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判」猥褻兒童罪——辦案感悟

大家好,我是胡偉憲律師,上次給大家分享了非吸案件辦案感悟,讀者們向我反饋能不能分享一下關於人身傷害類型的案件心得。我想了又想,覺得2019年我辦理的一個猥褻兒童的案件比較特殊,可以給大家分享一下。

案情簡述:

本案是一個成年男子猥褻男童的犯罪事件。被害人是不滿16週歲的男童,被“雞頭”強迫從事賣淫活動。委託人從網絡上獲知“雞頭”招嫖信息,私下聯繫“雞頭”,並完成性交易。事後,被害人父母得知後報警,警方通過偵查掌握委託人犯罪證據,最終從廣東將其抓獲,羈押在上海浦東看守所。

辦案經歷:

我在獲得委託人授權後,通過會見、閱卷,確認以下事實:

1.委託人通過互聯網找到“雞頭”;

2.委託人對“雞頭”強迫被害人賣淫情況,不知情;

3.委託人與被害人進行性交易過程中,“雞頭”在場;

4.委託人將嫖資支付給“雞頭”;

5.委託人與被害人性交易過程中,未實施暴力手段。

通過閱卷,我認為現有證據能充分證明委託人構成猥褻兒童罪,無罪辯護可行性很低。在經團隊討論後,認為存在以下風險:

1.本案事實上是共同犯罪,委託人和“雞頭”共謀下實施猥褻行為。而“雞頭”涉嫌罪名存在強迫他人組織賣淫罪等其他犯罪行為,有可能隨著案件推進出現對委託人不利的犯罪證據,致使委託人涉嫌其他犯罪,最終數罪併罰。

2.其次,本案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上系加重處罰。實踐中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判的比較重。總的來說,案情對委託人不是很有利。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我獲知委託人從小父母離異,跟隨母親生活,母親為養活家庭,長年外出打工。委託人基本上是外婆帶大,成長環境比較艱辛,因童年缺少有效監護,在小學時也被其他陌生男子猥褻過。 實際從另一種角度說,委託人也是這個社會的受害者。猥褻兒童犯罪,由其是同性之間的猥褻行為,很多都存在心理問題。這類問題,大多數是行為人在成長過程中,成長環境比較惡劣,在年幼時家庭和社會的監護職責缺失,行為人容易遭受他人猥褻。

根據本案特殊情況,我認為在證據充分且存在未知風險情況下,快速推進案件處理對委託人最有利。確定大致辯護方向後,我積極與司法機關溝通,爭取到司法機關對委託人行為動機的理解,法院在審理中也認可我部分意見,最終為委託人爭取到一年十個月從輕判決。

辦案感悟:

此案,我剛接辦時,內心是比較氣憤的,畢竟兒童是弱勢群體。我不說什麼祖國未來的大話,很簡單,大家換位思考下,如果是自己的孩子受到這樣的侵犯,我們會是怎樣的感受?但是通過本案我反思很多。

委託人天生就是同性+戀童嗎?

被害人被他人強制猥褻近一年多,家庭和社會的看護又在哪裡?

本案的被害人明天又是否會成為下一個加害人呢?

作為律師,本案結果還算不錯,可是我卻高興不起來。我同情本案被害人,也同情委託人。但同情歸同情,無論有什麼難言之隱,能控制自己,不傷害他人,難道不是做人的底線嗎?

最後,借用李誕一句話:“這個社會就是靠我們這些自私的人維繫著。我們自私,但是不傷害別人。”

附:本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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