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官很懂法律,那律师有哪些存在的必要?

小僵尸修炼成大魔王


角色定位不一样。

法官虽然很懂法律,但作为裁判者,需要维持公平公正。所以,对于案件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不允许依职权为当事人进行释明。例如,涉及案件事实的内容陈述,涉及证据的举证质证等等,这些属于当事人权利的内容,法官都不得干预,而当事人的陈述,自认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这些都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影响官司的结果。

另外涉及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若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出抗辩,法官也不得依职权进行法律适用。例如,有关诉讼时效问题。虽然债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若作为被告不知晓诉讼时效或者未主动提出抗辩,作为法官也不得向其释明或适用。

法官坐在审判席上,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作出裁判;

律师坐在当事人席上,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委托人服务。


叶律师


法官越懂法律,越需要律师的存在。

就举个比较浅显易懂的例子。

《民法总则》出台后,诉讼时效由由两年延长至三年,这可能大多数人都知道,但是非法律人士可能不明白何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什么情况下中断、中止,当然,对于这类问题,法官必然很清楚,因为法官是案件的审判者,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法官是不会向诉讼的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问题作任何说明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说白了,假如你作为一个案件的被告,实际原告就某项权利追索的诉讼时效已过,但是只要你不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就不会主动向你释明,也不会主动适用于诉讼时效相关的法律、法规,当然你就很有可能丧失了诉讼中的优势。

举这个例子,只想说明,虽然法官很懂法律,但是也需要律师的存在,目的在于在法律范围内还原某个事件的真相,当然律师的作用还体现在很多方面,就不一一赘述,最后还是想说,虽然法官越懂法律,但是越需要律师的存在。找个靠谱的律师很重要。


千寻法律


哈哈好天真的问题,这就跟只要有好药就不用医生了一个道理。我见到好多次开庭法官因为对面当事人没有律师都气的不行了。有个场景多少年了我一直记得,有个女法官气呼呼的说 不懂去花钱找律师去,别把我当免费的使。

没律师,第一会加大法官的工作量,当事人很多不懂的要法官一遍遍解释,第二会减轻法官压力,有些法律法官说的确实没错但是当事人总是怀疑法官收了对面好处,有个律师给解释下会好很多。第三,律师法律上会钻空子,但是事实很少会主动说谎,一个案子判决最要命的不是适用法律选择错误,而是把猫认定成了狗这种事实错误。


律师看世界


法官判案子是根据法律事实,因为法官并不是纠纷的当事人,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官不知道,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判断,也就是还原出来法律上的事实情况,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也许你确实说的都是真的,但没有证据支持,法官也不可能判你胜诉。所以,当事人的举证很重要,哪些证据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力大,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都需要一个法律经验丰富的人来操作,所以需要律师。

再者,有些案件比较复杂,法律的适用比较有争议,需要法官自由裁量,这样,一个水平高的律师,可以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论点,影响法官说服法官,使法官支持自己的观点,如果普通的当事人,可能就提不出这样的法律观点,天平可能就倾斜到对方那里了。这就有点像作战,诉讼是需要技巧的,这也就是律师存在的理由吧。


法铃铛


律师的任务是把你最美的一面推荐给法官看。如果你坚信自己就是个美女,即使是穿着睡衣上庭,法官也一定会对你一见钟情,那就不要律师。

即使是美女,出门前要不要打扮呢?是个问题。

其实司法的过程最终是主观的判断过程,这世界上没有哪个正义是很客观的、不辩自明摆在那里。

老百姓的愿望是善良的,希望有个包青天包办一切,实际上所有正义都是付出代价才得到的。


王征全律师


法官和律师的定位完全不同:

法官是根据原/被告、控辩双方的陈述与辩论挖掘法律事实、居中裁判。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范围内让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前者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而律师的本质是为了维护私权利。


先普及一些基础知识。


打官司的本质是在用证据和对法律、程序、规则的娴熟运用向法官讲述一个故事,原告/公诉人讲原告的故事,被告/辩护人讲被告(人)的故事,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居中裁判。


体现出来主要是两块: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而事实又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实实在在发生的自然事实,但打官司最终认定的是法律事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因为法官不是案件的亲历者,只有你拿证据向他证明这个事情实实在在发生过,且对方也没有反证推翻,该事实最终才有可能被法官采纳。


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发生过的历史事件,无论是谁最终都没有办法完全还原客观事实,而只能利用证据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所以如何制定诉讼策略,如何筛选证据,如何组织证据并运用法律、程序、规则将其有效串并联,会很大程度影响一个案件的走向。


在民事案件中作为一方律师,竭尽全力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是律师的执业宗旨。普通人一般都没有受过专业法律培训,也无任何司法经验,如果自己打官司自然用的是最朴素的大白话,提交自认为合适的材料。当事人往往很难判断哪些证据对自己不利或有利,应该如何组织证据如何运用法官能听懂的语言,传递自己的故事和观点。(我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案件,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前都没有请律师,明明对己方有利的案件,事实却被其自认为板上钉钉儿搅得一地鸡毛,前置仲裁程序和一审被全部驳回仲裁/诉讼请求,后来二审找到我们代理,最终调解撤诉,为其争取了近一百万的赔偿款)


法官的角色是居中裁判,只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陈述的事实来审查,没有义务告诉你应当提交哪些证据对你最有利,没有义务告诉你应当适用哪条法律对你最有利,没有义务告诉你应当运用怎样的诉讼策略对你最有利。并且法官真的很忙,对于个案所倾注的时间比较有限,不排除会忽略掉一些细节,对于有律师介入的案件,特别是这个律师比较专业、敬业的情况下,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帮助法官快速梳理出案件主线,正确适用法律,且双方在同一个频道(法言法语)交流自然节省了沟通成本。


要知道打官司的目的是说服法官认可你的诉求和理由,沟通能力和沟通方式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试想如果所有案件都没有律师,法官估计要崩溃,相反英美等法制更健全的国家,个案有律师介入的程度要比我们高得多。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辩护人维护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中,虽然冤错案已经比以前少了很多,但也很难完全杜绝(美国法治如此健全的国家也做不到)。公检法承担打击、惩治犯罪的职能,相互制约与配合,但总体而言是配合大于制约。被告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力量是非常微小的。律师是唯一能够站出来为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发声的人。真理越辩越明,即使是法官,检察官也并不代表天然的正义,他们也会犯错,也会有片面和不客观的时候,如果此时有另外一种声音,哪怕微不足道甚至是刺耳的也好过步调一致的发声。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律师的存在,正是那条不停搅动的鲶鱼,让所有人对事实保持警觉,对人权保持尊重,对法律保持敬畏。


胡丹律师


一、至目前为止,中国有250多部法律;每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国务院部门实施条例,若干专项问题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办法;各地市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具体操作办法;各乡镇街道办日常运行措施;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社区、村委会民主自治合同、协议、村规民约、倡议书。各种专业行业性技术标准。其中:国标5万多部。

因此,本人相信法官不是机器人,脑容有限装不下全套法律体制文本。

二、律师已分专业、行业化,述业有专攻;各有各专长,一些行之有效的习俗,律师更清楚。律师专习诉前民事调解,实现调、判分离;可节约大量诉讼成本;法官立案前调解,摸清双方底线,立案后判决明了,便于执行。

这才是法治社会的运行特色。


黄金时代当家


“爱看别人的文章”有两层含义:一是自己写不出好文章,或者没有自己的观点。二是只能“看别人的”文章,属于无奈。该先生依然停留在“概念化”的时代,缺乏科学精神。恢复律师制度,是党中央进行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难道不如你聪明?你知道什么叫“辩证法”吗?律师制度就是,具体说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必须保证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层层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侦查阶段,有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控制逮捕措施和非法取证;并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案件,进行诉前审查。到审判阶段,通过公诉和辩护制度,从不同角度提出认定犯罪和科以刑罚的意见,为法官“适用法律”提供参考。

按照该先生的意见,恢复到文革时的“群众专政指挥部”最省事!哈哈,先生,谨慎呀!


渠绍铮


你会这么说的原因是你没有搞清楚法官在一个案件的整个过程当中是充当什么角色,一旦你清楚了法官的角色,就不会这么说了,也会知道为什么需要律师的存在了。

法官,在我们国家的法庭上是被称为审判人员。以刑事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律师),公诉机关有自己的公诉人(检察官),法院有审判人员(法官)。这三者都是各司其职的存在。公诉人就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向法院提起公诉,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法官在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和辩护人的意见后对案件进行审判。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公诉机关的起诉材料,基本都是我国的侦查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提供的。在我们国家,是存在着一些冤假错案的,近几年也有很多案件得以平反。

之前的政法圈子流行着一句话“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什么意思呢?就是这顿“饭”到底吃什么,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的,也是公安机关做出来的,“饭”做好了,由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只要负责吃就好了。很多时候,无论“饭”好吃还是难吃,都是要把“饭”吃了的。那么律师在这个过程当中是充当什么角色呢?可以说律师就是给这顿“饭”挑毛病的。一顿“饭”只有能够经得起律师挑毛病,才能是一顿好“饭”。这也是很多办案人员不待见律师的原因,因为知道律师来就是为了找麻烦的。其实有些人不知道,他们办的不止是案子,还是别人的人生,更是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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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滩闵律师


这个问题,问的是律师的作用到底是什么。

先说一下法官的职能吧,法官只能履行审判职能,这就意味着,法官一般不得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这是为了保证法官可以一直处于中立地位。

因此双方当事人如何更好的将事实展现在法官面前,便显得至关重要。

而律师,懂得如何将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以证据的方式展现在法官面前,或者用己方的证据否定对彼方有利的事实,从而说服法官,取得胜诉。

这或许是有律师与没有律师最大的区别了。

如果说民事诉讼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对垒。

那么刑事诉讼,则是被告人一方与强大的公诉方之间的博弈。

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的支持下,通过细致缜密的侦查过程,本来就已经将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掌握的非常清楚和详细,而且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也可以做到掩盖,而掩盖的最好方法就是,不将有利的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即可,此时法官获取到的信息,都是入罪信息。

而此时,律师是唯一可以尽快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进一步了解到更加全面的情况,通过事实、证据,将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告知法官。而法官也才可以真正了解全部事实,才能做到更加准确的判断。

讲的形象一点,其实,在刑事诉讼中,就如同法官坐在了观众席上,而公诉人是从一边投进了一束光,如果没有律师,那么法官只能看到事情的一面。

若此时律师从对面也投入一束光,那么法官便能看到整个事件的全貌。

这就是律师的重要性,也是律师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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