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聚焦訊:目前正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防止病毒進一步傳播,早日打贏疫情防控保衛戰,多地相繼出臺相應措施,對小區(村)進行封閉式管理,減少了人員流動,避免在社區內交叉感染、聚集性感染的發生。
但在實踐中,有個別居民不配合工作人員管理,拒不出示出入證,還有房產中介、外賣送餐等外來人員要求進入封閉管理的小區,給防疫工作帶來一定的挑戰。那麼,採取這種封閉式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公民是否應該配合小區進行封閉式管理?且看看法官是怎樣看待的。
【重點一】對小區(村)採取封閉式管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一項或者多項”等應急處置措施。
鑑於新型冠狀病毒具有較強的傳染性及多樣的傳染方式,小區(村)作為人員密集居住生活區域,容易造成病毒的擴散,聚集性病例發生的可能性較高,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危險場所,對小區(村)進行封閉式管理符合法律規定,於法有據。
【重點二】配合小區(村)封閉管理是公民的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疫情當前,公民應樹立責任與危機意識,遵守小區(村)封閉管理規定,配合進行體溫檢測,與政府部門合作,共戰疫情。
【重點三】居(村)民委員會有權實施小區封閉式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對小區(村)採取嚴格封閉式管理是政府針對當前疫情緊急情況而依法作出的切實保障人民人身安全的有效舉措,各個社區都結合自身的特點採取了有效的工作辦法。由於此次疫情發生突然,社區進行防疫工作時,要更加科學,對居民要更加耐心、細心。同時,社區也應依法依規制定相應具體政策,既要規範防控到位,又要滿足社區居民的正常生活需求。此外,配合小區封閉管理是公民的義務,也提示公民應主動配合社區工作人員進行封閉式管理,如違反小區封閉管理的相關措施,情節嚴重的將可能面臨治安處罰、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處罰。
“若待上林花似錦,出門俱是看花人”。在這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積極配合小區封閉管理,一起攜手走過這漫長的冬天,靜待春暖花開。(邢有軍 姚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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