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看哈空间好


个人认为请律师是有好处的,下面是最近刚发生法律效力的一份判决,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没有报酬的法律援助律师用行为书写自己的职业道德。

最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某区法院依法对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一人轻伤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等13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两年一个月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这起被多次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及网络上广为传播,造成一定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不过细心关注此事件的读者发现,本案由于指定律师的依法据理力争,其辩护意见最终被某区人民法院采纳,本案没有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伙同全某、孙某在某市菜场经营肉制品加工生意,与相邻铺面做同样生意的被害人李某多次因争抢生意发生冲突纠纷。案发前一天,被害人李某在两铺面相邻位置挂喇叭循环播放具有排斥犯罪嫌疑人业务的录音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罪犯嫌疑人为打压竞争对手,提升生意地位,商议邀请不法人员周某某,考虑到被害人店里员工较多,周某即联系王某共计邀约十多人于次日上午持铁锹对被害人店面进行打砸后即离开,造成被害人店面财产受损和被害人轻微伤。案发事件多次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网络上广为传播,第二天起,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纷纷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涉案其中的13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本案因主要犯罪嫌疑人长期合伙做小生意,经济条件不好,被起诉的13人中只有一人请了律师,区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为另外12名罪犯嫌疑人指定了7个律师事务所的12名辩护律师为他们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接受任务后并没有因为是指定任务而敷衍行事。律师对原公诉机关将本案指控为恶势力犯罪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认为多名犯罪嫌疑人原系一起做生意,打伤他人并对店铺打砸为临时起意的一次犯罪行为,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经常以此方式解决经营纠纷,无证据证明原合伙做生意的几名犯罪嫌疑人和另外参与打砸的犯罪嫌疑人有固定联系,形成一个固定团伙,也没有证据证明13名犯罪嫌疑人还实施了本案外还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恶势力犯罪认定的特征,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这起多人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最后未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其实,在具体的案件诉讼中,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因为所处的地位和角度不同,对某件案件看法有分歧是正常的。本案公诉人基于犯罪嫌疑人数众多、新闻和网络传播影响较大以及当前扫黑除恶的大形势,公诉意见也有很大的参考性,我想说的是本案律师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告诉人们,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他们绝大多数都非常珍惜这个称呼,都在用自己的行为书写自己的职业道德。


蓑笠翁说案谈刑罚


没用。因为我之前有家属和别人打架被判故意伤害罪,后面请律师花费将近二万元,当时找律师时他承诺最多判八到十个月,后来被法院判了十四个月,花了钱还被判了重刑,然后连带民事赔偿三万多,律师说你㘴了牢就不用给赔偿,后面人出狱了被伤者再起诉赔了将近四万五,如果不赔所有都被拉黑,坐车坐飞机,银行卡,电话卡全部都不能用。后来我家属出来说不用请律师,到时开庭法院会自然安排免费律师的,我们当时又没经历过这种情况,什么也不懂,平白无故浪费了将近二万还多判了四到六个月,律师纯属忽悠。


汉少


这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初犯还是累犯,如果是初犯,本人建议还是请个律师比较好! 近几年,法律健全了,不像前些年,只要打点好各路关系,钱到位了,事情也就好办了。现在可不行了,国家反腐这么厉害,谁能为了一些财物丢掉饭碗去坐牢呢! 但是,无论什么时代,都有一个人情在里面,刑法也是有伸缩度的,目前,我国不少有名望的律师,都与公检法有着良好的私交,办理刑事案件,主办单位~也就是警察的第一手资料很重要,检察机关立不立案主要参照办案单位的第一手资料~口供和物证。 但是,如果是大案要案,找律师只是走个形式而已,给你自己和家人一个心里安慰!不要以为律师都是正义的化身,有些律师黑着呢,吃完了原告吃被告,这种事时有发生,每一个家庭,当亲人面临牢狱之灾时,往往都是病急乱投医,也不明白该从哪里下手,我这里告诉各位一下,如果你的亲朋好友遇到这种事,怎么一步一步去办!


第一步,先找到办案单位,是地方派出所还是分局,打听一下关在哪个看守所,去看守所,存点钱,因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刚进看守所都蒙圈,如果这时没人存钱,号里的人以为你没人管,会受气的! 第二步,托人找办案单位,这里怎么做,我就不说了,自己思考吧! 取保候审是在37天内,如果37天没取保,批捕的可能就大了,批捕后,就要想办法找检察院的人了,这时去看守所带个话什么的,全靠律师了,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判决之前是不能和亲属见面的。 总之,小案子还是请个律师吧!


筱易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越早委托律师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越有利,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或者人一被刑事拘留就委托律师介入效果最好。因为刑事案件对当事人来讲,轻则丧失自由,身陷囹圄;重则剥夺生命,命赴黄泉。可谓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一、只有律师才能会见当事人。当事人突然被刑拘,一个人处于一个陌生又封闭的环境中,心理压力会非常大,毕竟对于未知与危险,每个人都会惶恐不安。这个时候亲属和家属都不可以探望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会见当事人。此时律师会见,不仅能够安抚当事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他的关注及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司法程序。

二、全面了解案情来龙去脉。 家属对案件的了解基本都是一知半解,就算是从办案机关了解案情也会有残缺,因此通过会见当事人,从当事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辩护工作中了解事实的关键。律师通过全面了解案情,与当事人就事实部分充分沟通,为当事人详细解释所涉及罪名相关法律条例,提醒当事人怎么阐述事实对自己更有利,能尽早制定辩护策略,让辩护工作及时开展。

三、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法律意见。 大家普遍认为律师只有在开庭进行庭审时才能提出辩护意见,其实不然,自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便应根据法律、事实向侦查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如案件性质属于《刑事诉讼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律师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的分析意见,并有可能性的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重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律师可根据所涉及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综合自首、立功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推断,并通过分析事实经过,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提出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申请取保候审的策略。

五、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众所周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否批准侦查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对刑事案件的后续发展有重要影响,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刑事拘留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管仍有后续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从看守所出来了。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告,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此时缺少律师发出的声音,办案人员难免会产生应予逮捕的倾向性意见,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若侦查阶段便聘请了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时由律师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见,有可能成功地推动不予逮捕决定的作出,影响整个辩护进程。

六、代理申诉或控告,避免冤假错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仅包括提出辩护意见,还将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难以分辨侦查机关、看守所等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是否被刑讯逼供,此时便需要律师为其讲解、分析并针对违法行为代理申诉或控告。

所以,刑事案件请律师是决不是没有用的,并且越早请律师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越有利,越及时请律师越能更好地把握时机为当事人辩谤明冤或者减轻从轻处罚。当然前提是有请正规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职律师,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江湖律师”还是不请为好。





德高望輕1


最近刚刚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是陕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我负责辩护的被告人用铁棍打击被害人的头部致死,当时被害人站在路中拦截我的委托人不让走。就是这样的情节。在我多次找被害人的律师沟通后,我委托人的家属给了被害人父亲13万元,并达成了谅解。庭审中,我提出了案件事实不清、希望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最终我的委托人获刑13年(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我的委托人的家属的第一句话是,“太重了。”

在我的委托人打电话告诉他的家属他要上诉后,他的家属跟我说的第一句话是,“都这么轻了,还上什么诉。”

各位,这是原话。

那各位看,我在这个案子中到底算不算起到了作用?


说起这个话题,其实我觉得有很多话要说。对于刑事案件很多当事人的家属不能清晰的认识案件本身,因为不了解刑事法律,往往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或者要求律师去做。刚刚接待的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被告人的父母,这对父母年龄都七十多岁。他们的儿子和女儿被西部某省会城市辖下某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一个14年有期徒刑(儿子)、一个7年有期徒刑(女儿)。在找到我时,这个案子兰州中院已经立案20多天,我给他们分析了案情,他们一直以为他们的女儿是受害者,当对方给他们260万之,让他的女儿购房、做生意后,他们还想要钱,而且他的儿子向对方发了很多的短信,辱骂、威胁。最后对方报警抓了他们的儿子、女儿,并最终处以有期徒刑。

这对父母来找我时,手里拿着当地办理这个案子的公安部门到被害人任董事长的公司报销汽油的条子,足有十来张,大约百十来万。问我这个有用吗:我说有用。

我问你们一审没有委托律师吗?他们说委托了一个,给了3000元,一审庭开不到一半,他的儿子就解除委托,律师就当庭离开,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开完了庭。

我当时就狠狠说了他们两位,我说的是,你觉得你儿子的事情就值这个钱吗,这个事情、这个价格,你也敢找。你的儿子、女儿都在监狱里,那260万,你们自己花吗?

这样说可能有些过分,但他们自己没有算清账,伤害到的还是自己。

他们还给我看他们自己写的辩护材料,十来页。还要给二审法院邮寄过去。

他们回去后的第三天,给我打电话,说要委托我辩护,他们准备好材料就来找我。五天后,周二,老太太给我短信说:我们本想委托你的,昨日下午传来消息中院维持原判!我们很麻烦,请教你下步该怎么办?这个短信还在我的手机里,有些字还是繁体字我打不了,这是原话,我抄下来的。

写了这么多,不是说人家委托我去辩护就能怎么样,但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明显一次次丧失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这么有力的证据还拿在手里不知怎么用!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大致体现在:1、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对委托人有利的情形,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决定;2、监督办案部门依法办案,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3、可以传递亲情。


我执业二十余年了,遇到的刑事案件千奇百怪,很多情节是小说家都写不出来的。其实,有时候我是感觉人们对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存在着误解。


误解一:辩护律师是万能的

律师不是万能的,不能将死的辩成活的。辩护律师通过扎实的工作,一旦找到有力的有利理由,确实可以让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免于死刑甚至无罪释放,但是,达到这样效果的前提是案件确实存在这样的理由。不能罔顾案情,对辩护律师有超出法律范围的期待,那是不现实的。

误解二:辩护律师没什么用

现在对辩护律师持这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少。持这种观点的人,一般是不相信法律,或者只迷信关系。这类人,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对近年刑事司法现状也不了解,也无视很多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取得很好辩护效果的案例。

误解三:以结果论英雄

持这种观点人很多,可以理解。在他们看来,辩护律师如果能达到他们的预期结果(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或者缓刑),就是有用的,否则就是无用的,甚至在侦查阶段无法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就下结论:辩护律师没什么用。案件结果,确实是衡量辩护律师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如果案件结果是公平公正、符合法律的,就达到了辩护的目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罔顾案情的主观愿望为标准。再者,辩护律师通过参与诉讼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本身就是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

误解四: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

辩护律师作用的体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只是有的案件很快就能获得很好的效果,有些则要持续一些时间。

刑事诉讼,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不同,一些案件可能很快就能实现预期效果,比如侦查阶段无罪释放,但是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样,大部分案件必须走程序,在后续阶段解决问题。

误解五:罔顾律师工作的阶段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特点就是有阶段性(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不同,工作的侧重点不同,比如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侧重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主要是程序工作,比如会见、取保候审。

有些人以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就有权阅卷,不能阅卷就是律师没本事,这是不切实际的。理由很简单,辩护律师的“辩”是针对公权力的“控”,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尚未结束,证据尚未收集完毕,甚至指控也还没明确,辩护律师又如何能开展全面辩护。

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首先要正确认识辩护律师的作用,只有正确认识其作用,避免错误认识,才有可能获取有效的法律帮助。


郭广吉律师


唯物主义辩证法教我们要辨证看待问题,刑事案件请律师有没有用?同样也要辨证地看——请对律师很有用,没请对律师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

1.请“走过场”的律师没有用。

所谓“走过场”的律师,就是没有责任心的律师。具体表现为接受委托后,不阅卷或不仔细阅卷、不主动了解案件事实、不全面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不寻找个案所具有的辩护要点...只是象征性地走完整个程序,在开庭的时候向法院提出那些通用的辩护意见。举例来说,在我之前办理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同案犯的律师在四小时的庭审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所有证据没有意见,也没有提出有力的举证意见,更可气的是庭审结束后跑来问我“广东一类地区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不是10万以上吗?为什么检察官说我当事人的诈骗数额9万多属于数额巨大,建议5年的刑期?”我无奈,花了大概十分钟的时间跟他解释了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量刑标准的不同以及为什么此案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解释完之后,我深深为他的当事人担忧。

2.请不讲究方法策略,喜欢一上来就跟办案人员硬刚的律师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

有一些律师,仗着对刑事诉讼法烂熟于心,喜欢一上来就跟办案人员硬刚,我认为这是不可取的,不仅没有用,可能还会起到反作用。之前从公安机关的同学那里听到这么一个实例,甲是刚执业不久的律师,前往某市会见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当事人,到了看守所后,被告知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才能会见,甲律师不干了,认为会见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权利,只需要三证就可以会见,于是跟看守所硬刚,无效。其实,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殊的两类案件外,律师持三证便可以会见当事人,但是在某些地方,律师第一次会见仍然被要求到公安机关备案。虽然这样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在这种司法环境下,去跟公安机关硬刚这种程序问题,对案件有好的影响吗??我认为没有,反而会因为无法会见而产生不利的后果。

3.请尽职尽责的律师很有用。

在我还是实习律师的时候,我的指导律师反复跟我说赚钱不是律师的唯一目的,尽职尽责办好每个案件才是每个律师应有的职业素养。我十分认同指导律师的这个观点,案子要么不接,接下来了就要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穷尽一切合法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果能请到尽职尽责的律师,对自己有很大的好处。为什么这么说?尽职尽责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一般都会做如下工作:

第一,高效持续地会见。

很多律师的会见流于形式,只是进去表达一下家属的慰问以及传达当事人对家属的交代,解答当事人一些程序性的疑问。我认为这种会见对案件起不到什么作用,必须高强度高密度的会见才能有比较好的效果。

所谓高效,是指每次会见对案情有进一步的了解并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具体来说,应该做到:1.对案件程序进行概括性介绍,让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的羁押情况、期限有大概的了解;2.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以便处理后续的各项可能的辩护观点及突发情况;3.通过了解讯问的内容,分析办案部门可能掌握的证据,并从中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与不利的情况;4.讨论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文书,探讨是否具有约见检察官说明问题的必要。

所谓持续,是指要保持一定次数的会见。具体来说,在接受委托后,要进行四到五次的会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充分的了解。在这个过程中,办案机关也会提审当事人,在办案机关进行新的讯问后,辩护人也要及时会见,了解案件的进展,推断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和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便作出客观的法律分析和寻找有利的辩护要点。

第二,仔细充分地阅卷,形成阅卷笔录、举证质证意见等法律文书。

案件一旦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在第一时间到检察院将证据材料拷贝回来。先对起诉意见书进行解读,对案件的脉络进行初步的梳理。在此之后,对全案证据进行通篇浏览,根据公安机关起诉意见对本案的证据进行初步的整理和分类,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阅卷,重点审查与当事人有关的证据,对不利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对有利证据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阅卷笔录和举证、质证意见。

第三,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辩护意见等法律意见书。

在侦查阶段,通过持续高效的会见后,律师一般对案件都会有初步的判断,根据自己的经验能够推断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裁判结果和案件的走向。在此基础上,律师会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决定申请之后,尽责的律师会根据会见的情况撰写有说服力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这样的申请书一般有这么几个因素:分析案件事实、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类似判例和权威观点),即使无法实现取保结果,也能影响办案机关的侦查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尽职尽责的律师接触到案卷材料后,会在全面仔细阅卷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撰写相关的法律意见书,在取保申请书的基础上,加入对证据的分析,以求全面客观地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地情节。

第四,与办案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

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受香港律政剧的影响,以为律师的作用就是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地提出“我反对”,然后滔滔不绝地讲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实际上,在我国大陆的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中,当然不是说庭审不重要,只是我认为法庭之外的较量所占的比重更大。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前会议阶段都需要跟相应的办案人员就法律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以求促使办案人员采纳自己的意见,在庭审前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有利的情节。以我亲办的一个非法集资案件来举例,在此案中,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罪,在18名被告中排名第四,我在介入此案中,按照前面的步骤展开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我的当事人没有参与集资诈骗的事实,只是涉嫌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履行上级交代的指示展开工作,没有领取提成,也没有直接对接受害人,应当认定为从犯,最终检察院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认定从犯、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等观点,将我的当事人排名降低为倒数第二位。此案目前尚未开庭,但已经取得很不错的辩护效果,希望在接下来的庭审中能为其取得理想的裁判结果。

第五,与家属进行必要的沟通

这里的沟通,并不是一五一十地将案件情况告知家属,而是在办案过程中,要让家属知道案件的进展和律师所做的一些具体工作,以求给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

综上,刑事案件,请律师不一定有用,请对律师就很有用。


网络犯罪辩护黄佳博


律师可以说是一个从案件发生到完结都可以陪伴你的人,并在案件的每个阶段中都尽自己努力的发出最大的声音。

1、侦查立案阶段。刑事责任是非常严厉的,我们也都知道,如果有了犯罪记录,对自己以后的生活会造成很多不便。律师这时候的作用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律师就可以介入案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积极保障其权益。

2、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与立案侦查阶段的区别并不大,主要还是会见、阅卷、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写法律意见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这些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律师的特殊身份,不是当事人或者亲属能简单做到的事情如果能够争取公安机关撤案,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对犯罪嫌疑人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即使是定罪免刑,或者缓刑,这虽然不用待在监狱,但档案里还是会留下犯罪记录。

3、庭审阶段。律师根据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例如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提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请律师是非常有用的,但同样的,请到负责任的律师可以事半功倍,请不到不负责任的律师只能事倍功半,甚至得不偿失。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先预约信之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让律师给您专业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1.对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筒单的案件,请律师确实价值不大。

2.如果案件有争议,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或者可能存在非法取证之类,请律师就有一定必要了。

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由你之前是多么的权倾朝野,是多么的富可敌国,一旦成为″阶下囚″,在司法机关面前都是一个不折不扣、如假包换的弱者。 律师天生就是私权利的代表,是民众的权利的坚实维护者。

以下就说一个我们团队办理的一个毒品案件,刑事案件请律师有没有用,读者自行评判。

这是2017年的事情。

当事人被控将30公斤冰毒藏匿在音箱里,通过物流公司走私、运输到境外。

我们团队拿到卷宗材料后,大伙都说,数量这么大,证据这么充分,还是个积极实施者,这个人绝对是翘瓣子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这个案件中,物流公司是她联系的,快递毒品的物流单据是她写的,支付给快递的费用是她名下的银行卡号转帐的。

要命的是,物流单据上写的是假名,这不是做贼心虚吗?

还有更要命的是,那就是公安机关在这30公斤的冰毒的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这不是摆明她接触过毒品吗?

这简直就是证据确凿啊,不,简直是铁证如山啊!

在目前严打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走私、运输冰毒50克以上的,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今她走私、运输的冰毒却达30公斤之多,简直可以枪毙她十次了。

没有任何律师愿意看到当事人在自己手上丧失生命的。

为了能够救她一命,我们团队一遍又一遍的翻着卷宗,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敢放过,一次又一次的去跑看守所、与她核对证据,哪怕是一些芝麻绿豆的细节。

为什么这样呢?

害怕啊!

要是有什么应该发现的疑点或问题,由于我们的原因,最终没有发现,这个人就被做掉了啊!

后来,我们团队终于发现了一个模模糊糊的细节问题,其实当时内心挺虚的,但还是要向检察官反映反映,涮一下存在感:

那就是通过将案件的现场勘验笔录与DNA检测报告进行对比,发现毒品的外包装有六层之多,虽然DNA检测报告认定在毒品外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但好像没有明确究竟是那一层外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啊。

如果不是在最底层检测出她的指纹,那她就未必接触过毒品啊。

如果她未必接触过毒品,就未必知道邮寄的音箱里面藏匿有毒品啊。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观上将不具有走私、运输毒品的故意,将不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啊。

为了引起检察官的重视,我们团队还与检察官通电话,说这是一个死刑案件啊,应该按照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去认定事实,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疑点。 这个案件不是还有两个人没有抓到吗?,如果某天这两个人被抓到了,一致声称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可是那时候她已经被枪毙了,那该如何是好?

检察官也许觉得我们说的有点道理,竞然亲自找到这起DNA检测的司法鉴定员核实去了。

神奇了。

竞然是在毒品的第二层外包装检测出她的指纹,而不是最内层外包装检测出她的指纹。

既然不是在最内层的外包装袋上检测出指纹,那她或许没有接触过毒品呢?

如果她没接触过毒品,那她或者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呢?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观上将不具有走私、运输毒品的故意。

最后,检察官决定对她作出不起诉处理,她在地府逛了一圈,又回到人间。


毒辩律师王如僧


对于一起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因各个阶段性质的不同,律师辩护工作侧重点也各不相同。

一、侦查阶段律师作用

侦查阶段主要是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通过侦查取得并固定相关证据,用以证明所有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并在侦查终结时,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同时对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依据《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二,通过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律师意见。律师意见标志着律师的辩护权提前到侦查阶段,也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已经开始独立行使辩护职能。律师意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最主要的工作,即包括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律师意见(已经逮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也包括在侦查终结前就侦查中应该收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由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往往更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经常忽略,因此针对性的律师意见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用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就侦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因此该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围绕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遗漏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罪轻或无罪)、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证据、案件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等方面提出律师意见。

三、审判阶段律师作用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通过调查核实证据、控辩双方辩论达到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 辩护律师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会见被告人、阅览全部案卷,了解案件全部事实,出庭辩护、发表质证意见、对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并提出辩护意见。


爱做梦的笨蜗牛


我国古人有一句话说得很好:“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并不是制定了法律就可以得到严格、公正的执行,也不是有了法庭就能保证公正的审判。因为执行法律的司法人员是人不是神,他们无论在知识上、经验上、思维意识上都不能说尽善尽美,有的甚至存在较大的缺陷,他们也有私心,也可能因为受到案外因素的干扰而放弃了法律和职责对他们的要求,他们也会怠惰,尤其在工作压力很大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他们每个人把每个案子都精心办理、明察秋毫、公正不偏。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讲,虽然法律赋予了他们一些诉讼权利,但由于刑事法律规则越来越复杂和专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也不能事先去查看检察机关用来指控他犯罪的有关证据,因此事实上他们为自己辩解、辩护的能力十分有限。基于以上原因,为了克服司法人员本身存在的这些弱点,为了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却往往没有足够能力为自己辩护的问题,就需要引入一种专业的监督、抗衡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站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立场上,有相应的地位,有足够的能力用法律的知识、法律的逻辑、法律的语言跟检察机关展开抗辩、跟法庭进行交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把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建议提供给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把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以保障司法裁判过程切实做到“兼听则明”,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不殃及无辜,从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标。法律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所引入的这种专业力量,就是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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