母親,母親還有一個兒子,最後給母親了4萬塊錢養老錢,媳婦帶著兩個孩子和剩下的18萬塊錢改嫁了,兩個孩子要上學,小的以後要結婚,我覺得給媳婦18萬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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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這種事很普遍 ,30年前我單位一個家是農村的 同事的媳婦 就是這樣的 ,剛結婚沒幾天 老公就死了 ,被婆婆到家裡搶劫一空 ,當時我很不理解這些人 ,你遇到這種情況 首先要看你有沒有孩子 ,如果有孩子的話 誰也把你趕不走 ,如果沒有孩子 但是蓋房的錢是你老公出的 ,他也把你趕不走 ,可以坐下來和他們協商 ,你老公的財產 首先你可以得到一半 ,剩下的一半再是你和你婆婆公公一起分配 ,他們的子女也就是你老公的兄弟姐妹 沒權利和你們分配 ,所以你還是可以得到大多數 ,但是農村好像有不成文的規矩 她們的兄弟姐妹也來和你搶 ,你可以到你們縣城找一個律師幫忙 去和他們談 ,這樣會有一定的真實性 ,關鍵你自己不能軟。還好是房子 他們不能直接搶走 只要你在裡邊住著 他們應該也沒有辦法 ,原來我同事在幾十年前,家裡的桌椅板凳 電視機 洗衣機之類的 全部一搶而空 ,房子是租的 所以給她什麼都沒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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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識的一箇舊同事就是這個情況,她還是外地人,當時孩子才幾個月大還沒上戶口,後來她公公婆婆也強行入住,等小孩7歲上小學的時候又沒戶口,結婚證書早就沒了,他老公的戶口早就銷戶了,又因為是外地人辦事困難反而引起麻煩一大堆,生活過得很苦。


就是想不起來


沒房產證的,基本就是在宅基地上建的,也根本沒有申報過,那麼房子屬於戶口本上的戶主。申報過那麼就是屬於申報人,如果申報人是你老公,而且建設局批了那麼屬於你們夫妻共有財產,你原本有一半再加上你老公遺產的一半。我建的房子就是用我家戶口本申報的,戶口本我爸是戶主,房子名字就是我爸的,雖然是我出的錢建的房子,但是房子確實屬於我爸。。。


隨手砸雞蛋


老公死了,房子剛建好,還沒辦房產證,婆婆跟你爭房子,怎麼辦呢?小菜分享下對這個問題的法律意見,供參考。

第一、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01、《婚姻法》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是共有財產。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02、《繼承法》規定

公民死亡時遺留的房產是其遺產。

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

03、《物權法》規定

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取得物權的,自行為成就時生效,無需登記即可取得產權。

第二、根據你家的情況,如何解讀法律規定?

根據你在背景信息中描述的情況,結合法律規定,小菜為你詳細解讀如下:

01、什麼時候取得房屋產權?

你們在取得審批手續後,自己建房,屬於合法的建造行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權,自建造完成時起,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權,無需登記即可生效。

直白點說,農村自建房,只要履行了合法的審批手續,房子建造完工,自動取得房子的所有權。

那為什麼還要辦房產證?

辦房產證只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對你的房屋所有權進行確認,發一本證給你,便於你們能提供證明自己對房子擁有產權,這跟城市房地產需要先發證才能取得所有權是完全不同性質的。

舉個例子:

比如說,一個人是不是有合法身份,是以戶口登記為準。派出所發個身份證給你,完全是為了使用起來方便。如果不發身份證給你,後者沒有辦身份證,不等於你沒有戶籍,只要有派出所的戶口登記,即便沒有身份證或戶口冊,你也不是黑戶,就是這個道理。

02、如何認定房屋的產權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房子是在你們婚姻期間建造,排除雙方的特殊約定,一般理解這個房子就是你們兩口子的夫妻共有財產。

這種共有是不區分份額的共同共有,而不是份額明確的按份共有。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共同共有是基於共有關係而成立。當這種關係消滅的時候,就可以區分出份額,將共同共有轉變為按份共有。

再結合《繼承法》的規定,發生遺產繼承時,應當先劃分出遺產範圍,將在世一方的一半產權剝離出來,剩餘的一半產權才是遺產。

三部法律規定結合起來理解,就是說房產原本是你們兩口子共同所有的,現在你丈夫去世了,房子就是你一半,他一半,他的一半現在就是遺產。

03、按照法律,如何繼承?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知道,這個房子有一半是你的,有50%產權是你丈夫的遺產。

(1)繼承人範圍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你丈夫的50%產權作為遺產,有權利繼承的人是你、子女和婆婆、公公。

假定你只有1個子女,公公去世,只有婆婆,那這樣的話,有權繼承這50%產權遺產的人就是3個人,沒有其他人了。

(2)如何分配?

按照《繼承法》規定,一般繼承遺產的權利都是同等的,分配遺產也是原則上均等分配,根據上面3個繼承人的假設,也就是50%產權分成3份,各佔1/3。

當然,經大家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不均等分配的話,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前提是大家都願意這樣做,接下來就是看小孩的大小以及老人生存能力。老人還有沒有其他子女?如果老人就你丈夫這一個兒子,以後也無依無靠了,那分一些過去還是合理的。

如果婆婆還有其他子女,而你的子女又很年幼,正需要用錢,那婆婆如果還要多分,就顯得很沒人情味,甚至完全不分也是合情合理的;只是在法律上看,她確實有這個權利。

(3)如何操作?

房子是不動產,一般不宜分割實物,就是補錢,房子建蓋花了多少錢,理出一半,按照人頭和上面說的原則,就可以操作了。

第三、婆婆跟你爭房子,怎麼辦?

通過上面的法律規定解讀,已經清楚了法律的詳細內容,這就是萬一要是對簿公堂,你將面臨的法律境遇,算是先給你有個心理準備。

01、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你怎麼辦?

如果要按法律規定執行,你婆婆是可以分一些遺產權利的,但想把房子都爭過去,顯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法的。

遭遇這種情況,能協商解決就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可以請村委會或居委會調解;調解結果不滿意的,或者無法調解的,就訴訟吧,虧就虧一些,但房子還是保得住的。

由於家裡的頂樑柱喪失,經濟來源會受到很大影響,加上孩子估計還小,以後的生活壓力會比較大,萬一要是不得不補一些錢出去,可以請求延期支付,把付款時間拉長,不要短時間付錢。

02、如果按農村習俗,怎麼辦?

一般來說,按農村習俗看,婆婆是沒有權利過來爭房子的,尤其是成家立業的,你把房子給人拿走了,以後別人一家老小去哪裡住呢?可能是其他人有想法而已。

綜合全文看,要做好兩手準備,一是法律準備,二是農村習俗準備,怎麼好弄就怎麼弄吧。農村的事情確實還是比較難處理的,持久戰的幾率很大,不要過於急躁,也不要有過重的心理負擔,生活總是要繼續的。


房壇法菜


父母是法定繼承人,如果房子是共同出資籌建,父母享有一半的繼承權,也就是你丈夫的那一半。如果是你一個人的出資的,那麼你提供證據,父母可以不要。如果是父母參與付款的,那就理所應當有人家父母一半。人家養個孩子一輩子,白髮人送黑髮人已經很不容易了。別總是站在女人制高點去想事情,如果是你死了,你父母來算賬,你老公這麼想,你在天之靈有何感想。現在的人就是太不注重孝道才會弄出這麼多麻煩事。


客觀評論人人有責


看了前181位網友的回答,我插言談一下我的看法。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是遺產,無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由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得份額。可能大家均沒有意識到這個房子是什麼性質的房子。能在老房拆除重建新房的,這不是國有土地上的房產,這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房,老房在公公名下,公公去世,由兒子兒媳拆除重建。房子剛建好,沒有來得及辦不動權證(歸土地局不動權產部門改名確權,並不是國有土地上的房產權轉移,也不用繼承公證) ,我說的對不對?婆婆在兒子死後要房子,考慮可能涉及四個問題:

一、新建房並不是純粹的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能按照國有土地房的繼承法析分財產,公公名下的老房拆除,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給誰了?當初拆舊建新,分家產是如何約定的,婆婆現住在那裡?

二、一個農村大家庭分戶,兒子能動用老房重建,我認為婆婆肯定是另有宅基地房。本集體組織成員在集體土地上建房屋,是一種福利性質,一個兒子或者宅基地面積超標,達不到分戶條件 ,相關部門不會新批宅基地,這是一種宅基地使用權的認可的合法自然分戶,新建房就是公婆和兒子兒媳協商好的。原則上婆婆另有宅基不再對此宅基有使用權。按繼承法地上房屋她應該有繼承權,但婆婆自己有房,兒媳孫子無房屋,婆婆可以來居住,但她沒有處置權利,更不可能將房要回婆婆名下。

三、婆婆有可能是擔心兒媳改嫁或者是已經發現兒媳有改嫁的苗頭,婆婆擔心兒媳賣房走人,其實,再婚和房產歸屬沒有必然關係 ,所以這不是繼承糾紛,現在也不是繼承的時候。當然如果房子真要賣掉或者是徵用拆遷補償,婆婆有權從中取得部分補償是可能的。人員不變化,房子不滅失,不會有繼承出現。

四、婆媳均很不幸,一個死了兒子一個死了丈夫,看在孫子的份上,看在同病相憐方面,這兩個女人不應該爭奪。不管兒媳是否再婚,畢竟跟了你兒子一場,只要自己有房住,不要過份在這方面難為兒媳。

謝謝大家的回答給我提供思路。說得不對請批評。


泰山木32140178


說說我的觀點,大家不要噴我[呲牙][呲牙]

先說一下,我這個人就怕別人跟我來軟的,不怕來硬的,你硬我就剛,你剛我就強!如果換做是我,婆婆跟我撕破臉皮的那種鬧,那就很好辦了!文明的做法是諮詢律師,該怎麼辦就怎麼辦(當然我可沒有那個閒工夫跟她叨叨這些沒用的) 不文明的辦法,嘿嘿,我就花錢僱幾臺挖掘機剷平了,然後直接走人就行了!既然已經鬧僵了,物是人非,也沒有什麼可留戀的了,何必留在那裡找氣受!再說了,一個女人真的不容易,有合適的還得成個家,不管走到哪裡還能缺了你房子住?想開點,沒必要太糾結,人生太短,怎麼痛快怎麼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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