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十九 章
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注释】
契:即契券,古代借贷金钱、粮米等财物时都用契券。左契,刻着负债人姓名,由债权人保存;右契,刻着债权人的姓名,由负债人保存。索物还物时,以两契相合为凭据。
【管窥】
“人之道,损不足以奉有余”,说明人类具有利己的天性,这与“天之道”并不矛盾。
各个组织之间经过相互较量和竞争,才能够完成“物竞天择”,“损有余以补不足”的利益分配的过程。
在此期间,圣人顺应“天道”,协调各集团之间的纠纷,化解其仇怨,缓解其矛盾,对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只要“利己”的天性还存在,利益集团之间产生怨恨的根源就不会消失。
那么,怎样才能使相关的具体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呢?
圣人在处理具体事务时,会尽力促使各方遵照事实达成妥协,订立契约,并且以此为依据,督促相关各方严格执行。
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有理的一方应拿出与其利益相关的凭据,而无理的一方就应当主动地撤销自己的诉求。
按照规则和协议办事,而不是执着于人际之间的各种主观关系,依法执政,而不是权大于法。
“天之道”,不偏不倚,按照公义常理做事即可获得最后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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