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的精神》:要怎樣才能防止法官濫用職權,確保公正判案?

查理·路易·孟德斯鳩是歷史上最著名的法學家之一,他曾在波爾多大學攻讀法律,畢業後又到當地高等法院就任律師。1714年,孟德斯鳩花費2.4萬利弗爾買下了波爾多法院推事的職位,成為一名法官,當時他才25歲。當時的法院愈來愈成為對抗王權和封建特權的機構,法官們集體反對王國政府對司法權的干預,為此孟德斯鳩經常與當地的總督發生爭執,弄得身心俱疲。

1725年11月他發表了《審判與執法應以公平為準繩》的演講,激烈地抨擊法國黑暗的司法制度,他大膽地說:

“任何時候你們都可以不讓我們知道真情,只讓我們看到局部和表象。你們可以捆住我們的手腳,規避或濫用最正確的條款;你們一邊不停地向我們的當事人展示公正,一邊卻又使公正對他們總是可望而不可即。”

既然在法庭上找不到公正,孟德斯鳩便頻繁缺勤,並且在業餘還寫出了一本《波斯人信札》,從而一舉成名。第二年,他決定把波爾多法院庭長的職務賣了出去,決心從事學術,想解決這樣一個困惑——怎樣的司法制度才能保證判案的公正性

《論法的精神》:要怎樣才能防止法官濫用職權,確保公正判案?

孟德斯鳩辭去法官職位,專心研究法學

孟德斯鳩對洛克三權學說的改進

從法院離職後,孟德斯鳩開始了遊學生活,他的足跡幾乎遍佈歐洲,而最令他感興趣的國家當屬英國了。在《論法的精神》中有一篇《英格蘭的政體》,裡面闡述了孟德斯鳩對三種權力的理解,他改進了洛克的分權學說。根據洛克的說法,國家權力主要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它們的含義是這樣的:

  • 立法權:是指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以保障這個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力;也就是制定法律以及做出重大決策的權力。
  • 執行權:負責執行法律和決策的權力;如果說立法權是意志,那麼執行權便是力量,就好比大腦和四肢的關係,大腦產生去哪裡的念頭,四肢則把這個念頭付諸實踐;
  • 對外權:包括戰爭與和平、聯合與聯盟以及同國外的一切人士和社會進行一切事務的權力;

洛克的三權劃分屬於抽象的理論,當時還沒有具體的經驗依據。而且從邏輯上來看,“對外權”應從屬於“執行權”,因為對外宣戰媾和、簽訂條約等都只是在執行法律和政策而已,它在本質上是執行權的一種。

在洛克學說的基礎上,孟德斯鳩進行了改進,他說:

“所有國家都有立法權、針對萬民法的執行權、針對公民法的執行權這三項權力。”

這樣,真正說來權力只有兩大類——制定法律的權力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執行法律的權力又分為積極方面和消極方面,前者依據法律而積極行動,具有擴張性;後者只有在法律被觸犯時才發揮作用,具有保護性。

根據孟德斯鳩的解釋,“立法權”就是制定、修改或廢除法律的權力;“針對萬民法的執行權”就是對外媾和或宣戰、派遣或接見使臣以及維護內部治安、預防外敵的權力,它相當於洛克的“對外權”,孟德斯鳩稱之為“國家行政權

”;“針對公民法的執行權”指懲處罪犯、為個人爭執做出裁決的權力,人稱“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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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的三權與洛克略有不同

古代司法權的依附地位

一般來說,掌握立法權的機構同時也會擁有國庫,把持國家財政;掌控行政權的機構則擁有軍隊,具備強力;而掌握司法權的機構則能判決一個公民是否有罪。

這三種權力一直存在於各種不同政體的國家中,希臘人的立法權由公民大會掌控,行政權和司法權歸於國王,所以王權經常呈擴張的趨勢,這也是雅典屢遭僭主制困擾的原因;在王政時代的羅馬,國王不僅擁有軍隊,還掌握案件的審理權,同樣實現行政與司法的合一,是為“王權”;當塔特文登上王位後,他不滿足於獨佔的兩權,還想繼續蠶食立法權,有意自己制定法律,不讓人民參與其中,最終遭到人民的抵抗,被驅逐出國,實現了共和。

羅馬共和國第一次將王權中的行政權和司法權分離開,他們把行政權分割給執政官、市政官和財務官等元老院的成員;再設立大法官來分掌司法權,負責審判私人案件;立法權則繼續保留在庫里亞或公民大會中。直到蘇拉、凱撒等軍事強人的崛起才逐漸合併了三權。

在歐洲的中世紀,“王權”由過去的行政與司法合一,變為行政與立法合一,司法權逐漸交給了臣民。從這時起,司法權的依附性變得愈加明顯。國王們發現自己無需審理每個案件,只要授意給下屬去審判即可。明朝初年,權力慾極為旺盛的朱元璋就曾下令“凡有大獄,當面訊”,試圖吞併司法權,朝廷重案皆由皇帝審理,法司無權過問。洪武十四年時,他發現一人難以兼顧那麼多政務,所以設立了四輔官。案件由皇帝先定性,然後再交四輔官封駁。次年,朱元璋才“命議獄者一歸於三法司”,將司法權交給了臣民去辦。

所謂的“三法司”就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受理天下發生的案件,都察院負責糾察刑部的工作,大理寺則對審判結果進行最終的複核。所有這些部門的官員都只是皇帝的臣民,替皇帝辦事而已。所以在明末,東廠、錦衣衛崛起之後,司法權的重心也就由三法司轉向了廠衛。皇帝可以授意廠衛逮捕任何人,而且還能由廠衛先定罪,然後再交三法司去走過場。司法權所依據的原則不再是法律,而是皇帝的意志。

孟德斯鳩在擔任法官期間,看到了王權干預司法權所產生的危害,法官之所以做不到公正,原因無非是兩個方面:客觀方面他會受到外界的干預,主觀方面他又會濫用職權。所以,首先要讓法官保持相對獨立,其次要對法官進行監督和制衡。在當時,擺脫王權的控制乃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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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依附於王權是不公正的根源

司法權如何脫離王權的控制

孟德斯鳩在理論上將司法權從依附地位提升到三權之一,他說:“司法權如果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這個原則不僅說明司法權要具有相對獨立性,而且還告訴我們司法權不能像古代那樣依附於王權,它應與行政權和立法權並立。

王權控制下的法院常令人感到恐懼,因為只要皇帝不高興,誰都有可能被三法司逮捕及判刑。在地方,官員也是一個小小的皇帝,他們既能徵稅又可徵兵,還兼具處理平民糾紛的法官角色,所有權力都混在了一起。古代的平民之所以畏懼官員,就是因為他們具有捉捕嫌疑犯的權力,他集行政權和司法權於一身,官高於吏。

在現代社會,不僅立法權與行政權要適當分立,而且司法權也應擺脫依附性的地位。如果說立法機關的原則是公意,行政機關的原則是效率,那麼立法機關的原則就是公正。要想確保法官的公正性,就得保持其獨立性,確保在判案時不受外界利益的干擾。如果由人民選舉出最高法院的法官,那麼他們可能會遷就民意,有時在重大的輿論壓力下,因不敢得罪民眾而做出過度的判決;如果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中央政府或議會單獨任命,那麼他們可能就會俯首聽命於具有任命權的部門。因此,

應將法官的任命權一分為二,由中央政府提名,議會來批准;或者人民選舉候選人,然後由政府批准。這樣,最高法院的法官就不再各自單獨受制於立法權或行政權。

其次,最高法院的法官一經任命,除非不稱職或者有違法行為,否則任何人都無法罷免他。因為誰擁有了無故罷免法官的權力,誰就凌駕於司法權之上。立法機關掌握財政、代表意志,行政機關擁有軍隊、代表強制,司法機關既無財政也無武力,所能有的只是判斷,要想不依附於兩權,它只能力爭保持獨立。一般而言,經驗越豐富,知識越專業,判斷才能越準確,所以法官的任職期限一般要比普通官員長得多,而且基本不會產生壟斷權力的危害。

最後,法官的薪俸應豐足,而且只增不減,用高薪養廉的方式來抑制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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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防止法官濫用權力?

當司法權從依附地位中獨立出來後,它便成了法治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無論政黨如何糾紛,民意如何波動,法官唯一聽從的對象絕不是任何人,也不是他自認為的良心,而是法律。法官任何違背法律的行為都屬於濫權,應被追究責任。

孟德斯鳩說讓人畏懼的應是司法制度,而不是法官個人。法官只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因此當司法權要追究嫌疑犯的行為時,他有權為自己挑選法官,或者最低限度地要求避開某些法官。其次,某個法官不能長期佔據某地的法庭,他的任期雖然較長,但任地應靈活變動,因為法律一般具有全國性,法官不需要像地方官員那樣十分熟悉當地風情。最後,儘管法院不應固定,但判決卻應固定。同一情況的犯罪,不應輕重有別,判決書始終是精確的法律條文,而非法官的私人意見。

當法官濫用職權時,可由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共同進行裁決,例如行政機關發起彈劾,立法機關予於審判;或者由立法機關單獨進行審判,因為法官是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執行者,所以當他違反法律時,必然要受到立法機關的追究。

結語:孟德斯鳩對司法理論的奉獻

司法權在古代一直依附於王權,當王權任性時,法官也就會跟著濫用職權。所以漢武帝、武則天這些專制君主當政的時候,酷吏之風也隨之盛行;洛克提出了三權理論,但他沒有注意到司法權,英國的司法和行政也常常混淆在一起。

孟德斯鳩幾乎可以說是第一個注意到司法權的人,他希望司法權能從王權的依附地位中掙脫出來,讓法官只服從於法律而不畏懼上級。他杜絕執政官、元老院、公民大會分有司法權的做法,要在政治社會之外構建出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系統。讓法官們僅僅根據法律來進行判案,不受民意、權力和利益的干擾。

這對於我們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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