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相關索賠怎麼辦?


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相關索賠怎麼辦?

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要求,湖北所有地市均已經宣佈封城,各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多地住建部門為有效防控疫情在各類建築工地傳播,採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動、推遲項目開復工時間等措施!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建設工程的施工無疑會受到影響,因此而產生的相關工期延誤、費用增加等已經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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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法律性質屬於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住建部頒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也將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等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認定為不可抗力。

理論上說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這種異常的事件應當認定是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於法律上規定的

不可抗力事件。

同時疫情是否能成為免責事由應該關注:

(1)不同地區政府發佈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規定,尤其是項目所屬地住建部疫情防控通知和規定;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工期順延、索賠、政府行為等條款的具體約定並結合疫情給合同履行帶來的實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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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承包人積極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或申請工期順延,做好索賠管理工作

根據《合同法》第118條、最高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的規定,主張工期順延的舉證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由施工單位承擔。

在新型肺炎疫情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建議承包人各項目根據項目所屬地防控疫情要求、各項目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關條款約定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步驟及時會同監理人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以及造成損失的證據,說明不可抗力引起阻礙的詳細情況,及時、認真、仔細統計所造成的損失,並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並特別注意每個步驟的時效及行為要求,如:時間節點、步驟程序要求、資料要求、接收對象等,以確保索賠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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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典型索賠流程

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誤,相關索賠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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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注意事項

1、一定要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時間、程序、接收對象等提出,特別注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不可抗力時發包人、承包人承擔規則的約定。上圖只是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19.1承包人索賠流程。

2、即時發生、即時結束的一次性索賠事件,承包人按照上圖①②步驟操作。持續性發生的索賠事件,承包人按照上圖①③④步驟操作。

3、上圖第①步的索賠意向書不需要提交證據,只需要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提出的索賠意向書、索賠報告、最終索賠報告不一定非要使用“索賠”二字,可以是“關於冠狀病毒疫情事件損失情況彙報”、 “關於冠狀病毒疫情事件損失情況商榷函”、 “關於冠狀病毒疫情事件損失情況說明函”等,但內容一定要將事由、費用金額、人員數量、設備數量、材料清單等描述清晰。

4、索賠報告、最終索賠報告需要證據支持。綜合2013版、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通用條款中不可抗力承擔規則,承包人一定要收集、保存對自己有利的各種形式證據。索賠證據可分如下幾類:

(1)發包人發佈的停工、復工通知等證據。

(2)各地關於冠狀病毒疫情的防控措施,尤其是項目所屬地住建部的防控措施,保存因配合防控措施而增加的資金投入證據。

(3)保存全部項目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有關工程的來往信件。

(4)各種施工進度表,包括業主代表和承包單位編制的進度表。

(5)施工備忘錄(日記),在施工中發生影響工期和索賠有關的事項,都要及時做好記錄,按年月日順序號存檔,以便查找。

(6)做好甲方現場代表、監理工程師等口頭指示記錄,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甲方予以承認。

(7)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應保存發包人通知承包人要求其照管、清理工程的通知、函件以及費用支出證明。如整理保存項目留守人員的工資發放清單、材料物資購買單據(如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資票據)、保留工程有專人管理的照片(照片都應標明拍攝的日期,將照片按工程進度整理編排)等。

(8)不可抗力解除後,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一定要保存因趕工而增加的額外資金投入證據。如承包人需要調整施工工序、增加施工班組、擴大作業面、組織機械設備、臨時招工等額外資金投入。

(9)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一定要收集停工期間的工資發放清單、誤工損失(如果有)、停工期間週轉材料的租賃費損失證據、週轉材料停滯損失證據、停工期間機械停滯損失證據、工程停工期間發生的其他直接費證據、工程停工期間的間接費證據(包括管理費、現場管理人員的現場經費、保函手續費)等。

(10)如因停工造成價格波動,承包人應積極向發包人主張補償。

(11)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支付的款項包括:

  • 11.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
  • 11.2承包人為工程訂購的並已交付給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價款;
  • 11.3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 11.4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 11.5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 11.6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

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收集為工程訂購材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的合同及付款手續等;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證據(包括違約金、賠償金等);證明產生工程撤離現場的直接費證據(包括工人撤場的路費及旅途餐費、施工現場的週轉材料轉移費、施工機械轉移費等);產生工程撤離現場的間接費證據(包括工程撤場時現場管理人員的工資費用及行政辦公費用等);工程保險費損失證據;發包人應補償臨時設施費的證據;工程款利息證據、預期利潤證據等。

特別提示: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採用了上述合同範本,且在《專用條款》等合同文件中未另行約定,承包人可按上述內容收集保存證據要求發包人按照約定承擔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損失。即使專用條款約定不利,也建議承包人積極做好證據收集保存工作,以期爭取從公平角度讓發包人承擔些損失。

5、跟索賠報告有關的現場完工情況、現場工人數、工資發放清單、材料數量、設備清單等進行分類統計,並由發包人或監理人員籤認並保留原件。索賠意向書、索賠報告務必抄送施工現場監理單位簽字確認。

6、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也應採取合理措施應對以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避免因此引起發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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