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微評:無問“崔”“範”,法無特權

法制微評:無問“崔”“範”,法無特權

幾天之間,“冰”火兩重天!

原因?

“崔”的!

5月28日,崔永元在新浪微博對范冰冰簽訂“陰陽合同”的指控,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

誰也沒有想到,這場因十幾年前的一部電影引發的恩怨情仇,竟演變成了一個實實在在的法律問題!

6月3日,據《法制日報》獨家報道,由於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目前已經介入調查取證。同時,針對“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顯然,刺激事件迅速發酵的原因,首先是被人們詬病已久的明星“天價片酬”。

近年來,“天價片酬”在娛樂圈中已然成為一種頑疾,為了拉流量,就高價炒明星,高價炒明星就導致影視作品成本越來越高,導致呈現效果和文化內涵大大縮水。為遏制演員天價片酬,多部門也多次亮劍。2017年,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合會電視製片委員會等聯合發佈《關於電視劇網絡劇製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見》,首次明確提出具體的“片酬紅線”。

只不過,現實中有太多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而這“對策”中,涉及到納稅,那就是一個法律問題了,而法律面前,只有真相,並無特權。

如果說,范冰冰逃稅屬實,那麼這無疑是對社會公平和國家法律的的公然挑釁。對於逃稅罪,我國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若不屬實,那麼,崔永元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誹謗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總之,調查尚在繼續,任何的“怒撕”、指責、辯解都不足為證,事實還是要靠稅務機關的調查,但不管結果如何,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擔負法律責任!

當然,我們還應該看到,從網民關注到媒體第一時間報道,從無錫地稅調查再到稅務總局發話,百姓對社會事件的敏感度和參與度也越來越高,政府部門對於網民關切的熱點輿情事件的反應、介入、回應越來越迅速,這體現了法治的進步,也讓人們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對我們的法治越來越有信心!

這正是,無問“崔”“範”,法無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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