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欣賞的優秀律師十大細節

法官欣賞的優秀律師十大細節

法官與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兩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係。訴訟律師如果能夠更深入、更客觀、更全面的瞭解法官,那麼對自己的業務有很大幫助,即使有些只是在非常細微的地方。非訴律師如果有這方面的知識,其實對自己的非訴業務也是非常有幫助的,從訴訟角度審視非訴,更能把非訴的風險提前預判出來。法官與律師兩個職業群體,本是法學院的同根生,也是法治時代的共同實現人。看訴狀、開庭、調解、寫判決,法官與律師雖然不是一個職業,卻幾乎是每一個工作日都要打交道的“合作者”。事實上,“好法官和好律師是惺惺相惜的,當然,並不是說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而是在法庭上,通過各自的專業素養、法律人的互相尊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理性、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責任”。律師如何獲得法院工作人員的青睞?作為一名前法官,陽光所商事爭議解決部的芮剛有著自己的感悟。

  在法官眼中,優秀律師有哪些特點?又有哪些細節是律師容易忽略又經常犯的呢?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展戰略委員會曾經做了一份調查,這個調查涉及到了法官最欣賞的律師優點與最討厭的律師缺點。根據調查的結果,關於法官“最欣賞的律師優點”,有46%的法官選擇“恪守職業道德”,選擇“法律專業嫻熟”或者“業務精深”兩者相加為41%,只有6%法官選擇了“社交廣泛”。作為比照,法官“最討厭的律師缺點”,其中“挑詞架訟”“重利忘義”各佔26%、20%,兩者相加正好等於“恪守職業道德”46%的比例。

  由此可見,職業道德水平成為影響律師形象好壞的第一因素,而不是律師的專業水平。

  影響律師形象的第二因素,是律師的專業水平。有不少法官認為律師“胡攪蠻纏”是最討厭的缺點。在“您最欣賞律師的法庭表現”選項中,有44%法官選擇了“旗幟鮮明,直接了當”,只有15%的法官選擇了“雄辯宏論”,也有20%法官選擇了“善於調解”,這顯示出法官希望律師不僅要簡明扼要闡述觀點,而且非常希望律師能積極參與案件的調解。從該調查結果來看,“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是雙方最重視的問題,“傲慢”和“不守時”也成為不少法官和律師之間互相最討厭的缺點,反映了各自遵守秩序和個人素養的不足。

  該調查結果還反應出,多數法官和律師都認為雙方的整體水平、法治理念水平、執業水平和相互評價相當,兩個法律群體差異不大。在“您希望自己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委託律師嗎”選題中,只有4%的法官選擇“不希望”。71%的法官選擇了“希望”或者“歡迎”當事人聘請律師,遠遠超過“不希望”的比例。

  在日常訴訟工作過程中,律師如何獲得法院工作人員的青睞?答案當然是:

細節!經驗豐富的律師往往能夠注意積極配合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為法院工作人員提供很多便利。而經驗不足且不注重細節的律師往往不受法院工作人員的歡迎,也給自己的工作增加了許多負擔。

  筆者通過長期的觀察總結髮現,優秀律師在工作中往往存在以下共同的特點:

  一 、守時

  有的律師時間觀念不強,經常遲到,法官到了,律師還沒到,如果遲到的是被告,有的法官可能就會直接缺席,如果遲到的是原告,則可能按撤訴處理。也有法官會等等,如果遲到的時間不是很長。但是也會留下很不好的印象。建議如果因客觀原因確實遲到了一定要提前跟法官溝通,好好解釋,法官一般也會諒解。千萬不要不解釋,即使法官沒有主動詢問。比如有的案件當事人確實路程比較遙遠,提前給法官打電話,說明原因,路上堵車,早上很早就從家裡出發了,可能會遲到,最後法官跟對方當事人解釋,對方當事人也表示了理解,開庭也會比較順利。有的律師是法官和當事人都到庭了,代理人卻遲遲未到,遲到之後又不做解釋,直接推門而入,讓法官和對方當事人覺得一是很沒禮貌,二是沒有尊重對方,這樣往往會為接下來的工作埋下矛盾隱患。一般來講,法官的工作時間是很滿的,有時候一天要開幾個案子的庭審,談話,或者外調,如果律師沒有按照提前約定的時間按時到達,可能會影響一系列後續的工作安排,如果這樣的次數多了,法官會對這樣的律師失去信任感,如果下次還有案子的話,法官可能不願意再與律師提前溝通時間,直接傳票傳喚。如果與自己的工作安排衝突也很難調整。優秀的律師往往在時間方面特別注意守時,自己會有一個充足的準備時間,也能給對方留下良好的印象。

  二 、謙遜

  有的律師可能是為了表現自己的與眾不同或者優秀,或者說為了顯示自己的高水平,高層次,表現的非常的傲慢,傲慢的過分的話往往收到的是相反的效果。它並不能顯示你的優秀,相反,卻顯示了你的無知。這個問題在年輕律師裡更容易出現,優秀律師往往表現的非常謙虛,他們那種自信沉穩已經不需要通過盛氣凌人的壓迫向對方展示。“虛心竹有低頭葉,傲骨梅無仰面花”,空心的麥穗舉頭向天空,而飽滿的麥穗則低頭朝大地,低頭也是一種智慧,是一種寬容,是一種豁達的胸懷,一種競爭的避讓,是一種生存的智慧;低頭是成熟的標誌,是一種百鍊成鋼繞指柔的狀態,知道什麼時候昂頭,知道什麼時候低頭,柔剛並進,進退有度,是一種謙遜的姿態。當然,不傲慢並不是說要逢迎,該堅持的原則還是要堅持的,尤其是涉及到原則性的問題。這其實也是法律職業素養的體現,有時候只是一個細節,可能就能獲取別人對你的好感甚至認同,這個是給人的一種感覺,很難用具體的語言來描述。應有的禮貌規範,我們的謙遜有禮,並不是為了取悅他人,或者說取悅法官,相反,它是我們自身成熟人格魅力的一種體現。

  三 、專業精深,法條理解準確

  律師在某一領域,特別是在自己擅長的領域一定要做到專業,甚至比法官更專業,優秀的律師不必事事專長,但一定要有自己專長的領域,其實法官也是如此,法官辦案可能很多,一個成熟的法官至少會辦理過上千件案件,但是也不敢說對各類案由都熟悉,但是對自己熟悉的領域一定是非常專業的。有的律師對相關法條理解不夠透徹,往往發生不應該發生的常識性錯誤。例如,法庭辯論終結後,原告又變更訴訟請求的,是否會被法院准許?《民訴解釋》第232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也就是說如果不是增加訴訟請求,僅僅是數額的變動,或者減少訴訟請求,可以不受法庭辯論終結前的限制。再比如,一般情況下,如果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可以按撤訴處理的。但有一種情況,是不能按撤訴處理的?就是在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未被法院准許,如果法院傳票原告未到庭,那麼按照缺席判決。《民訴法》145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只是最簡單的民事訴訟裡的程序問題,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有很多,如果我們自己不注意,對一些問題總是似是而非,往往就會形成不夠專業的形象,優秀的律師往往對相關的法條把握非常準確,甚至研究到立法背景目的,有時候甚至能提示法官工作中的一些疏漏。

  四 、庭前準備充分

  有的律師在開庭前,不做準備工作,直接去開庭,法官問什麼東西都回答不上來,尤其一些基本事實問題,根本沒有與當事人進行了解。有的律師材料帶的不全,或者沒有帶證據原件。有時候原件在當事人手裡,沒有通知提醒當事人帶齊所有原件。有的是自己忘記去當事人手裡拿回原件,有的是把不同案子的證據帶錯了。這樣工作就很被動,代理人只能申請延期舉證,但是准不准許,決定權在法官手裡。法官可以不准許,如果舉證期限已經屆滿,那麼當事人可能面臨承擔舉證不能,證明不力的法律後果。優秀的律師,基本都不會犯這樣的錯誤,庭前準備的非常充分,甚至具體到某一個細節,都有完整的方案,針對法庭的問題或對方的質詢,往往能夠從容應對。

  五 表達客觀,事實求是

  子曰: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優秀律師往往陳述客觀,實事求是,對一些不存在的事實,或者不清楚的事實,不會任意編造。特別是涉及到一些案件細節的問題,如果胡說,瞎說,很容易被內行的人聽出來,這樣也容易造成尷尬的局面,甚至造成對自己不利的後果。比如一個還款的案子,代理人說是現金還款,金額是一千萬,法官問她在什麼地方還的,她說在一個茶樓二樓,法官問幾個人,她說一個人,問怎麼拿上去的,用手提袋提上去的。我們想,一千萬的現金重量大約二百多斤,一個瘦弱的女子怎麼可能一個人提上去呢?如果是兩個人抬上去或者扛上去還有可能。還有的當事人在一審的時候一種說法,到二審又換成另一種說法,殊不知,一審的陳述在筆錄裡都是有記載的,二審肯定是要看這些筆錄的,這種隨意的編造,讓法官內心無法對你的陳述產生確信。因為是編造的,有時候連自己都不記得自己在一審說過什麼,往往對自己造成不利的後果。其實在民事訴訟裡,當事人的陳述是非常重要的,細心的人就會發現,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裡排第一位的就是當事人陳述,而刑事訴訟法裡排第一位的是物證,行政訴訟法裡排第一位的是書證,由此也可以看出當事人陳述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事實上,法官往往會根據你的陳述和證據形成一個內心的確認或預判,它直接關係到最終的案件走向。

  六 、法庭陳述簡明扼要

  相對來講,法官的時間是很忙的,北京的法官一年幾百件案子都很正常,一年二百多工作日,幾乎每個工作日要結案子,就得開庭,寫判決,有的還有證據交換,庭前談話,調查取證,延期開庭,等等,所以法官的時間往往是排的很滿的,包括有時候還要開會學習各種政策文件,所以法官沒時間聽你娓娓道來,長篇大論,優秀的律師往往陳述簡明扼要,言簡意賅,一語中的。優秀的律師往往會準備一份書面稿,當然不可能所有的狀況都能提前準備好,有時候必須根據庭審情況作出調整,臨場發揮,這時候也要儘量做到有條有理,條理清晰,意思準確。優秀的律師往往是要點羅列的方式,一二三四,簡明扼要,如果是自認為特別重要的事項,會放慢語速,方便書記員記錄,甚至重複一遍,這樣也是對書記員的提示,該觀點需要準確記錄。法院書記員的流動性也是比較大的,大多數是剛畢業的小姑娘,每天需要開四、五個庭審,短的一兩個小時,長的三四個小時,有時候是不可能保證你說的每一句話都能準確無誤的記錄下來,所以重要的內容簡明扼要,放慢語速,重點提示,這既是對法院工作人員的體諒,更是對自己工作的負責。

  七 、善於總結爭議焦點

  有的律師侷限於自己的觀點邏輯,自說自話,沒有注意對方在說什麼,也沒有注意法官在關注什麼,有時候有的問題可能對方在表達的時候已經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自認,但是代理人沒有注意到,仍然就該問題反覆糾纏,反而造成其本身被動。還有就是對雙方的爭議焦點沒有進行總結,或者總結不到位,又不注意傾聽法官總結的爭議焦點,往往造成發言被法官打斷的情形,自己還會感到不理解,法官不會在意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更多會關注雙方的爭議焦點。優秀的律師善於對爭議焦點進行歸納總結,而且特別注意法官的爭議焦點歸納,如果認為有遺漏的事項或者對自己特別重要的事項及時補充,有效的引導庭審的走向。優秀的律師對爭議焦點有足夠的敏感性和準確性,不會混淆自己作為代理人與當事人本人的角色,當事人有時候在法庭上更多的是對受到不公待遇或損失的一種情緒宣洩,說了很多,法律效果很差,而優秀的律師從法律專業的角度來分析相應的法律關係,法律要件,損害後果等法律問題,能使複雜的案件變得邏輯清晰,法律要素完整。優秀的律師更注意法官的提問,對法官的問題往往能準確抓住關鍵,切中要害。實際上,一個有經驗的律師,通過法官的提問的問題,完全可以對案件的走向有一個大致的預判,也不會產生庭審完全摸不著頭腦的現象,當然,這需要我們實務經驗的積累和鍛鍊。

  八、 證據分類整理

  證據是我們最重要的訴訟材料,證據的整理往往能反應一個律師的水平,有的律師不對證據進行整理,當庭提交的證據雜亂無章,甚至在庭審中自己都要找半天才找到相應的證據,影響工作效率,也留下了不好印象。優秀的律師做的證據賞心悅目,分類清楚,證明目的清晰,而且裝訂有序,法官翻起來不容易弄亂順序,不容易丟失內容,特別是證據比較多的案子,這些細節的東西是很給律師加分的。優秀的律師會把證據名稱背下來,防止陳述的時候再翻內容造成混淆,票據用A4紙按順序粘好,並清查張數,做好證據目錄。建議不要在證據右上角編頁,因為法院書記員歸檔最後要在在每頁的右上角編頁碼,很容易造成混亂,給書記員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是貼在A4紙上的證據最好左邊留有裝訂距離,如果沒有裝訂距離,法院最終裝訂的時候容易遮擋主內容。對於證據比較多的案子,最好提交電子版目錄和證明目的,這樣節省了書記員的時間,也防止有些證據書記員記錯,漏記等。

  九、 質證全面,不流於形式

  所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的最終認定與否直接決定著最終的案件審理結果,但是有的律師對質證的重要性顯然認識不足,在庭審質證過程中,僅僅以不具有真實性或者不具有合法性或者不具有關聯性一言概之,實際上相當於放棄了自己的質證的權利,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質證主要是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來質證,對於簡單的證據,或者無爭議的證據,當然可以簡要發表質證意見,但是對於關鍵證據的質證,或者有可能影響案件實質結果的證據,我們決不能簡單以不具有關聯性為由予以應付,這樣我們應付的不是法官,其實是自己的權益。優秀的律師往往會全面發表自己的質證意見,有時候,在庭審過程中,可能也會遇到對方當事人當庭提交的證據,這個時候法官也可能會要求我們發表質證意見,優秀的律師往往會認真對待,客觀負責的發表質證意見,如果對方當庭提供的證據是很關鍵的證據,會主動申請法官給予質證時間,如果庭上確實無法直接發表最終的質證意見,也可以向法官申請庭後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十、 實體、程序並重

  有的律師特別是年輕律師,往往容易犯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比如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有可能會面臨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雖然修改後的民訴法解釋規定,逾期提交的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證據都可以逾期提交。注意,這種情形只適用於基本事實有關的證據,而且可能還要面臨訓誡、罰款等處罰。優秀的律師往往會嚴格遵循法定的舉證期限,在舉證期限內完成舉證義務,如果因客觀原因,需要延期的,及時向法官申請延期舉證。如果是郵寄資料一定跟法官確認是否收到,尤其重要的資料,最好當面提交,要求回執。有時候重要的司法郵件有可能造成延誤,特別是涉及到法定期限的問題,比如有的律師習慣上訴狀到法定期限的最後一天再提交,如果當天提交法院也沒問題,但是有的在最後一天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法院過了好幾天後可能才收到,有時候是因為郵局的原因,有時候可能因為節假日的原因,如果到時候說不清楚,就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而優秀的律師往往不會在這些細節上給自己帶來麻煩。(來源: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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