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要怎样才能防止法官滥用职权,确保公正判案?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是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他曾在波尔多大学攻读法律,毕业后又到当地高等法院就任律师。1714年,孟德斯鸠花费2.4万利弗尔买下了波尔多法院推事的职位,成为一名法官,当时他才25岁。当时的法院愈来愈成为对抗王权和封建特权的机构,法官们集体反对王国政府对司法权的干预,为此孟德斯鸠经常与当地的总督发生争执,弄得身心俱疲。

1725年11月他发表了《审判与执法应以公平为准绳》的演讲,激烈地抨击法国黑暗的司法制度,他大胆地说:

“任何时候你们都可以不让我们知道真情,只让我们看到局部和表象。你们可以捆住我们的手脚,规避或滥用最正确的条款;你们一边不停地向我们的当事人展示公正,一边却又使公正对他们总是可望而不可即。”

既然在法庭上找不到公正,孟德斯鸠便频繁缺勤,并且在业余还写出了一本《波斯人信札》,从而一举成名。第二年,他决定把波尔多法院庭长的职务卖了出去,决心从事学术,想解决这样一个困惑——怎样的司法制度才能保证判案的公正性

《论法的精神》:要怎样才能防止法官滥用职权,确保公正判案?

孟德斯鸠辞去法官职位,专心研究法学

孟德斯鸠对洛克三权学说的改进

从法院离职后,孟德斯鸠开始了游学生活,他的足迹几乎遍布欧洲,而最令他感兴趣的国家当属英国了。在《论法的精神》中有一篇《英格兰的政体》,里面阐述了孟德斯鸠对三种权力的理解,他改进了洛克的分权学说。根据洛克的说法,国家权力主要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它们的含义是这样的:

  • 立法权:是指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也就是制定法律以及做出重大决策的权力。
  • 执行权:负责执行法律和决策的权力;如果说立法权是意志,那么执行权便是力量,就好比大脑和四肢的关系,大脑产生去哪里的念头,四肢则把这个念头付诸实践;
  • 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洛克的三权划分属于抽象的理论,当时还没有具体的经验依据。而且从逻辑上来看,“对外权”应从属于“执行权”,因为对外宣战媾和、签订条约等都只是在执行法律和政策而已,它在本质上是执行权的一种。

在洛克学说的基础上,孟德斯鸠进行了改进,他说:

“所有国家都有立法权、针对万民法的执行权、针对公民法的执行权这三项权力。”

这样,真正说来权力只有两大类——制定法律的权力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执行法律的权力又分为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前者依据法律而积极行动,具有扩张性;后者只有在法律被触犯时才发挥作用,具有保护性。

根据孟德斯鸠的解释,“立法权”就是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的权力;“针对万民法的执行权”就是对外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见使臣以及维护内部治安、预防外敌的权力,它相当于洛克的“对外权”,孟德斯鸠称之为“国家行政权

”;“针对公民法的执行权”指惩处罪犯、为个人争执做出裁决的权力,人称“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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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三权与洛克略有不同

古代司法权的依附地位

一般来说,掌握立法权的机构同时也会拥有国库,把持国家财政;掌控行政权的机构则拥有军队,具备强力;而掌握司法权的机构则能判决一个公民是否有罪。

这三种权力一直存在于各种不同政体的国家中,希腊人的立法权由公民大会掌控,行政权和司法权归于国王,所以王权经常呈扩张的趋势,这也是雅典屡遭僭主制困扰的原因;在王政时代的罗马,国王不仅拥有军队,还掌握案件的审理权,同样实现行政与司法的合一,是为“王权”;当塔特文登上王位后,他不满足于独占的两权,还想继续蚕食立法权,有意自己制定法律,不让人民参与其中,最终遭到人民的抵抗,被驱逐出国,实现了共和。

罗马共和国第一次将王权中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离开,他们把行政权分割给执政官、市政官和财务官等元老院的成员;再设立大法官来分掌司法权,负责审判私人案件;立法权则继续保留在库里亚或公民大会中。直到苏拉、凯撒等军事强人的崛起才逐渐合并了三权。

在欧洲的中世纪,“王权”由过去的行政与司法合一,变为行政与立法合一,司法权逐渐交给了臣民。从这时起,司法权的依附性变得愈加明显。国王们发现自己无需审理每个案件,只要授意给下属去审判即可。明朝初年,权力欲极为旺盛的朱元璋就曾下令“凡有大狱,当面讯”,试图吞并司法权,朝廷重案皆由皇帝审理,法司无权过问。洪武十四年时,他发现一人难以兼顾那么多政务,所以设立了四辅官。案件由皇帝先定性,然后再交四辅官封驳。次年,朱元璋才“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将司法权交给了臣民去办。

所谓的“三法司”就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受理天下发生的案件,都察院负责纠察刑部的工作,大理寺则对审判结果进行最终的复核。所有这些部门的官员都只是皇帝的臣民,替皇帝办事而已。所以在明末,东厂、锦衣卫崛起之后,司法权的重心也就由三法司转向了厂卫。皇帝可以授意厂卫逮捕任何人,而且还能由厂卫先定罪,然后再交三法司去走过场。司法权所依据的原则不再是法律,而是皇帝的意志。

孟德斯鸠在担任法官期间,看到了王权干预司法权所产生的危害,法官之所以做不到公正,原因无非是两个方面:客观方面他会受到外界的干预,主观方面他又会滥用职权。所以,首先要让法官保持相对独立,其次要对法官进行监督和制衡。在当时,摆脱王权的控制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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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依附于王权是不公正的根源

司法权如何脱离王权的控制

孟德斯鸠在理论上将司法权从依附地位提升到三权之一,他说:“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这个原则不仅说明司法权要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还告诉我们司法权不能像古代那样依附于王权,它应与行政权和立法权并立。

王权控制下的法院常令人感到恐惧,因为只要皇帝不高兴,谁都有可能被三法司逮捕及判刑。在地方,官员也是一个小小的皇帝,他们既能征税又可征兵,还兼具处理平民纠纷的法官角色,所有权力都混在了一起。古代的平民之所以畏惧官员,就是因为他们具有捉捕嫌疑犯的权力,他集行政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官高于吏。

在现代社会,不仅立法权与行政权要适当分立,而且司法权也应摆脱依附性的地位。如果说立法机关的原则是公意,行政机关的原则是效率,那么立法机关的原则就是公正。要想确保法官的公正性,就得保持其独立性,确保在判案时不受外界利益的干扰。如果由人民选举出最高法院的法官,那么他们可能会迁就民意,有时在重大的舆论压力下,因不敢得罪民众而做出过度的判决;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中央政府或议会单独任命,那么他们可能就会俯首听命于具有任命权的部门。因此,

应将法官的任命权一分为二,由中央政府提名,议会来批准;或者人民选举候选人,然后由政府批准。这样,最高法院的法官就不再各自单独受制于立法权或行政权。

其次,最高法院的法官一经任命,除非不称职或者有违法行为,否则任何人都无法罢免他。因为谁拥有了无故罢免法官的权力,谁就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立法机关掌握财政、代表意志,行政机关拥有军队、代表强制,司法机关既无财政也无武力,所能有的只是判断,要想不依附于两权,它只能力争保持独立。一般而言,经验越丰富,知识越专业,判断才能越准确,所以法官的任职期限一般要比普通官员长得多,而且基本不会产生垄断权力的危害。

最后,法官的薪俸应丰足,而且只增不减,用高薪养廉的方式来抑制腐败。

《论法的精神》:要怎样才能防止法官滥用职权,确保公正判案?

怎样防止法官滥用权力?

当司法权从依附地位中独立出来后,它便成了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政党如何纠纷,民意如何波动,法官唯一听从的对象绝不是任何人,也不是他自认为的良心,而是法律。法官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都属于滥权,应被追究责任。

孟德斯鸠说让人畏惧的应是司法制度,而不是法官个人。法官只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因此当司法权要追究嫌疑犯的行为时,他有权为自己挑选法官,或者最低限度地要求避开某些法官。其次,某个法官不能长期占据某地的法庭,他的任期虽然较长,但任地应灵活变动,因为法律一般具有全国性,法官不需要像地方官员那样十分熟悉当地风情。最后,尽管法院不应固定,但判决却应固定。同一情况的犯罪,不应轻重有别,判决书始终是精确的法律条文,而非法官的私人意见。

当法官滥用职权时,可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共同进行裁决,例如行政机关发起弹劾,立法机关予于审判;或者由立法机关单独进行审判,因为法官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者,所以当他违反法律时,必然要受到立法机关的追究。

结语:孟德斯鸠对司法理论的奉献

司法权在古代一直依附于王权,当王权任性时,法官也就会跟着滥用职权。所以汉武帝、武则天这些专制君主当政的时候,酷吏之风也随之盛行;洛克提出了三权理论,但他没有注意到司法权,英国的司法和行政也常常混淆在一起。

孟德斯鸠几乎可以说是第一个注意到司法权的人,他希望司法权能从王权的依附地位中挣脱出来,让法官只服从于法律而不畏惧上级。他杜绝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分有司法权的做法,要在政治社会之外构建出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让法官们仅仅根据法律来进行判案,不受民意、权力和利益的干扰。

这对于我们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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