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關係,你能分清嗎?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關係,你能分清嗎?

今天為大家捋一捋,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這三個“人”的關係。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關係,你能分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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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關係,你能分清嗎?

請問:到底誰是法人?誰是法人代表?誰是法定代表人?

一、法人是組織,不是“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通俗來講呢,它就是一組織,在法律上,一個單位,就是一個“人”,所以就有了“法人”。最常見的公司,就是一個“法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而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戶不是法人。

二、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法人代表,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權辦理某個或某些事項的代理人。

如果單位要辦一件事,可以派單位裡的任何人去辦,只要出具書面證明文件(比如授權委託書等),那麼任何一個被單位派出去辦事的人都可以叫法人代表,單位也可以根據需要隨意隨時更換。這個代理人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於法人的授權。

三、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大家應該見過營業執照吧,營業執照裡面,就有法定代表人一欄,法定代表人經工商局審批後就不能隨意更換,比如公司的董事長,工廠的廠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總 結: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關係,你能分清嗎?

法人是組織不是“人”!法定代表人是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是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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