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沒有建築資質的痛點)

《解釋》第1條規定三類合同無效

全文所述《解釋》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解釋》第1條規定三類合同無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即“掛靠”;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實務中,建設工程領域中的無效合同存在一些“特別”的情形。


這些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沒有建築資質的痛點)

非法轉/分包

無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承包人又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有資質的第三人,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這種分包行為仍屬無效。否則,就變相承認了無資質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將導致建設單位疏於對承包人資質的確認,最終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形成安全隱患。

“黑白合同”

《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合同實質性內容,一般是指影響或決定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條款,包括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更多請關注微信公眾號:建設工程之家

這些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沒有建築資質的痛點)


《解釋》之外的合同無效的情形

整體肢解分包

雖然《解釋》沒有將把肢解工程進行分包這一違反《建築法》規定做法的合同列作無效合同。但一般認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的規定,應當確認該類合同無效。

《建築法》第28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約定的工程價款低於建設成本

合同約定造價低於工程項目標底訂立的施工合同的,一般應認定為無效。即使工程驗收合格,發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結算的,亦不應支持, 以告誡發包人簽訂合同時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將合同價款壓至不合理低價。同理,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也應認定無效。更多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施工管理技術

這些施工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沒有建築資質的痛點)

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補辦了該證,可以認定相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反之無效。如果發包人經審查被批准用地,並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包人的用地手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掛靠”的效力法院怎麼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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